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組織犯罪法》以《憲法》為依據,在遵守《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刑事法律規範體系完整性前提下,适應掃黑除惡新形勢、新任務,對法律制度進行了完善和創新,将三年掃黑除惡專項鬥争的工作機制和成功做法通過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明确了有組織犯罪的法律概念,建立了有組織犯罪預防制度,完善了有組織犯罪案件辦理機制,規範了有組織犯罪涉案财産處置規定,健全了有組織犯罪法律責任體系,實現了掃黑除惡長效常治機制成型入軌。
打傘破網
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的處理
★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全面調查,依法作出處理:
(一)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二)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三)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渎職的;
(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幹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 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第五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查辦案件的禁止性規定
★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到報案、控告、舉報不受理,發現犯罪信息、線索隐瞞不報、不如實報告,或者未經批準、授權擅自處置、不移送犯罪線索、涉案材料;
(二)向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阻礙案件查處;
(三)違背事實和法律處理案件;
(四)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第五十二條)
國際合作
國際合作機制
★ 國務院公安部門應當加強跨境反有組織犯罪警務合作,推動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建立警務合作機制。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邊境地區公安機關可以與相鄰國家或者地區執法機構建立跨境有組織犯罪情報信息交流和警務合作機制。(第五十五條)
刑事司法協助及引渡
★ 涉及有組織犯罪的刑事司法協助、引渡,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第五十六條)
國際合作的證據使用
★ 通過反有組織犯罪國際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處罰、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依據條約規定或者我方承諾不作為證據使用的除外。(第五十七條)
(來源:黔南公安)
來源∣平塘縣公安局
一審∣吳秀麗
二審∣付偉玲
三審∣李小林
統籌∣李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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