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劉哲姝
為了方便14歲的兒子上網學習,父親爬上房頂想拉條網線,沒想到發生意外——因觸碰到破損的電線,觸電身亡。昨日,湖裡區法院發布了這起事故引發的賠償糾紛案。死者家屬将電線所有人和供電公司訴至法院,法院酌定了各方責任後,一審判決電線産權人和供電公司分别賠償49萬餘元和16萬餘元;二審維持原判。 文/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湖法
事故
家中失去頂梁柱 家屬起訴電線産權人和供電公司
2020年5月4日,家住穆厝社的林先生想拉條網線,方便14歲的兒子上網學習。當天中午,他搬了一把竹梯支在一捆黑色電線上,爬上去沒多久突然摔下來失去了意識,被送到醫院時已無力回天,醫生發現他手上有明顯的電擊傷。
一個家庭失去了支柱,林先生的妻兒和父母等4人向法院起訴,要求電線所有人和供電公司賠償。原告的代理律師表示,林先生觸電身亡由多個原因造成,電線的産權人沒有及時更換破損的電線、沒有設置警示标志,也沒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而供電公司沒有積極履行安全供電的巡查義務,未及時糾正、排除用電安全隐患。
在法庭上,供電公司提出,應由供電設施的所有人自行負責。而電線的所有人吳某枝、吳某欽表示,電線是早年村裡統一出資外包架設的,非私自架設,供電公司負有查明事故原因的義務。同時,他們認為,林先生作為成年人,明知道自己非專業且現場線纜複雜,在沒有防護措施的情形下爬上竹梯拉網線,自己也有過錯。
案件一審過程中,湖裡區法院兩次組織各方當事人現場勘驗,同時請來專業電工。事發地點一共有8根電線,經測試其中有4根帶電的火線,3根屬于吳某枝,1根屬于吳某欽。
判決
電線産權人承擔30%賠償責任 供電公司承擔10%賠償責任
湖裡區法院一審認為,林先生爬上竹梯後摔落猝死,有電擊傷,可以認定為觸電死亡,帶電的4根電線是導緻死亡事故的電力來源。因電線架設點較高,正常行走或在屋内居住無法觸及。林先生長期居住在穆厝社,應當知道周邊電纜複雜,自身不具備專業技能仍爬上竹梯,未盡到自身安全防範和注意義務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因素,應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
吳某枝和吳某欽作為電線産權人,均未能舉證電線安裝了漏電保護裝置或進行了安全檢查,怠于履行管理和維護義務,在無法确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兩人應連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供電公司對供電設施負有安全監管責任,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綜合考慮各方因素,湖裡區法院酌定由吳某枝、吳某欽連帶承擔30%的賠償責任,供電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在認定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後,一審判決吳某枝、吳某欽連帶賠償49萬餘元,供電公司賠償16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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