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9日)上午10時許,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一審開庭後,當場判決被告人劉某明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劉某明,男,1984年10月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信豐縣。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明于今年2月26日19時許,為阻止與其有戀愛關系的李某梅乘坐飛機離開廣州,在明知李某梅身體無恙的情況下,撥打廣州市白雲機場客服熱線電話,謊稱李某梅在江西省信豐縣人民醫院被确診患有新冠肺炎并私自逃離到廣州,導緻街道、公安、疾控等部門單位啟動應急處置,到李某梅入住的廣州市海珠區江南大道南1196号七天優品酒店5009房進行核實,并對李某梅及酒店其他住客采取隔離措施。經檢測,李某梅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
2月27日,被告人劉某明被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明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據刑法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如果劉某明編發的信息屬實,很多人可能被隔離,很多人被醫學觀察,很多人投入到一線抗疫中,會給國家、政府、社會帶來損失。”公訴人說,劉某明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我媽58歲,我爸今年61歲,我還有兩個小孩,大的讀初一、小的讀五年級,老婆四五年前就跟人家跑了。現在家裡很窮,我爸為了我們的生活給人拆舊房子,後來出了狀況,差不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家裡就我一個人,兩個小孩的學費也沒有着落,希望法官能從輕處罰。”
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劉某明表示很後悔,說到動情處還落下眼淚。他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此前他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自己的行為表示認罪,并對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無異議。
廣州市海珠區法院經審理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定。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的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鑒于劉某明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等輕判情節,一審對被告人劉某明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能不能少判一個月?”聽判後,當法官問他對判決有無異議時,劉某明反複說了這句話。
來源 | 羊城晚報圖文|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通訊員 曾德瑜 鐘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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