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關肉夾馍是地理标志産品嗎?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近日,“潼關肉夾馍”“逍遙鎮”“庫爾勒香梨”等商标糾紛引起廣泛關注全國數百家商戶被潼關肉夾馍協會起訴,要想繼續使用“潼關肉夾馍”這個商标,就要加入協會并繳納一定的費用無獨有偶,全國各地上百家經營逍遙鎮胡辣湯的商戶收到傳票,因其使用的“逍遙鎮”字樣涉嫌侵權,被河南西華縣逍遙鎮胡辣湯協會起訴又有媒體報道,有不少水果商戶因為賣香梨用“庫爾勒”,被庫爾勒香梨協會起訴侵權……一時間,這些“帶地名的商标”引發輿論熱議,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潼關肉夾馍是地理标志産品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近日,“潼關肉夾馍”“逍遙鎮”“庫爾勒香梨”等商标糾紛引起廣泛關注。全國數百家商戶被潼關肉夾馍協會起訴,要想繼續使用“潼關肉夾馍”這個商标,就要加入協會并繳納一定的費用。無獨有偶,全國各地上百家經營逍遙鎮胡辣湯的商戶收到傳票,因其使用的“逍遙鎮”字樣涉嫌侵權,被河南西華縣逍遙鎮胡辣湯協會起訴。又有媒體報道,有不少水果商戶因為賣香梨用“庫爾勒”,被庫爾勒香梨協會起訴侵權……一時間,這些“帶地名的商标”引發輿論熱議。
今天淩晨,國家知識産權局發布答記者問,指出“潼關肉夾馍”“逍遙鎮”無權收取加盟費,兩起商标糾紛算是暫時有了結論。那麼,“逍遙鎮”“潼關肉夾馍”“庫爾勒香梨”等商标分别是什麼性質的商标?幾起糾紛看上去相似,本質上有何區别?記者對國家知識産權局的回應進行了解讀。
先看“潼關肉夾馍”。國家知識産權局明确,“潼關肉夾馍”是作為集體商标注冊的地理标志,其注冊依據是《商标法》《商标法實施條例》和《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和管理辦法》,注冊本身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潼關肉夾馍”是作為集體商标注冊的地理标志,其注冊人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該地理标志集體商标并收取加盟費。同時,也無權禁止潼關特定區域内的商家正當使用該地理标志集體商标中的地名。
這裡面有幾層意思——
第一,“潼關肉夾馍”是作為集體商标注冊的地理标志。
實際上,潼關肉夾馍實際上不是某一家企業的獨創品牌,也不是由行業協會來推廣的産品,而是千百年來當地的居民在生活當中逐漸積累形成的産品,甚至能夠代表當地的飲食文化。潼關肉夾馍能有今天的口碑,不是某個協會的功勞。
集體商标,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标志。查閱老潼關小吃協會(潼關肉夾馍協會前身)的《“潼關肉夾馍”地理标志集體商标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就會發現,潼關肉夾馍雖然是這家協會注冊的,但商标權是屬于全體協會成員的。所以,協會是商标注冊人,卻不是權利人。
第二,其注冊人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該地理标志集體商标并收取加盟費。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标志。可以看出,地理标志這一概念,本身就有嚴格的原産地限制。
具體到潼關肉夾馍,隻有原産地區域範圍内的肉夾馍商戶,才能用該集體商标。《規則》中也明确了“潼關特定區域”的範圍,詳細到了具體的經度、緯度,行政區劃上是城關鎮、秦東鎮等6個鄉鎮。因此,作為商标注冊人的潼關肉夾馍協會以及協會成員,隻能使用,卻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該商标。因此,外地的商家既不能入會,也不能異地加盟,同時更不能使用該地理标志集體商标,當然潼關肉夾馍協會也不能去全國各地起訴、收取“會費”。
第三,協會也無權禁止潼關特定區域内的商家正當使用該地理标志集體商标中的地名。
按照地理标志的有關規定,原産地範圍内的商家在入會後,才能使用該商标。那麼,當地沒有加入協會的商家怎麼辦?答案很簡單,這個集體商标不是強迫性質的,潼關地區其他的肉夾馍商家可以選擇不入會,但仍然可以把潼關當做地名來使用,比如“潼關特色肉夾馍”“潼關張記肉夾馍”,這個同樣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外地的餐飲店用了“潼關肉夾馍”的招牌,潼關肉夾馍協會可以進行維權,可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也可以走司法途徑。
說完了潼關肉夾馍,再來看“逍遙鎮”。作為傳統湯類名吃,胡辣湯在河南、陝西等地早餐中常見,受歡迎度也很高,其中逍遙鎮是最出名的胡辣湯派系之一。目前,逍遙鎮胡辣湯協會有效注冊“逍遙鎮”商标3件,分别于2004年6月、2008年2月、2009年4月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胡辣湯”商品或第43類“餐飲服務”上,均為普通商标。因此,從法律上講,“逍遙鎮”不是集體商标,作為普通商标,可以收取使用商标的許可費,但是不能據此收取所謂的“會費”。
總之,潼關肉夾馍和逍遙鎮胡辣湯兩起糾紛,雖然表面上很像,但本質是不一樣的。
潼關肉夾馍協會的問題在于,是想把作為集體商标注冊的地理标志,變成普通集體商标來維權、使用。逍遙鎮胡辣湯協會則恰恰相反,是想把普通商标當成集體商标來維權、使用了。這兩者都是不合理的。
最後再來說說庫爾勒香梨,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局信息顯示,“庫爾勒香梨”商标由庫爾勒香梨協會在1995年6月申請的,商标類型為證明商标,專用權期限目前至2026年11月6日。
證明商标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産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标志。簡單來說,“庫爾勒香梨”商标是用來證明産地、質量和品質的。
如果不是出自庫爾勒的話,就不能亂标“庫爾勒香梨”,否則會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近似的也不行。根據我國商标法規定,如果商家以“庫爾勒香梨”之名售賣來自其他産地的香梨,這種做法既侵犯了商标專用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下,庫爾勒香梨協會進行維權,更準确的說法應該是“打假”,這個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同濟大學國際知識産權學院院長單曉光指出,知識産權制度應當平衡知識産權權利人、善意使用人、社會公衆的利益,雖然我國不斷提高知識産權保護水平,采用“強保護”的保護态度,但并不意味着權利可以濫用。對于含有地理标志或特定含義的商标,其維權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不能擅自“擴權”或搞“普遍撒網”,否則對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形成不利影響。法律支持知識産權權利人正當維權,但是如果以訴訟為手段,其目标是獲取不當利益,則存在權利濫用的嫌疑,有悖于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的路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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