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池:
(一)設置範圍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應設置消防水池:
1.當生産、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網或入戶引入管不能滿足室内、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2.當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隻有一條入戶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大于 20L/s或建築高度大于50m;
3.市政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小于建築室内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二)設置要求
進水管 :不應小于DN100
出水管 :保證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能被全部利用
補水時間: 不宜大于48h,但當消防水池有效總容積大于2000m³時,不應大于96h。
共用水池: 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
總有效容積大于500m³時,宜分兩格;當大于1000m³時,應分兩座。
儲存室外消防用水或供消防車取水的:
取水口(井)的吸水高度≤6.0m;
取水口(井)與建築物(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于15m;
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等構築物的距離不宜小于40m;
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60m,當采取防止輻射熱保護措施時,可為40m 。
水位顯示裝置:
應設置就地水位顯示裝置,并應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點設置顯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裝置,同時應有最高和最低報警水位。
溢流水管: 并應采用間接排水。
(三)有效容積的計算: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根據計算确定,但不應小于100m³ ,當僅設有消火栓系統時不應小于50m³。
Va=Qp·t-Qb·t
式中 Va——消防水池有效容積(m³); Qp——水滅火系統設計流量(m³/); Qb——火災延續時間内連續補充的流量(m³/h);
t——火災延續時間
(火災延續時間是發生火災期間滅火設施所需要工作的時間h)
1.消防用水量的确定:
(1)當建築群共用消防水池時,消防水池的容積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築物的用水量計算确定。
(2)當市政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當市政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當室内有多個防護對象或防護區時,需要以各防護對象或防護區為單位分别計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為建築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注意這不等同于室内消火栓最大用水量、自動滅火最大用水量、防火分隔或冷卻最大用水量的疊加。
(4)室内一個防護對象或防護區的消防用水量為消火栓用水、自動滅火用水、水幕或冷卻分隔用水之和(三者同時開啟)。
(5)自動滅火系統包括自動噴水滅火、水噴霧滅火、自動消防水炮滅火等系統,一個防護對象或防護區的自動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按其中用水量最大的一個系統确定。
2.補水量的計算:
消防水池應采用兩路消防給水;火災延續時間内的連續補水流量應按消防水池最不利進水管供水量計算,并可按下式計算:
(一路補水不計,兩路補水取較小一路) qf=3600Αν
式中 qf——火災時消防水池的補水流量,m³/h;
Α——消防水池給水管斷面面積,m2;
ν——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3、火災延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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