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情節較輕則會被法院判處拘役刑罰,旨在短期内強制犯人進行勞動改造并剝奪犯人短期内的人身自由。
拘役與管制和行政拘留的區别是:
1、拘役與行政拘留雖然都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強制方法,但它們之間存在着明顯的區别:
(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種類之一;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
(2)适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
(3)适用的機關不同。拘役由法院适用,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适用.
(4)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适用以刑法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依據;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2、管制也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衆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審核:白祝
編校:李軍
編輯:蘇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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