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潇湘晨報記者從長沙市交警支隊獲悉,今年4月,長沙電子警察抓拍了不按導向車道行駛交通違法13886起。
所謂的“不按導向車道行駛”指的是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号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如果違法,将被罰款100元;駕駛證記2分。
在長沙市,這項違法多發前五的路口為:新開鋪路與木蓮路交叉路口、遠大路與長星路交叉路口、玉蘭路與麓天路交叉路口、城南路與曙光路交叉路口、茶子山路與觀沙路交叉路口。
怎樣算不按導向車道行駛?
1、 滿屏燈(或直行燈)紅燈,左轉信号燈綠燈時,從直行車道左轉。
2、滿屏燈(或直行燈)紅燈,從直行車道右轉。
3、滿屏燈(或直行燈)和左轉信号燈同時綠燈,從直行車道左轉或從左轉車道直行。
4、滿屏燈綠燈或直行燈和右轉信号燈同時綠燈,從直行車道右轉或從右轉車道直行。
交警提醒:
1、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号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需提前觀察空中的車道指示标志和地面的導向車道标線,按所需行進方向選擇導向車道;嚴格按照導向車道行駛,能夠減少交通事故,提升路口通行效率,有利于創造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
2、駕駛車輛進入導向車道後,如果發現選擇車道錯誤或臨時改變行駛路徑,請按照箭頭指示方向行駛,通過路口後再調整行駛線路。
3、當滿屏燈(或直行燈)和左轉彎信号燈同時綠燈時,有些駕駛人錯誤地認為不按導向車道行駛對交通影響不大,電子警察也不會抓拍,為了一時方便就選擇排隊更短的車道行駛,造成被電子警察抓拍。
4、有的老司機說:“我學車的時候,師傅告訴我隻要确保安全,路口借道通行是允許的”。其實,随着社會發展和道路交通環境變化,交通信号和通行規定也逐步發展完善,借道通行規則不适用于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
特别要注意的是,借道通行可能産生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的交通違法外,有的甚至會被認定為“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号燈通行(即闖紅燈)”。
潇湘晨報記者駱一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