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頒發的,用于證明房屋拆遷單位具有拆遷資質的書面文件。持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就具有承接房屋拆遷業務的資格,未經批準發給《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進行房屋拆遷。那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管理的法律依據有啥?接下來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甯主任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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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規定,對申請設立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對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未經批準發給《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托拆遷。具體資格審查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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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于取得《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實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考核内容和時限,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對于考核合格的,給予驗證;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僞造、塗改或者轉讓《資格證書》。《資格證書》遺失的,必須公開登報聲明作廢後,方可向原批準發給證書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拆遷、吊銷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一)無證承擔委托拆遷的;
(二)未經核準自行拆遷的;
(三)僞造、塗改、轉讓《資格證書》的;
(四)擅自或者變相轉讓拆遷任務的;
(五)未經批跨城市承擔委托拆遷的。
史律師提醒
在實踐當中,被拆遷人往往處于弱勢的地位,對于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的了解也知之甚少,也很有可能處于非常被控制的局面,難以維護自身該有的權益。所以,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一定要盡可能地去了解相關的法律問題,來弄清雙方的權利義務,從而來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免蒙在鼓裡,連自己的損失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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