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級運動健将: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将稱号。 1.奧運會、世界錦标賽、世界杯賽冠軍,授予參加比賽運動員的100%(個别者除外);第2、3名,授子參加比賽運動員的70%;第4至6名,授予參加比賽運動員的50%。
二、運動健将: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運動健将稱号。 1.參加奧運會、世界錦标賽、世界杯賽第2至6名、亞運會、亞洲錦标賽冠軍的運動員; 2.參加洲際(或相當于洲)以上比賽的國家隊運動員,取得良好成績的; 3.參加世界青年錦标賽獲得優異成績的主力隊員(不超過10人); 4.在全國錦标賽中獲得冠亞軍的各隊運動員(上場局數累計不少于50%,申請人數:壘球冠軍不超過全隊的50%,亞軍不超過全隊的40%,第3名不超過全隊的30%。棒球冠軍不超過全隊的40%,亞軍不超過全隊除30%).
三、一級運動員: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号。 1.在少年世界錦标賽中,獲得第1名的隊的運動員(上場局數累計不少于50%,申請人數為60%); 2·在全國錦标賽中,獲得第1至5名的各隊運動員(上場局數累計不少于50%,申請人數:冠亞軍除授予運動健将以外的其他運動員,第3至5名不超過全隊的60%); 3·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錦标賽中,獲得冠、亞軍的各隊運動員(上場局數累計不少于50%,申請人數:冠軍不超過全隊的40%,亞軍不超過全隊的30%). 4.在各系統舉辦的全國錦标賽中,獲得冠亞軍的各隊運動員(上場局數累計不少于50%,申請人數:冠軍不超過全隊的40%,亞軍不超過全隊的30%)。
四、二級運動員: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号。 1·在少年世界錦标賽中,獲前3名隊的運動員(冠軍隊的運動員,第 2、3名上場局數累計不少于50%,申請人數為60%); 2.全國錦标賽中,第3名以下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第3至5名除個别運動員外為其他運動員,第6名以下各隊運動員不超過全隊的60%); 3·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錦标賽中獲得第3名以下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冠亞軍除個别運動員外的其他運動員,第3至5名不超過全隊60%); 4·在各系統舉辦的全國錦标賽中,獲得第3名以下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冠亞軍除授予一級運動員以外的其他運動員,第3至5名不超過全隊60%); 5.在地(市)或相當于省轄市的錦标賽中,獲得冠、亞軍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冠軍不超過全隊40%,亞軍不超過全隊的30%)。
五、三級運動員: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三級運動員稱号。 1.參加全國錦标賽的各隊運動員; 2.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系統舉辦的全國錦标賽中,獲得第3至5名的各隊運動員; 3.在地(市)或相當于地(市)的錦标賽中,獲得冠亞軍隊的運動員; 4.在不少于6個隊參加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冠、亞軍的各隊運動員; 5.在一個年度内參加10次比賽,獲勝 6次(三個不同的隊)的各隊運動員。
六、少年級運動員:凡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授予少年級運動員稱号。 1.代表地(市)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少年錦标賽的運動員; 2.一個少年隊,在一個年度内參加5次正式比賽,獲勝3次(兩個不同的隊)的各隊運動員。 3.在不少于3個基層少年隊參加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冠軍隊的運動員;在不少于6個基層少年隊參加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冠亞軍的各隊運動員。
注:
1.在達到各等級稱号成績标準的隊中,其不符合該等級标準條件的運動員,可申請較低一級的稱号。 2.在達到各等級稱号成績标準隊中,如有個别運動員符合較高一級的标準條件者,可以申請較高一級的稱号。 3.參加全國青年或大學生比賽申請授于等級運動員稱号時,可參照各系統舉辦的全國錦标賽的标準執行。 4.關于三級和少年級運動員比賽次數的計算:比賽一場就算一次,每次比賽必須有等級裁判員主持,并簽字證明方為有效。 5.運動員因作風惡劣受到處罰,在受處罰期間不得申報各等級稱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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