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過程中,征遷雙方如果對補償一直無法達成一緻意見,征收方很可能以“公共利益”需要為由實施強拆,仿佛強拆套上“公共利益”的外衣就是合法的。但是下面這則冠領勝訴案例告訴各位被拆遷人,公共利益不是違法強拆的保護傘,強拆即便出于“公共利益”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被告:為公共利益實施強拆具有合理性
李先生是陝西西安某村村民,在村裡的宅基地上有一處房屋。後來,當地進行地鐵項目建設,将李先生的房屋所在地納入征收範圍。李先生因為對征收補償标準不滿意,沒有與任何單位簽訂安置補償協議,而且拒絕搬遷。
2021年3月19日,相關部門将李先生的房屋強制拆除,導緻屋内物品被埋入廢墟,李先生損失慘重。他不服強拆行為,委托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案件,将負責組織實施搬遷工作的管委會和接受委托、具體實施拆除工作的街道辦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确認二被告的強拆行為違法。
2021年7月,西安某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二被告稱該地鐵線工程是關系當地民生發展的重點基礎設施工程,是民生工程、惠民工程,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原告以對補償标準存在異議為由拒絕搬遷,緻使工程拖延,損害公共利益。為了不影響整體征收計劃的正常進行,不影響社會整體公共利益,對原告房屋實施拆除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法律:公共利益,不是違法強拆的保護傘!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有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還是集體土地征收,其前提要求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共利益是所有征收項目啟動的基礎。所有的政府征收項目都必須具備公共利益這一前提,否則就不得實施征收活動。
即便征收項目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不是實施強制拆除的理由,也不能代表強拆行為的合法性。在征收項目中,強拆行為的實施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進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實施強制拆除的實體及程序要求都有明确規定,僅僅具備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遠遠達不到實施強制拆除的條件。
對于上述案件,最終法院采納冠領律師意見認為,即便征收工作出于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拆除工作也應依法進行,二被告在未與原告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也未作出安置補償決定情形下,未按照規定履行催告、制作強制執行決定等程序的情形下,直接自行實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判決:确認被告管委會、街道辦于2021年3月19日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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