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率就是要做一個新的取保候審手續。
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10多年了,我來說說這個問題。
1.取保候審并不是什麼事都沒有了,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換言之,如果是被取保候審的,那就是說明你涉嫌刑事犯罪了,隻不過犯罪情節較輕,可以暫不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對于符合以下4種條件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 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2.取保候審并不意味着完全自由,雖然不必羁押在看守所,但是取保候審還是受到一定的限制。
這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
-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 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
- 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 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3.如果事先羁押,後來又被改為取保候審,那麼一般情況下會有如下幾種情形:- 在之前羁押的階段,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且取得了他的諒解
- 經過偵查發現前期證據不是特别好,相關證據需要進一步補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 嫌疑人的犯罪情節比較輕,有可能判處緩刑或者判處拘役,乃至判處更輕的刑罰
- 之前已經羁押了很長時間,判處的刑罰基本上已經羁押到位了,沒有必要繼續羁押。比如可能判處的刑罰為一年,已經羁押了12個月。
4.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那麼在12個月期滿之前,一般會有如下幾種可能:- 如果案件需要繼續往前走程序,而又不适合羁押,那麼會改變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或者重新辦理一個取保候審手續。
- 案件剛剛由公安機關到檢察院,檢察院需要重新給做一個取保候審的手續,說明案件由偵查階段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以上這兩種情況是最大的可能性。
- 檢察院經過審查起訴以後,發現嫌疑人的行為可能不夠犯罪,或者滿足不起訴的條件,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同時向嫌疑人予以告知,并送達相關的手續,解除取保候審。這種對于嫌疑人來說當然是最好的結果了,不過這種可能性相對比較小。
- 最後一種可能性就是最不好的效果了,就是檢察機關審查以後覺得應當予以逮捕,那麼就打電話通知去,然後直接作出逮捕決定予以收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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