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流程
Procedure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正式立案後通知當事人7日内交訴訟費;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立案受理後分案承辦法官,法官将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15日内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财産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送達到各方當事人後,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出具證人證言的需證人出庭作證,并接受雙方詢問。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争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内容或申請強制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庭後作出裁決書。
5、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确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按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書寫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