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曆,且三年内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産。
第十五條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曆的律師。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按照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設立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曆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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