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提出這個實際問題,本身就是一個奇葩的想法!機關事業單位有在職或者退休“中人”,這是政策規定與制度安排使然。企業單位也毫無疑問,也自然而然有在職與退休“中人”的!
衆所周知,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先,是先行一步的,而機關事業養老并軌改革在後,錯後了20多年。而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并軌改革,是以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為參照物的。機關事業現行的制度框架、籌資模式、計發辦法,是與企業制度模式高度紊合,完全一緻的。機關事業單位有在職和退休“中人”,那企業單位肯定也有在職與退休“中人”的存在無疑了。
那麼,為什麼會提出企業沒有退休“中人”這個奇葩的問題呢?應該說,這與對退休“中人”概念的漠糊認知有關,也與對退休“中人”十年過渡期的片面理解有關。所謂的退休“中人”,他是指在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參加工作,在改革以後退休的那些人員。或者是在改革以前,按政策規定可以認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應該一律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簡單講,也就是跨越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時間節點,具有法定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而不管你是在企業單位,還是在機關事業單位,也不管是在過渡期内退休,還是在過渡期後退休的人員。
總而言之,我們看到在網絡媒體上,質疑企業單位有無退休“中人”的說法振振有詞,并且提出在十年過渡期結束之後,便沒有退休“中人”的說話,那是多麼的滑稽與荒唐,而且還很有市場。這除了對在職與退休“中人”概念弄不清楚以外,也與對十年過渡期的片面理解有關。過渡期的預期設計與實施目的,是為了确保新、老計發辦法平穩過渡,以确保退休“中人”養老待遇不緻吃虧。很清楚,十年過渡期絕不是劃分“中人”或新人的政策界限,更不是區分并界定機關事業退休“中人”計算養老待遇的時間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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