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規章制度及責任清單?事故管理制度為加強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産法》和《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安全規章制度及責任清單?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事故管理制度
為加強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産法》和《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 生産安全事故定義
生産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産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财産損失,使正常生産經營活動中斷的事故。
第二條 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産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傷事故:構造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第三條 事故報告
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報告到安全環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必須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後,在1小時内向當地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四條 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公司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财産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将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适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事故發生後,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第五條 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别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環保科、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等。
5、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1)按照事故調查确認的事實
(2)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産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态的責任。
(3)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确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4)根據事故後果和責任責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态度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 事故損失的計算
(1)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原材料損失、成品(半成品)損失和設備損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損失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按其實際單位成本計算。
(2)産量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複正常生産時止,按日計劃産量計算的總損失量。設備修複後因生産能力降低而減産部分可不計算在内。産量損失費按單位成本不變價格計算。
(3)事故損失總金額為直接損失費與産量損失費之和。
(4)計算方法:停車設備台數乘停車時間(小時)乘設備小時計劃産量(噸),為産量損失。
(5)産量損失金額:損失産量乘産品單位成本(不變價格)為産量損失金額。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
第七條 處罰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事故部門必須于10分鐘内将事故報告給安全環保科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并且在15小時内将書面報告報安全環保科,違反此規定處相關責任人200元罰款。
(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違反此規定處相關責任人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作降職或離職處理。
(3)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僞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處500元罰款并作降職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作離職處理,觸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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