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形式上看,下定義在說明事物本質特征時,常用判斷句式來表述概念;而作诠釋可用多種句式表述。
從嚴密程度來看,下定義要求揭示事物的本質特征,說明的内涵和外延與事物相等,說明的對象與說明的内容可以交換位置,意義不變;而作诠釋對說明對象的解說則往往側重事物某一方面的特征,或者解說它的構造、成因、功用等非本質的因素,因而說明的内容不能與被說明的對象變換位置。
例:a.統籌方法是一種安排工作進程的數學方法。
b.草木榮枯,候鳥去來等自然現象,古代勞動人民稱它為物候。
a是判斷句,b句是一般的陳述句。
a句使用了下定義的方法,用簡明的語言準确地說明了“統籌方法是什麼”這個問題,揭示出統籌方法的本質特征,可以變為:一種安排工作進程的數學方法就是統籌方法。
b句用了作诠釋的方法通俗易懂地解釋“物候”,如變為“物候就是草木榮枯,候鳥去來等自然現象”,那就偏頗了,因為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現象都可以稱為物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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