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術貢獻率來源于“技術分攤規則”。按照技術分攤規則,在技術專利侵權賠償數額時,應當把可歸因于覆蓋專利技術特征的部分産品價值從産品的整體價值中分攤出來,考慮專利技術對特定産品利潤的貢獻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号)》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确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于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因其他權利所産生的利益,應當合理扣除。
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産品系另一産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賠償數額。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産品為包裝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被包裝産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賠償數額。
因此,在确定侵權人因侵權的獲利時需要考慮被判定侵犯專利權的技術對侵權産品總利潤的貢獻比率,該貢獻比率即為專利技術貢獻率。
而針對侵權人獲利的角度計算賠償額,可以用公式表示:侵權人獲利=侵權産品銷售量*侵權産品合理利潤*專利對利潤的貢獻率
本文在考察近二十篇案例的基礎上,選取了以下三篇案例,分析法院在确定專利技術貢獻率的具體數字時,着重考察的因素。
需要明确的是,本文考察和選取的案例針對的兩種情況分别是:1:僅針對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以及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2: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産品系另一産品的零部件的侵權情形。
案例一案号:〔一審:(2017)粵73民初390号,二審:(2018)粵民終1132号〕
案例名稱: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與甯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廣州晶東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9年度廣東省知識産權審判十大案件)
管轄法院:廣州知識産權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關于貢獻率。原告專利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其通過減少零件數量和裝配工序,解決了現有技術因開制模具多所導緻的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問題,也解決了因裝配工序多所導緻的容易漏水、漏風、異響等問題。空調是否容易漏水、是否會産生異響,是消費者選購時關注的重點之一。顯然,上述問題的解決會對空調廠商實現利潤産生重要貢獻。而且,本案訴訟發生前被告奧克斯公司曾有兩個型号産品被認定侵犯原告相同專利權,并被責令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在此情況下,該被告仍通過本案八個型号産品繼續使用原告專利,也印證原告專利對其實現利潤具有重要影響。另一方面,被訴室内機雖是空調重要部件,但畢竟不是空調成品。該被告的奧克斯品牌也會對消費者選購産生影響。本院将在充分考慮上述兩方面因素基礎上,合理确定被訴技術方案的利潤貢獻率。”
二審法院:“涉及産品零部件侵權的知識産權案件中,應以考慮侵權部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貢獻為原則,以成品利潤為基數确定賠償數額為例外。對于涉案專利在實現成品利潤中貢獻的問題,需要權利人和侵權人分别從各自角度進行充分舉證,才能較為合理地确定符合涉案專利市場價值的貢獻率。權利人可從涉案專利是否涉及侵權産品關鍵、核心部件的角度進行舉證,而侵權人可從涉案專利以外因素(如商标、其他重要專利)對實現成品利潤影響的角度進行舉證。格力公司和奧勝公司均僅提出主張而未舉證。本院注意到:(1)本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本案專利在十年保護期内,被多次提起無效宣告,曆經多次無效宣告程序,仍保持法律效力,證明本案專利具有技術創新價值;(2)本案專利涉及空調底殼結構,雖然自身成本較低,但其解決了以往技術方案容易漏水、漏風、異響等問題,對實現空調成品利潤具有一定貢獻;(3)奧勝公司曾因侵害本案專利被判決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但在本案中仍繼續侵害同一專利,可佐證本案專利具有相當市場價值;(4)本案專利涉及空調室内機,對于室外機等部件、奧克斯自身品牌等因素産生的合理利潤應予扣除。上述因素,在确定本案賠償數額時均應予以考慮。”
評價:該案中,對專利對産品的貢獻率,法院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品牌因素對實現被控侵權産品利潤的影響。除涉案專利外,如被控侵權産品的利潤也來自被告的品牌影響力,需扣除此因素對利潤的影響後确定涉案專利的貢獻率。
2)涉案專利的創新價值。如涉案專利屬于基礎專利或核心專利,或經曆多次無效仍保持法律效力,可推定涉案專利具有技術創新價值。
3)實現涉案專利解決的技術問題對實現利潤的貢獻。如涉案專利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消費者選購時關注的重點,則涉案專利對被控侵權産品的利潤貢獻率較高。
案例二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
案例名稱:“PTC加熱器”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2018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産權案件公報案例)
管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侵權産品銷售總金額乘以侵權産品利潤率得到的是侵權産品銷售利潤,該銷售利潤并不必然就是侵權行為人因侵權所得的利潤。原因在于,被訴侵權産品的利潤來源除了使用專利技術方案外,可能來自于其使用的其他專利或者其他部件。因此,需要考慮本案專利對于侵權産品利潤的貢獻度。
根據本案專利說明書對發明有益效果的記載,與本案專利要求2的技術方案相關的有益效果包括産品結構更加緊湊,各配件之間在經過壓制後結合更牢固,提高熱傳導性能,減少配件松動造成的安全隐患,提高産品的可靠性和制作成本等。可見,本案專利對于林芝公司PTC發熱器的市場吸引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考慮到本案專利權利要求2技術方案實現上述有益效果的特征主要體現在導熱鋁管壓制後在左右側面形成的半圓型凹槽結構,而PTC發熱器還包括其他部件,不宜将侵權産品的利潤全部歸因于本案專利。在林芝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本案庭審的情況下,本院酌定本案專利對于林芝公司侵權産品利潤的貢獻度為50%。”
評價:該案中,對專利對産品的貢獻率,法院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專利保護主題産品與被訴侵權産品之間的關系。如果專利方案涉及的産品是被訴侵權産品的組成部分,則需要考慮專利方案在整個被訴侵權産品的市場價值中發揮的作用,如果專利所涉部件系被訴産品整體的關鍵部件,則相應的貢獻度高。
2)其他部件、其他專利對被訴侵權産品利潤的作用大小。
案例三案号:〔一審:(2016)閩05民初725号,二審:(2017)閩民終501号〕
案例名稱: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與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
管轄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移動終端的價值并不是其所使用的專利價值的簡單疊加。一部移動終端由硬件與軟件兩部分組成,在移動終端的硬件配置日趨同質化當下,直接面向用戶的圖形操作界面在提升移動終端視覺吸引力的同時,更帶來差異化的用戶操作體驗,該差異化特征是消費者識别、選擇智能移動終端的關鍵因素。操作簡便、交互方式友好的圖形操作界面能夠很好地增強用戶粘性、提升品牌認可度,有利于移動終端的制造商、銷售商培養固有客戶群、增加産品銷售額。由此可見,圖形操作界面對智能移動終端産品的利潤具有實質性貢獻。本案的涉案專利是智能移動終端用戶圖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專利,通過該專利的應用,首先解決了如何使用戶簡便地在多個分屏範圍内移動、擺放特定APP圖标的問題。其次,原告創造性地提出了長按組件縮小頁面的方案,用戶長按一個分屏中的圖标時,屏幕兩邊的分屏(如果存在)在當前屏幕區域的邊緣少量露出,指引消費者知曉存在的可用分屏。該方案應用後,即使用戶不熟悉多屏桌面,也能通過本方案的直觀提示,知曉圖标的移動并不限于一個分屏,從而方便地将圖标移動至其他原本隐藏的分屏。長按縮小方案啟發性地引導消費者熟悉并充分使用多屏桌面,大大提高了系統界面操作的成功率和準确性。由于該專利屬于非标準必要專利,在移動終端的制造過程中是否使用具有可選擇性。然而,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三星(中國)公司等作為位居全球智能移動終端前三甲的制造商,在制造、銷售的衆多型号的智能移動終端産品中,均使用了本案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可見該專利的市場認可程度極高。綜上可證,本案的涉案專利具有極高的創造力,對實現移動終端的智能化操作貢獻巨大。”
二審法院:“關于涉案專利的貢獻度問題。基于操作簡便、交互方式友好的圖形操作界面在增強用戶粘性、提升品牌認可度、增加産品銷售額等方面的作用,可以認定圖形操作界面對智能移動終端産品的利潤具有實質性貢獻。另外,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10年1月28日,此時智能手機尚未普遍推廣,用戶還不熟悉多屏桌面,涉案專利創造性地提出了長按組件縮小頁面的方案,啟發性地引導消費者熟悉并充分使用多屏桌面,且該操作簡便,原審認定涉案專利具有較高創造力、對移動終端智能化具有巨大推動力,并無不當。”
評價:該案中,對專利對産品的貢獻率,法院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涉案專利的市場認可度。如果涉案專利屬于非标準必要專利,而行業中的重要制造商在制造、銷售的衆多産品中均使用了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可推定該專利的市場認可度和貢獻率高。
2)考量涉案專利對于産品利潤的實質性貢獻。“基于操作簡便、交互方式友好的圖形操作界面在增強用戶粘性、提升品牌認可度、增加産品銷售額等方面的作用,可以認定圖形操作界面對智能移動終端産品的利潤具有實質性貢獻。”
3)考量涉案專利創造性程度。“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10年1月28日,此時智能手機尚未普遍推廣,用戶還不熟悉多屏桌面,涉案專利創造性地提出了長按組件縮小頁面的方案,啟發性地引導消費者熟悉并充分使用多屏桌面,且該操作簡便,原審認定涉案專利具有較高創造力、對移動終端智能化具有巨大推動力。”
總結綜合以上這些案件中,法院确定專利貢獻度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1)專利保護主題産品與被訴侵權産品之間的關系。如果專利方案涉及的産品是被訴侵權産品的組成部分,則需要考慮專利方案在整個被訴侵權産品的市場價值中發揮的作用,如果專利所涉部件系被訴産品整體的關鍵部件,則相應的貢獻度高。
2)考量涉案專利對于産品利潤的實質性貢獻。專利技術解決的問題、給産品帶來的功能是否能夠刺激消費者購買産品?如果涉案專利能夠在增強用戶粘性、提升品牌認可度、增加産品銷售額等方面發揮作用,那麼可以認定該涉案專利對消費者購買有所刺激,于産品利潤有所貢獻。
3)涉案專利的創造性程度和創新價值。如涉案專利屬于基礎專利或核心專利,或經曆多次無效仍保持法律效力,可推定涉案專利具有技術創新價值。
4)涉案專利的市場認可度。如果涉案專利屬于非标準必要專利,而行業中的重要制造商在制造、銷售的衆多産品中均使用了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可推定該專利的市場認可度和貢獻率高。
5)其他因素對實現被控侵權産品利潤的影響。被訴侵權産品的總利潤并非全部由專利技術帶來,對産品利潤具有貢獻的因素非常多,包括品牌效應、商業信譽、技術水平、銷售策略等,同時還要考慮其他部件、其他專利對被訴侵權産品利潤的作用大小。因此在計算侵權産品的總利潤時,需扣除除涉案專利外的因素對利潤的影響後,确定涉案專利的貢獻率。
參考文獻資料:
[1] 蔣利玮:《從10個案例看專利侵權賠償的計算方法》,《中國知識産權》2016年底09期
[2] 朱理:《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分攤原則的經濟分析》,《現代法學》2017年第5期
[3] 曹新明:《我國知識産權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标準新設計》,《現代法學》2019年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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