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新準則”,是指《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下的部分具體準則,比如《企業會計準則第14号——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21号——租賃》等,近幾年進行了一定修改。而對于上述修改後的部分具體準則,統稱為“新準則”。
“新準則”實施後,财務報表發生了相應變化,随之,部分會計科目核算範圍也随之而變;比如“營業外收入”科目。
根據現行财務報表相關項目說明:(利潤表)“營業外收入”行項目,反映企業發生的除營業利潤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企業接受股東或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經濟實質屬于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的除外)等。該項目應根據“營業外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相比于之前規定的會計核算範圍,現行“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範圍則少了以下幾個項目:
一、債務重組利得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号——債務重組應用指南》(2019版):債務重組利得計入“投資收益”科目,不再計入營業外收入。
二、非流動資産處置淨損益
非流動資産處置淨損益不再計入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而是代之以“資産處置損益”科目。
對于企業出售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産(金融工具、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性房地産除外)處置未劃分為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産、在建工程、生産性生物資産及無形資産,以及債務重組和非貨币性資産交換中因處置、換出非流動資産産生的利得或損失,計入“資産處置損益”科目。
三、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者先計入“遞延收益”,之後按照規定結轉“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
按照《财政部關于政府補助準則有關問題的解讀》:通常情況下,若政府補助補償的成本費用是營業利潤之中的項目,或該補助與日常銷售等經營行為密切相關(如增值稅即征即退等),則認為該政府補助與日常活動相關。
需要注意的是,正如上面所述,所謂“新準則”,是《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下的“新準則”;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乃是并列的“兄弟”關系,并非“隸屬”關系。相對應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于“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範圍要寬廣得多,包括:非流動資産處置淨收益、政府補助、捐贈收益、盤盈收益、彙兌收益、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違約金收益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