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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質檢不合格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4 19:25:24

牛奶質檢不合格?前兩年去逛超市的時候不知道你注意過沒,曾有幾款光明牛奶包裝盒上标識了“85℃”,85度C品牌認為光明侵犯了其注冊商标專用權,但是它是否真的侵權呢?,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牛奶質檢不合格?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牛奶質檢不合格(牛奶盒上标識85)1

牛奶質檢不合格

前兩年去逛超市的時候不知道你注意過沒,曾有幾款光明牛奶包裝盒上标識了“85℃”,85度C品牌認為光明侵犯了其注冊商标專用權,但是它是否真的侵權呢?

12月14日上午,上海知産法院就上訴人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以下簡稱光明公司)與被上訴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原告,以下簡稱美食達人公司)侵害商标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駁回美食達人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美食達人公司認為光明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其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害。

美食達人公司于2003年創立85度C品牌,先後取得了四個“85℃”的注冊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經過其多年宣傳和使用,其在第43類咖啡館、蛋糕店等的注冊商标被中國商标局認定為馳名商标。

2016年5月,美食達人公司發現在另一原審被告上海易買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買得公司)老西門店銷售的、由光明公司生産的優倍系列鮮牛奶産品外包裝上的顯著位置,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廣告宣傳中亦突出使用了85℃。

美食達人公司認為

光明公司的使用方式,極易在相關消費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标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買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光明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易買得公司賠償其因制止侵權花費的合理開支69.20元。

光明公司辯稱

其在優倍系列鮮牛奶的生産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殺菌技術,工藝參數為85℃、15秒,故在牛奶産品的包裝盒上标注85℃是一種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僅是一個溫度數值,是對文字原始含義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藝特點,不是商标意義上的使用。光明公司擁有上百年曆史的國内乳制品行業的老品牌,在國内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并無搭便車的需要,被訴侵權商品上也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因此,其并未侵犯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标專用權,請求法院駁回美食達人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易買得公司則辯稱

其與光明公司曾簽訂《商品供銷合同》并審核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等證件,在接到訴狀後,已下架含有涉案包裝的牛奶産品。即使光明公司構成侵權,根據我國商标法的規定,其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光明公司不屬于正當使用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美食達人公司的注冊商标在先并具有較高知名度,光明公司在相關産品上标注“85℃”不屬于正當使用,屬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标相同标識的侵權行為,侵犯了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标專用權;易買得公司從光明公司進貨後實施對外銷售,兩者的行為均構成對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犯。據此判決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易買得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光明公司賠償美食達人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易買得公司賠償美食達人公司因制止侵權花費的合理開支69.20元。

一審判決後,光明公司不服,向上海知産法院提起上訴。光明公司認為其在涉案牛奶包裝盒上标注“85℃”字樣屬于描述性使用,表達的是涉案産品使用的殺菌溫度,不構成商标意義上使用,沒有侵犯美食達人公司的注冊商标專用權,請求法院改判駁回美食達人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光明公司的使用屬于對溫度标識的正當使用,不構成侵權

上海知産法院審理後認為,美食達人公司将構成溫度标準表達方式的“85℃”的各元素适用不同字體進行不同排列後,客觀上增強了該标識的顯著性而獲得注冊,但也限制了其受保護的範圍。

根據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上使用被控侵權标識85℃,并分别配以“85℃巴氏殺菌乳新鮮說”“就是要喝85度殺菌的巴氏鮮奶”等文字,上海知産法院認為,光明公司的行為僅是為了向相關公衆說明其采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工藝特征,仍屬于合理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特點的範圍,并非對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标的使用,而是對溫度表達方式的正當使用。

美食達人公司從未生産過被控侵權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過涉案商标,故在牛奶商品上相關公衆對于美食達人公司并無多少認知。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标為馳名商标,因此,即使對美食達人公司涉案注冊商标熟知的相關公衆,對于光明公司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予以一般注意,亦自然會認為被控侵權商品外包裝上标注的85℃是光明公司采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溫度,而不會産生被控侵權商品來源于美食達人公司或與美食達人公司有關的混淆和誤認。

因此,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權标識的行為,屬于對溫度标識的正當、合理使用,未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和誤認,不構成對美食達人公司涉案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害。

【法官說案】

上海知産法院法官何淵在判後表示,本案究其本質是關于涉案注冊商标的保護範圍與溫度标識合理使用範圍的争議,其主要焦點在于合理界定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保護範圍,達到商标專用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

就本案而言,美食達人公司涉案注冊商标标識采用的将元素8、5、℃高低錯落有序的排列方式、美術字體以及明顯小于标準字體的“C”,與溫度标準表達方式85℃具有顯著區别,客觀上增強了涉案注冊商标标識的顯著性,亦限制了其權利範圍,當涉及到溫度表達方式的情況下,它可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法院主要考量光明公司的實際使用行為,到底是對溫度标識的正常使用,還是對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标的使用,以及光明公司的使用本身是不是善意、合理的使用。

結合本案案情,光明公司的使用行為是對溫度的正常表達方式,相關公衆盡一般的注意義務,看到這個标識也隻會認為這是一個巴氏殺菌的殺菌溫度,而不會理解為美食達人公司生産了該商品。據此,上海知産法院認為,光明公司的使用行為不構成對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害。

作者:陳穎穎

來源:上海知産法院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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