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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關交通事故的法律規定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22 19:17:35

《民法典》第1212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針對的是未經允許駕駛的,即擅自駕駛。本條雖然用擅自駕駛對規範的目的作出限定,但擅自駕駛包含的情形比較多。為此,對于已經有所規定的特殊情形,本條明确予以了排除,即“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比如,盜搶這種擅自駕駛行為就被排除在外。

實踐中,有的擅自駕駛情形與其他情形難以區别,如偷開有時難以與盜竊相區别。對此,通常從主觀與客觀兩個方面予以區分。主觀上,擅自駕駛并不以占有機動車為目的,而盜竊則在非法占有;客觀上,盜竊不會歸還,而擅自駕駛在駕駛完畢後一般會歸還。當然了,偷開行駛的擅自駕駛,在事後也存在丢棄的情況。

【關于擅自駕駛人的責任問題】擅自駕駛當屬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分離。本條延續使用人承擔責任的一般規則,仍規定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責任。理由除自己責任、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之外,根據舉輕明重的規則,在出租、出借等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使用他人機動車時,使用人尚且需要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未經所有人同意的擅自駕駛,使用人更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責任】擅自駕駛符合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分離,但又與租賃、出借造成的分離明顯不同。這一不同,主要體現在分離的原因及所有人、管理人對分離使用的主觀态度上。根據擅自駕駛人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關系,可以将擅自駕駛分為三種形态:一是特定關系下的擅自駕駛,如親戚、朋友等,該情形下,擅自駕駛人可能并不違背當事人意思,或使用行為的合法性可以獲得追認。二是基于合同或授權占有但未經允許的擅自駕駛,如維修人員。三是缺乏直接聯系的完全陌生的人的擅自駕駛。後兩種情形違背所有人、管理人的意思,發生事故後通常難以獲得追認。

從上述造成分離的不同原因結合所有人、管理人的主觀狀态,在擅自駕駛時,評價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責任和過錯,應當依序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擅自駕駛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責任為按份責任。本條規定的相應賠償責任,針對的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于造成擅自駕駛及事故發生的過錯,這一過錯并不具有共同侵權的特征,所有人、管理人僅在原因力的程度上承擔一定的按份責任。

二是,擅自駕駛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主要表現為對妥善管理義務的違反。在出租、出借情形下,所有人、管理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交付機動車于第三人,對危險的發生具有預見性,對使用人的駕駛能力負有審查義務,對出借機動車的性能負有維護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構成出租、出借人的過錯。但在擅自駕駛時,所有人、管理人無從了解擅自駕駛人的情況,不具有甄選的條件,也無法預見擅自駕駛人在什麼條件、什麼情況下使用機動車,要求其确保機動車适于駕駛也缺乏合理性。當然,若機動車處于日常使用過程中,本身就因維護不當而存在缺陷,而事故發生原因又系機動車缺陷造成時,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仍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三是,擅自駕駛情形下,所有人、管理人對特定關系人負有更嚴格的注意義務。當擅自駕駛人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家庭成員、朋友、同事等特定關系人時,所有人、管理人随意棄置車輛和車鑰匙的,應當認為其在保管車輛上存在過錯。發生事故時,應當比陌生人擅自駕駛承擔相應更多的責任。

實踐中,可能出現雇員或工作人員的擅自駕駛行為,涉及替代責任與本條的關系。本書認為,在區分工作任務時,仍應堅持司法實踐中的客觀主義标準,即便擅自駕駛未經授權,但如果客觀上表現為履行職務或與履行職務有内在聯系,應認定為與工作任務有關,應當适用替代責任。此外,還應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崗位,考慮擅自駕駛是否屬于單位能夠預見并可以避免的風險。如,擅自駕駛人本身就是用人單位司機,其未經許可擅自駕駛單位車輛,即便其用途為私人目的而非為單位利益,但該風險屬于可以預見、可以避免的風險,且外觀上受害人也無從判斷其是否為執行工作任務,此種情況下根據客觀主義标準,應适用替代責任。

實踐中,還有未成年人擅自駕駛的情形。若該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監護責任的規定,行為人不再是責任主體,監護人應當承擔監護責任。

民法典有關交通事故的法律規定(最高院法官對民法典)1

觀點來源:《民法典重點修改及新條文解讀(下冊)》,江必新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版。第1030-1033頁,丁廣宇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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