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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護航綠色發展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30 07:30:06

以法治力量護航綠色發展(告别同命不同價)1

文|笃鮮

時隔18年,我國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現象終于走向尾聲。自5月1日起,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标準由城鄉區分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标準計算,這不僅是法治層面的進步,更是社會發展振奮人心的成就。

以法治力量護航綠色發展(告别同命不同價)2

根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标準計算。很多人對此質疑:“同樣生而為人,憑什麼城裡人的命就比農村人更貴?”

事實上,确定人身損害賠償标準并不是倫理問題,而是社會問題。生命健康的價值無法用金錢衡量,對于這筆賠償,更适合理解為彌補被侵權人的預期收入損失。在城鄉發展水平差異較大的發展階段,區分城鄉收支不同标準可能比統一數額更加貼近實質公平。

然而,照此規定仍失之粗糙。一方面,被侵權人的收支有時和戶籍沒有直接關聯,比如對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适用農村标準顯然不夠公平;另一方面,依照戶籍來劃分人群迎合着城鄉二元體制弊端,容易固化思想認知的二元割裂。隻能說,這樣規定是特定發展時期的無奈選擇。

法律制度應當跟上時代前行的腳步。近年來,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從2004年的3.21降至2021年的2.5,國家也在有意識地采取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等做法,破除城鄉二元體制。與之相應,從立法規定城鄉居民在同一事故身亡可以适用相同的賠償金數額,到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提出對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适用城鎮标準,再到在全國範圍内逐漸放開試點,整體服判息訴率普遍上升。從諸多方面來看,取消“同命不同價”的時機已經成熟。

此次修改沒有采取城鄉收支平均标準,而是“就高不就低”,統一至城市居民标準,與其說這樣做貫徹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倒不如說它是從法律角度對破除城鄉二元體制工作成效的肯定和再次推動。我們已經有信心,也有能力,去推動這樣一場變革,減輕當事人證明自身居住地的訴累,進一步促進城鄉融合發展,讓人民群衆尤其是農村居民更有獲得感、安全感。有理由期待,不同城鎮之間的“異價”也能夠在不久的将來逐漸彌合,彰顯法治與時代的同向而行。

【作者】 王梓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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