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視頻截圖
12月10日,河南省柘城縣一學校,三名七年級學生圍毆一名同學,不料先動手的劉姓學生打人後卻突然倒地猝死。随後其家長到學校門口拉橫幅“維權”,要求“還我孩子命來”。當地警方已經介入調查,後續法律責任的厘定牽動着各方神經。
在很多人眼裡,死了人一定要有人負責。一名初中生在校園裡死亡,涉事家長很自然地就認為學校或者跟孩子有沖突的人要承擔責任。
但在法律上,一個人什麼時候需要承擔責任,必須要根據現有的法律框架,結合案件事實來認定。法律上的責任劃分和生活經驗并不完全一緻。
具體到這個案子當中,首先需要作出的判斷是:劉姓同學死亡的原因是什麼?死因是所有的法律責任分析的前提和基礎。公安機關既然已經介入調查,後續應該會做屍體檢驗,委托專業機構去做死因鑒定。
邏輯上講,劉姓同學的死亡原因無非是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死亡完全是自身原因,與外力無關。比如突發心髒病等自身身體原因導緻猝死。若是這樣,那死者應完全自負其責。
第二種情形,死亡是自身身體原因和外力因素共同導緻的。比如自身有先天性心髒病,然後跟對方學生發生沖突,導緻情緒激動或肢體接觸,最終誘發死亡。
第三種情形,劉姓同學自己身體沒有問題,死亡完全是外力因素導緻。比如,被對方同學擊中要害部位。
家長在校門前舉條幅。 圖/視頻截圖
目前媒體披露的現場監控視頻不到一分鐘,隻是一個片段。但從視頻看,劉姓同學先動手并且這一方有三個人。比較身體情況,圍毆的三個同學都比被毆的同學要高大和強壯。當時矮個子同學被逼到牆角,劉姓同學一方對其形成了合圍之勢。
還擊不僅是被圍毆的矮個子同學的本能,而且是他的法定權利。就視頻内容看,他是徒手還擊,使完一個連續動作就及時停止。在法律上,不論從防衛的必要性、緊迫性和适度性來看,其視頻中的行為基本符合正當防衛。
需要強調的是,不論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是民事責任,正當防衛都是一體适用的。如果本案成立正當防衛,那麼被圍毆的同學不僅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不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當然,完整的事情經過和最終的死因,還有待警方調查認定。但這個案件再一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校園霸淩行為遠未絕迹。特别是這種圍毆就發生在校園之内、教室之中,在公開場合公然發生,涉事校方可能并沒有盡到日常管教和及時制止的義務。因此,在後兩種情形下,校方可能負有一定的管理疏忽的職責,因此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當事孩子家屬的喪子之痛,我們完全可以理解。面對這樣的悲劇,涉事校方及社會應該對家長的情緒給予一定程度的包容。但與此同時,家長也應當理性維權,通過司法程序來表達訴求。我們也相信司法機關會根據調查結果,嚴格依法處理此案,而不可因為家屬的一些“維權”行為就脫離法律軌道去和稀泥,随意搞責任分攤。
□鄧學平(律師)
編輯 孟然 校對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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