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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走私野生動物案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31 09:27:58

來源:四川日報-川觀新聞

彭屏 川觀新聞記者 張庭銘

野生動物具有藥用進補價值的陳舊觀念一直存在,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濫食野生動物問題再次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2月8日,川觀新聞記者從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熊某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制品案,熊某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千元。熊某表示認罪認罰,法院當庭宣判。

非法走私野生動物案(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制品)1

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 供圖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4月,宜賓某藥房零售連鎖有限責任公司某連鎖店負責人熊某以7元每克的價格從四川宜賓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購進無“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專用标”的炮山甲 100克,購買後在其位于宜賓市翠屏區金坪鎮交通路的藥房銷售。從2018年4月至案發,熊某共銷售炮山甲38克。經鑒定,送檢的炮山甲均為穿山甲屬(Manis)動物制品。穿山甲屬(Manis)所有種均屬國家I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熊某非法出售國家I級重點保護珍貴野生動物制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罪。被告人熊某案發後自首,且在訴訟中認罪認罰并主動繳納罰金,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千元。

近年來,翠屏區法院嚴格遵循“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态環境”的要求,以法律手段嚴厲制裁污染環境、破壞生态犯罪行為,聯合重慶、泸州等地10家法院簽署兩個長江上遊司法保護協作框架協議,建立首個林業生态保護恢複性司法基地,依法保障生态環境和自然資源制度得到落地落實,護航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生态建設。

法律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未經授權,嚴禁轉載!聯系電話028-8696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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