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方案規定?1.目的為了加強和規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全員安全素質,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減輕職業危害,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本制度,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安全生産教育培訓方案規定?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1.目的
為了加強和規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全員安全素質,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減輕職業危害,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2.适用範圍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3.1安技部負責拟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安技部組織管理人員培訓、實施駕駛員違章培訓及培訓檔案管理;
3.2客運部組織實施駕駛員崗前、崗中培訓計劃及培訓檔案管理;
3.3行政部組織實施管理人員新入職及職業健康培訓計劃及培訓檔案管理;
3.4安技部、行政部、客運部負責職責範圍内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收集、整理、編寫,下達并督促完成培訓計劃;
3.5行政部負責将安全培訓計劃納入責任制考核範疇并實施考核。
4.安全培訓内容
4.1安全法制教育
教育從業人員了解國家的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标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以及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使其能利用法律、法規、制度等,進行自我保護;明确自己在安全生産中的作用,樹立憂患意識,肩負安全職責,履行安全義務;樹立法制觀念,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杜絕三違。
4.2安全文化教育
堅持對全員進行安全文化教育和培訓,以使其熟悉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科學知識,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自救設備的使用和有關自救、互救、逃生的技能。安全文化包括:物質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以及行為規範文化。
4.3安全技能教育
開展駕駛員崗位練兵,以使其提高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進行生産過程中的操作訓練,讓其領會操作要領和操作程序,識别各種事故征兆,學會排除一些簡單故障。
4.4五新教育
對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産品的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
4.5職業衛生教育
定期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教育,以使職工提高對職業危害的防護能力。
4.6安全意識教育
開展安全思維、安全理念教育,安全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以塑造優質服務的駕駛員形象。
5.駕駛員教育培訓及考核
5.1培訓課時要求
新招用的駕駛員上崗前的安全培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5.2培訓内容
5.2.1國家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标準;
5.2.2公司安全制度、操作規程;
5.2.3安全生産管理、安全生産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5.2.4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辦法;
5.2.5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及應急處置的内容和要求(消防演習、突發事故、急救方式);
5.2.6國内外先進的安全生産管理經驗;
5.2.7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5.2.8消防知識培訓;
5.2.9安全文化;
5.2.10危險源辨識及風險控制和隐患排查處理;
5.2.11營運服務質量等其他需要培訓的内容。
5.3培訓類别及工作程序
5.3.1駕駛員崗前培訓教育
如入職駕駛員必須經過公司、部門、車隊“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不準上崗作業。三級安全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
5.3.1.1駕駛員崗前“三級安全教育”内容
一級(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安技部會同客運部組織實施。教育内容包括:
(1)公司簡介,企業文化,公司規章制度等;
(2)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安全生産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3)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本公司安全生産形勢及事故案例教育;
(5)職業健康及安全心理教育;
(6)消防知識培訓;
(7)誠信經營、優質服務及承諾;
(8)其他相關安全知識。
二級(部門級),安全教育由客運部負責人及安全員組織實施。教育内容包括:
(1)部門的安全生産狀況與規章制度;
(2)部門作業場所與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3)本部門的生産性質和工作流程;
(4)本部門的危險區域、危險作業情況;
(5)本部門的主要設備的特點及安全生産操作規程;
(6)事故案例教育;
(7)其他相關安全知識。
三級(車隊、崗位級),安全教育由車隊長及安全員進行。教育内容應包括;
(1)駕駛員的崗位性質與生産責任;
(2)車輛操作規程與應遵守的紀律制度;
(3)個人勞保用品使用和重要性與勞動工具的保管;
(4)車隊安全生産情況,預防事故的措施及發生事故後的應急措施;
(5)車輛的運行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項;
(6)實操培訓。
5.3.1.2新入職駕駛員完成 “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80分及以上)後,填寫“三級安全教育”卡,由客運部門存檔。
5.3.2駕駛員崗中再培訓教育
5.3.2.1崗中安全教育由客運部負責組織實施。教育内容包括:
(1)貫徹、傳達、落實國家、省、市、行業主管部門關于出租車行業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精神、行業動态,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
(2)交通事故、交通違規及交通違法;
(3)服務質量、營運違章及服務投訴;
(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投訴及違章案例分析;
(5)安全行車常識等。
5.3.2.2各部門負責按時提交學習資料:
(1)客運部負責各部門學習材料的彙總,制定學習計劃。
(2)安技部實施安全方面的培訓教育;車隊實施服務質量方面的培訓教育。
(3)客運部對學習人員進行考勤;對未按時參加培訓者進行處理。
5.3.2.3客運部會同安技部對學習情況進行彙總,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培訓檔案整理歸檔管理。
5.3.3駕駛員違章違法培訓教育
5.3.3.1違章違法安全教育由安技部負責組織實施。教育内容包括:
(1)安全制度、操作規程;
(2)交通違法類型及分析;
(3)事故類型、事故原因分析;
(4)安全事故教育視頻案例:事故案例、防禦性駕駛技術等。
5.3.3.2安技部負責制訂學習計劃,提交應培訓教育駕駛員名單,安技部負責考勤,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培訓檔案整理歸檔管理。
5.3.3.3車隊負責通知駕駛員按時參加培訓教育,對未按時參加培訓者進行處理。
6.特種業人員培訓教育
6.1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上級有關安全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無證上崗者按嚴重違章處理。
6.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執行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7.全員教育
7.1安技部每年組織一次車隊長以上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考核不合格不可上崗。
7.2部門每月對職工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全員安全教育,并認真做好記錄。
7.3車隊堅持每月一次全員安全教育,認真做好記錄。
8.變換工種及複工安全教育
員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半年以上,在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部門、車隊(崗位)兩級安全教育。
9.“五新”教育
9.1“五新”教育是指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産品或者使用新設備前,必須進行的安全教育。
9.2“五新”安全教育由技術部門負責進行。
9.3“五新”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
9.3.1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産品的特點和使用方法;
9.3.2安全防護裝置的特點和使用方法;
9.3.3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的内容和要求;
9.3.4“五新”投産、使用後可能導緻的危險、危害因素及其防護方法。
9.4涉及“五新”人員安全教育,要進行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并報安技部備案。
10.職業健康教育
10.1職業健康教育分為上崗前健康教育、在崗期間健康教育、離崗健康教育。
10.2職業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規;職業衛生、職業健康知識;重點職業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識;突發事故應急處理及個人防護知識。
10.3行政部負責組織新入職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與公司三級安全教育同時進行),行政部負責接觸職業危害職工在崗期間、離崗職業健康教育。
10.4職業健講學教育可采取集中培訓、健康知識競賽、發放健康知識小冊、張貼宣傳畫面、視頻等多種方式進行。
11.安全管理人員(含車隊長)安全教育
11.1安全管理人員(含車隊長)崗前培訓不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教育培訓内容包括:國家的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安全管理知識及管理方法、安全技術知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知識、安全檢查及隐患排查方法、事故調查處理方法等。
11.2公司新聘用的專兼職安全員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12.日常安全教育
部門、車隊應有針對性地開展日常安全教育活動,采用多種形式宣講事故教訓,告知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範措施;開展安全競賽活動,分配工作或下達指令時進行安全教育,使從業人員領會操作方法,養成良好的安全操作習慣。
13.專題安全教育活動
國家新頒布文件,組織全體員工學習;舉行專題講座;參觀學習同行業安全生産成果展;安全管理先進經驗講座等。
14.相關方教育
對于相關方人員,由公司行政部與相關方協調,進行安全教育或告知安全注意事項,并由專人負責管理。
15.培訓評價和考核
安全教育和培訓要體現全面、全員、全過程的原則,覆蓋所有崗位和人員,确保隻有通過安全培訓合格的人才能上崗。
(1)考核形式包括口答、筆答、操作。
(2)在崗員工考核不及格(80分以下,不含)者,進行再培訓,再考核;兩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另行安排。
(3)新聘員工考核不合格者,不得錄用。
16.安全培訓教育管理
16.1安技部對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督檢查職能。
16.2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納入公司的年度培訓教育計劃和長期規劃,所需要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充分保證。
16.3采取會議、宣傳欄、視頻、圖片展覽等多種形式,做好對職工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16.4堅決做到未培訓、考試(核)不合格的,不準上崗作業。
16.5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應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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