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職場打工人,有多少人在工作中因為公司業務調整或者人員調整而被勸退?而面對勸退,大部分人選擇了拿着當月的工資走人,但也有為了自己的權益而據理力争,最終獲得賠償的。
案情簡介
安徽安慶的00後女孩小時,因為家裡情況特殊,出來工作的時候年齡比較小,很多公司會找出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工資,4年内她仲裁了40多家無良公司。小時稱,因為自己年齡小加上沒有學曆,剛開始隻能去餐館工作,餐館會随便找個理由把自己開除,并且不發工資。因為她沒有錢生活所以對這些公司提出仲裁,仲裁的40多家公司,基本上都維權成功。
那麼公司在什麼情況下辭退員工是合法的呢?
1.員工存在過失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員工沒有過失行為,公司合法辭退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記住上述所列舉的情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在工作彙總也要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成為不可輕易取代的存在,在職場彙總才能占據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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