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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達成合意就成立的,有些合同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說實際交付完标的物後才成立,這種合同就是實踐合同。那麼,哪些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實踐合同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網友咨詢:
哪些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實踐合同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重慶渝禮律師事務所劉萬富律師解答: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相對于諾成合同而言的一種合同類型,其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實踐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實踐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
第二,實踐合同成立的時間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給付的時間。實踐合同的成立,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相應地,實踐合同的成立時間亦為當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之時。
第三,實踐合同中當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是先合同義務。
實踐生活中,常見的實踐合同有: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約定為諾成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⑤代物清償協議。
劉萬富律師解析:與實踐合同相對立的合同就是諾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緻即成立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買賣等合同為諾成合同。
兩者存在着一定的區别,比如說: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标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别在于: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
另外,成立要件不同。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還有,責任不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産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隻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産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本人法律院校畢業,在法院從事刑事、民事、行政審判業務工作20餘年,曾任審判員、庭長、審委會委員。申請離職後,經司法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并擔任湛江仲裁委、湛江國際仲裁院仲裁員。本人一生從事法律工作,辦理過上千件重大、疑難案件,有較好的專業素質,最好的服務,可以為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擔任法律顧問、辦理訴訟案件、竭盡全力、全心全意為你服務,為你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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