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信部最新安排,《平闆玻璃》等19項強制性國家标準已經報批公示完成。其中20131158-Q-609的通用矽酸鹽水泥代替标準是GB 175-2007,建議2020年10月1日頒布實施,過渡期為6個月。
據水泥内參通訊員消息,當前,各地水泥質檢機構正在或即将開展關于該最新标準的培訓工作。
全文如下:
前言
本标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編寫。
本标準為全文強制。
本标準代替GB175-2007《通用矽酸鹽水泥》及1号、2号、3号修改單。
與GB175-2007及1号、2号、3号修改單相比,本标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将“條款強制”改為“全文強制”(見前言,2007年版前言);
——在規範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T21371用于水泥中的工業副産石膏”、“GB6566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31893水泥中水溶性六價鉻(VI)的限量及測定方法”、“GB/T35164-2017用于水泥、砂漿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GB/T粉煤灰中的铵離子含量的限量及檢驗方法”等引用文件(見第2章,2007年版第2章和第1号修改單);
——對水泥組分進行了細化和調整(見4.1,2007年版5.1);
——将普通矽酸鹽水泥“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8%且符合5.2.4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過水泥質量5%且符合5.2.5的窯灰中的代替”改為“05%”的“本替代組分為符合本标準規定的石灰石、砂岩、窯灰中的一種材料”(見4.1,2007年版5.1);
——将礦渣矽酸鹽水泥“其中允許用不超過8%且符合本标準5.2.3的其他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标準5.2.4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标準5.2.5的窯灰中的任一種材料代替”改為“08%”的“本替代組分為符合本标準規定的粉煤灰、火山灰、石灰石、砂岩、窯灰中的一種材料”(見4.1,2007年版5.1);
——将複合矽酸鹽水泥中的“本組分材料為由兩種(含)以上符合本标準5.2.3的活性混合材料或/和符合本标準5.2.4的非活性混合材料組成。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8%且符合5.2.5的窯灰代替”改為“本組分材料由符合本标準的粒化高爐礦渣、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石灰石、砂岩中的三種(含)以上材料組成。其中石灰石和砂岩的總量小于水泥質量的20%”以及“08%”的“本替代組分為符合本标準規定的窯灰”(見4.1,2007年版5.1);
——将“符合GB/T203、GB/T18046、GB/T1596、GB/T2847标準要求的粒化高爐礦渣、粒化高爐礦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改為“粒化高爐礦渣的質量系數、二氧化钛質量分數、氧化亞錳質量分數、氟化物質量分數、硫化物質量分數、玻璃體含量應符合GB/T203的規定”、“粉煤灰的燒失量、含水量、三氧化硫質量分數、遊離氧化鈣質量分數、安定性、半水亞硫酸鈣含量,以及二氧化矽、三氧化二鋁和三氧化二鐵的總質量分數應符合GB/T1596的規定。粉煤灰中铵離子含量的限量應符合GB/T的規定”、“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的種類、火山灰性試驗、燒失量、三氧化硫含量應符合GB/T2847的規定”(見4.2.3、4.2.4和4.2.5,2007年版5.2.3);
——取消了“活性混合材料”和“非活性混合材”(見2007年版5.2.3、5.2.4)
——将“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鋁(質量分數)應不大于2.5%”改為“石灰石、砂岩的亞甲基藍值不大于1.4g/kg。亞甲基藍值按GB/T35164-2017附錄A的規定進行檢驗”(見4.2.6,2007年版5.2.4);
——取消了複合矽酸鹽水泥的32.5、32.5R強度等級(見第5章,2007年版第6章、第2号和第3号修改單);
——将矽酸鹽水泥的氧化鎂(質量分數)由“≤5.0%”改為“≤6.0%”,并删除了“a如果水泥壓蒸安定性合格,水泥中氧化鎂含量(質量分數)允許放寬至6%”、“b當水泥中氧化鎂含量(質量分數)大于6.0%時,需進行壓蒸安定性試驗并合格”的備注(見6.1,2007年版7.1);
——将氯離子(質量分數)由“≤0.06%”改為“≤0.10%”(見6.1,2007年版7.1);
——增加了水溶性六價鉻(VI)的限量和測定方法(見6.2和8.3);
——将“若使用活性骨料,若用戶要求提供低堿水泥時,水泥中的堿含量應小于0.6%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确定”改為“當用戶要求提供低堿水泥時,由買賣雙方協商确定”(見6.3,2007年版7.2);
——增加了“壓蒸安定性合格”的要求,并作為型式檢驗的參數之一(見6.4.2.2、8.2..2);
——增加了水泥放射性核素限量和測定方法(見6.5和7.9);
——修訂了各強度等級水泥的3d抗壓強度指标(見6.4.3,2007年版7.3.3);
——将“矽酸鹽水泥和普通矽酸鹽水泥的細度以比表面積表示,其比表面積不小于300m2/kg;礦渣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火山灰矽酸鹽水泥和複合矽酸鹽水泥的細度以篩餘表示,其80μm方孔篩篩餘不大于10%或45μm方孔篩篩餘不大于30%”改為“矽酸鹽水泥的細度以比表面積表示,不低于300m2/kg、但不大于400m2/kg。普通矽酸鹽水泥、礦渣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火山灰矽酸鹽水泥和複合矽酸鹽水泥的細度以45μm方孔篩篩餘表示,不小于5%。當有特殊要求時,由買賣雙方商議解決”(見6.4.4,2007年版7.3.4);
——将組分測定改為“按GB/T12960進行”(見7.1,2007年版8.1);
——删除了“編号及取樣”中對10104t以下生産能力的規定(見8.1,2007年版9.1);
——将出廠檢驗項目改為“4.1、6.1、6.4.1、6.4.2.1、6.4.3、6.4.4條”(見8.2.1,2007年版9.3);
——增加了型式檢驗和檢驗頻次的要求,以及判定規則(見8.2.2,8.3.2);
——在水泥出廠中增加了“水泥出廠時,生産者應向買方提供産品質量證明材料。質量證明材料包括水溶性鉻(VI)、放射性、壓蒸安定性等技術指标的型式檢驗結果,混合材摻量及種類等技術指标的出廠檢驗結果和确認結果”的規定(見8.4,2007年版9.2);
——完善了檢驗報告的規定(見8.5,2007年版9.5);
——将“無書面合同或協議、或未在合同、協議中注明驗收方法的,賣方應在發貨票上注明“以生産者同編号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改為“無書面合同或協議、或未在合同、協議中注明驗收方法的,生産者應在發貨前書面告知并經買方認可後在發貨單上注明“以生産者同編号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見8.6.1,2007年版9.6.1);
——将“40d以内,買方檢驗認為産品質量不符合本标準要求,而賣方又有異議時,則雙方應将賣方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改為“40d以内,買方檢驗認為産品質量不符合本标準要求,而生産者又有異議時,則雙方應将生産者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雙方認可的第三方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見8.6.2,2007年版9.6.2);
——将“90d内,買方對水泥質量有疑問時,則買賣雙方應将共同認可的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改為“90d内,買方對水泥質量有疑問時,則雙方應将共同認可的封存試樣送雙方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見8.6.3,2007年版9.6.3);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通用矽酸鹽水泥的性能特點及适用工程(見附錄A)。
本标準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提出。
本标準由全國水泥标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84)歸口。
本标準起草單位: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四川峨勝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嘉華特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莒州水泥有限公司、華潤水泥技術研發有限公司、甯波市新海建設工程材料測試有限公司、深圳廣田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黃海水泥有限公司、國建聯信認證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準主要起草人:顔碧蘭、肖忠明、王昕、劉晨、蔡攀、許毅剛、李習花、林永權、王賓、李少強、江軍、武慶濤、謝任芝、郭俊萍、朱文尚、杜勇、鄭旭、魏麗穎、宋立春、席勁松、溫培豔
本标準所代替标準的曆次版本情況為:
——GB175-1956、GB175-1962、GB175-1977、GB175-1985、GB175-1992、GB175-1999、GB175-2007;
——GB1344-1956、GB1344-1962、GB1344-1977、GB1344-1985、GB1344-1992、GB1344-1999;
——GB12958-1981、GB12958-1991、GB12958-1999。
通用矽酸鹽水泥
1 範圍
本标準規定通用矽酸鹽水泥的術語和定義、組分與材料、強度等級、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标志、運輸與貯存等。
本标準适用于通用矽酸鹽水泥。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适用于本文件。
GB/T176 水泥化學分析方法
GB/T203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爐礦渣
GB/T750 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方法
GB/T1345 水泥細度檢驗方法 篩析法
GB/T1346 水泥标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
GB/T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2419 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方法
GB/T2847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GB/T4131 水泥的命名原則和術語
GB/T5483 天然石膏
GB 6566 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8074 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勃氏法)
GB/T9774 水泥包裝袋
GB/T12573 水泥取樣方法
GB/T12960 水泥組分的定量測定
GB/T17671 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
GB/T18046 用于水泥、砂漿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
GB/T21371 用于水泥中的工業副産石膏
GB/T26748 水泥助磨劑
GB 31893 水泥中水溶性鉻(VI)的限量及測定方法
GB/T35164-2017 用于水泥、砂漿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
GB/T 粉煤灰中的铵離子含量的限量及檢驗方法
JC/T742 摻入水泥中的回轉窯窯灰
3 分類
本标準規定的通用矽酸鹽水泥按混合材料的品種和摻量分為矽酸鹽水泥、普通矽酸鹽水泥、礦渣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和複合矽酸鹽水泥。各品種的組分和代号應符合4.1的規定。
4 組分與材料
4.1 組分
通用矽酸鹽水泥的組分應符合表1、表2和表3的規定。
4.2 材料
4.2.1 矽酸鹽水泥熟料
由主要含CaO、SiO2、Al2O3、Fe2O3的原料,按适當比例磨成細粉,燒至部分熔融,得到的以矽酸鈣為主要礦物成分的水硬性膠凝物質。其中矽酸鈣礦物含量(質量分數)不小于66%,CaO和SiO2質量比不小于2.0。
4.2.2 石膏
4.2.2.1 天然石膏
符合GB/T 5483中規定的G類或M類二級(含)以上的石膏或混合石膏。
4.2.2.2 工業副産石膏
應符合GB/T21371的規定。
4.2.3粒化高爐礦渣或粒化高爐礦渣粉
粒化高爐礦渣的質量系數、二氧化钛質量分數、氧化亞錳質量分數、氟化物質量分數、硫化物質量分數、玻璃體含量應符合 GB/T203的規定。
4.2.4 粉煤灰
粉煤灰的燒失量、含水量、三氧化硫質量分數、遊離氧化鈣質量分數、安定性、半水亞硫酸鈣含量,以及二氧化矽、三氧化二鋁和三氧化二鐵的總質量分數應符合GB/T1596的規定。
粉煤灰中铵離子含量的限量應符合GB/T的規定。
4.2.5 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的種類、火山灰性試驗、燒失量、三氧化硫含量應符合GB/T2847的規定。
4.2.6 石灰石、砂岩
石灰石、砂岩的亞甲基藍值不大于1.4g/kg。亞甲基藍值按GB/T35164-2017附錄A的規定進行檢驗。
4.2.7 窯灰
應符合JC/T742的規定。
4.2.8 水泥助磨劑
水泥粉磨時允許加入助磨劑,其加入量應不超過水泥質量0.5%,助磨劑應符合GB/T26748的規定。
5 強度等級
5.1 矽酸鹽水泥、普通矽酸鹽水泥分為42.5、42.5R、52.5、52.5R、62.5、62.5R六個等級。
5.2 礦渣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的強度等級分為32.5、32.5R、42.5、42.5R、52.5、52.5R 六個等級。
5.3 複合矽酸鹽水泥強度等級分為42.5、42.5R、52.5、52.5R四個等級。
6 技術要求
6.1 化學要求
化學要求應符合表4規定。
6.2 水泥中水溶性鉻(VI)
水泥中水溶性鉻(VI)符合GB31893的要求。
6.3 堿含量
水泥中堿含量按Na2O 0.658K2O計算值表示。
當用戶要求提供低堿水泥時,由買賣雙方協商确定。
6.4 物理要求
6.4.1 凝結時間
矽酸鹽水泥的初凝時間不小于45min,終凝時間不大于390min。
普通矽酸鹽水泥、礦渣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火山灰矽酸鹽水泥、複合矽酸鹽水泥的初凝時間不小于45min,終凝時間不大于600min。
6.4.2安定性
6.4.2.1 沸煮法檢驗合格。
6.4.2.2 壓蒸安定性合格。
6.4.3 強度
通用矽酸鹽水泥不同齡期強度應符合表5的規定。
6.4.4 細度
矽酸鹽水泥細度以比表面積表示,不低于300m2/kg、但不大于400 m2/kg。普通矽酸鹽水泥、礦渣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火山灰矽酸鹽水泥、複合矽酸鹽水泥的細度以45μm方孔篩篩餘表示,不小于5%。
當有特殊要求時,由買賣雙方協商确定。
6.5 放射性
放射性比活度應同時滿足内照射指數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數Ir不大于1.0。
7 試驗方法
7.1 組分
按GB/T12960進行。
7.2 不溶物、燒失量、氧化鎂、三氧化硫、氯離子和堿含量
按GB/T176進行。
7.3 水泥中水溶性鉻(VI)
按GB 31893進行。
7.4 水泥标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和安定性
按GB/T 1346進行。
7.5 壓蒸安定性
按GB/T750進行。
7.6 強度
強度試驗方法按GB/T17671進行。其用水量在0.50水灰比的基礎上以膠砂流動度不小于180mm來确定。當水灰比為0.50且膠砂流動度小于180mm時,須以0.01的整數倍遞增的方法将水灰比調整至膠砂流動度不小于180mm。
膠砂流動度試驗按GB/T 2419進行,其中膠砂按GB/T 17671進行制備。
7.7比表面積
按GB/T8074進行。
7.8 45μm篩餘
按GB/T1345進行。
7.9 放射性
按GB 6566進行。
8 檢驗規則
8.1 編号及取樣
水泥出廠前按同強度等級編号和取樣。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應分别進行編号和取樣。每一編号為一取樣單位。水泥出廠編号按年生産能力規定為:
年産能200×104t以上的,不超過4000t為一編号;
年産能120×104t~200×104t的,不超過2400t為一編号;
年産能60×104t~120×104t的,不超過1000t為一編号;
年産能30×104t~60×104t的,不超過600t為一編号;
年産能30×104t以下的,不超過400t為一編号。
取樣方法按GB/T12573進行。可連續取,亦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12kg。當散裝水泥運輸工具的容量超過該廠規定出廠編号噸數時,允許該編号的數量超過取樣規定噸數。
8.2 水泥檢驗
8.2.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為4.1、6.1、6.4.1、6.4.2.1、6.4.3、6.4.4條。
8.2.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為4.1條及第6章全部内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 新投産時;
— 原燃料有改變時;
— 生産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 産品長期停産後,恢複生産時。
正常生産時,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其中:
(a)6.2、6.5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
(b)當矽酸鹽水泥和普通矽酸鹽水泥中氧化鎂含量不大于5%時,6.4.2.2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當矽酸鹽水泥和普通矽酸鹽水泥中氧化鎂含量大于5%時,6.4.2.2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
(c)當礦渣矽酸鹽水泥P.S.A型、粉煤灰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和複合矽酸鹽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大于5%時,6.4.2.2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
8.3 判定規則
8.3.1 出廠檢驗
8.3.1.1 檢驗結果符合本标準4.1、6.1、6.4.1、6.4.2.1、6.4.3、6.4.4條技術要求時為合格品。
8.3.1.2 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标準4.1、6.1、6.4.1、6.4.2.1、6.4.3、6.4.4條中任何一項技術要求時為不合格品。
8.3.2 型式檢驗
8.3.2.1 型式檢驗結果符合本标準4.1、6.1、6.2、6.4.1、6.4.2、6.4.3、6.4.4、6.5條技術要求時為合格。
8.3.2.2 型式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标準4.1、6.1、6.2、6.4.1、6.4.2、6.4.3、6.4.4、6.5條中任何一項技術要求時為不合格。
8.4 水泥出廠
經确認水泥各項技術指标及包裝質量符合要求時方可出廠。
水泥出廠時,生産者應向用戶提供産品質量證明材料。質量證明材料包括水溶性鉻(VI)、放射性、壓蒸安定性等技術指标的型式檢驗結果,混合材摻量及種類等技術指标的出廠檢驗結果和确認結果。
8.5 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内容應包括執行标準、水泥品種、代号、出廠編号、混合材種類及摻量等出廠檢驗項目以及密度(僅限矽酸鹽水泥)、标準稠度用水量、石膏和助磨劑的品種及摻加量、合同約定的其他技術要求等。當買方要求時,生産者應在水泥發出之日起10d内寄發除28d強度以外的各項檢驗結果,35d内補報28d強度的檢驗結果。
8.6 交貨與驗收
8.6.1 交貨時水泥的質量驗收可抽取實物試樣以其檢驗結果為依據,也可以生産者同編号水泥的檢驗報告為依據。采取何種方法驗收由買賣雙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協議中注明。無書面合同或協議、或未在合同、協議中注明驗收方法的,生産者應在發貨前書面告知并經買方認可後在發貨單上注明“以生産者同編号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
8.6.2 以抽取實物試樣的檢驗結果為驗收依據時,買賣雙方應在發貨前或交貨地共同取樣和簽封。取樣方法按GB/T12573進行,取樣數量為24kg,縮分為兩等份。一份由賣方保存40d,一份由生産者按本标準規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
40d以内,買方檢驗認為産品質量不符合本标準要求,而生産者又有異議時,則雙方應将賣方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雙方認可的第三方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水泥安定性仲裁檢驗,應在取樣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8.6.3 以生産者同編号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時,在發貨前或交貨時生産者在同編号水泥中取樣,雙方共同簽封後由賣方保存90d,或認可生産者自行取樣、簽封并保存90d的同編号水泥的封存樣。
90d内,買方對水泥質量有疑問時,則雙方應将共同認可的封存試樣送雙方認可的第三方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9 包裝、标志、運輸與貯存
9.1 包裝
水泥可以散裝或袋裝,袋裝水泥每袋淨含量為50kg,且應不少于标志質量的99%;随機抽取20袋總質量(含包裝袋)應不少于1000kg。其它包裝形式由買賣雙方協商确定,但有關袋裝質量要求,應符合上述規定。水泥包裝袋應符合GB9774的規定。
9.2 标志
水泥包裝袋上應清楚标明:執行标準、水泥品種、代号、強度等級、生産者名稱、生産許可證标志(QS)及編号、出廠編号、包裝日期、淨含量。矽酸鹽水泥和普通矽酸鹽水泥包裝袋兩側應采用紅色印刷或噴塗水泥名稱和強度等級。礦渣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和複合矽酸鹽水泥包裝袋兩側應采用黑色或藍色印刷或噴塗水泥名稱和強度等級。
散裝發運時應提交與袋裝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9.3 運輸與貯存
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強度等級的水泥在貯運中避免混雜。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通用矽酸鹽水泥的性能特點及适用工程
A.1 總則
在許多應用場合,特别在嚴苛的環境條件下,水泥的選擇對混凝土、砂漿的耐久性具有影響。同時,不同品種的水泥具有不同的性能特點,水泥的選擇也會對混凝土、砂漿的耐久性産生影響。
為合理選擇水泥,本附錄給出了各品種水泥的相對性能特點和一般的适用工程。最終的水泥選擇,應根據不同的應用場合和耐久性要求進行,并符合相應的設計規範要求。
A.2 矽酸鹽水泥
矽酸鹽水泥具有凝結時間短、快硬早強高強、抗凍、耐磨、耐熱、水化放熱集中、水化熱較大、抗硫酸鹽侵蝕能力較差的性能特點。
矽酸鹽水泥用于配制高強度混凝土、先張預應力制品、道路、低溫下施工的工程和一般受熱(250℃)的工程。不經過專門的檢驗,一般不适用于大體積混凝土和地下工程,特别是有化學侵蝕的工程。
A.3普通矽酸鹽水泥
普通矽酸鹽水泥與矽酸鹽水泥性能相近,也具有凝結時間短、快硬早強高強、抗凍、耐磨、耐熱、水化放熱集中、水化熱較大、抗硫酸鹽侵蝕能力較差的性能特點;但相比矽酸鹽水泥,早期強度增進率稍有降低,抗凍性和耐磨性稍有下降,抗硫酸鹽侵蝕能力有所增強。
普通矽酸鹽水泥可用于任何無特殊要求的工程。不經過專門的檢驗,一般不适用于受熱工程、道路、低溫下施工工程、大體積混凝土工程和地下工程,特别是有化學侵蝕的工程。
A.4 礦渣矽酸鹽水泥
礦渣矽酸鹽水泥具有需水性小、早強低後期增長大、水化熱低、抗硫酸鹽侵蝕能力強、受熱性好的優點,但也具有保水性和抗凍性差的缺點。
礦渣矽酸鹽水泥可用于無特殊要求的一般結構工程,适用于地下、水利和大體積等混凝土工程,在一般受熱工程(250℃)和蒸汽養護構件中可優先采用礦渣矽酸鹽水泥,但不宜用于需要早強和受凍融循環、幹濕交替的工程中。
A.5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和粉煤灰矽酸鹽水泥
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具有較強的抗硫酸鹽侵蝕能力、保水性好和水化熱低的優點,但也具有需水量大、低溫凝結慢、幹縮性大、抗凍性差的缺點。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具有與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相近的性能,但相比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其具有需水量小、幹縮性小的特點。
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和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可用于一般無特殊要求的結構工程,适用于地下、水利和大體積等混凝土工程,而不宜用于凍融循環、幹濕交替的工程。
A.5複合矽酸鹽水泥
複合矽酸鹽水泥除了具有礦渣矽酸鹽水泥、火山灰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所具有的水化熱低、耐蝕性好、韌性好的優點外,還能通過混合材料的複摻優化水泥的性能,如改善保水性、降低需水性、減少幹燥收縮、适宜的早期和後期強度發展。
複合矽酸鹽水泥可用于無特殊要求的一般結構工程,适用于地下、水利和大體積等混凝土工程,特别是有化學侵蝕的工程,但不宜用于需要早強和受凍融循環、幹濕交替的工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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