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産折舊的起止期限?小夥伴們,大家知道哪些費用的計提不得稅前扣除嗎?今天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固定資産折舊的起止期限?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小夥伴們,大家知道哪些費用的計提不得稅前扣除嗎?今天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1 購買古玩字畫在持有期間,不可以計提折舊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規定:“企業購買的文物、藝術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為投資資産進行稅務處理。文物、藝術品資産在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舉例
A企業今年購買了2000萬元的古玩字畫,計入了“其他非流動資産”,每年計提100萬元的折舊費用。
A企業在持有期間不可以計提折舊稅前扣除,其投資成本隻能于處置時稅前扣除。
2 計提的壞賬準備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産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舉例
B企業2021年底應收賬款餘額較大而且欠款時間較長,2021年計提100萬元的壞賬準備,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彙算清繳的時候需要納稅調增處理。
3 計提但未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條: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舉例
C企業2021年計提工會經費60萬元,一直尚未實際撥繳,不得稅前扣除。準予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部分,對于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内稅前扣除。
4 預提但未實際支付的安,全生産費不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産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規定:“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産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産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産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舉例
D企業屬于礦山行業,2021年度預提了安全生産費100萬元,當年并未實際支付,記入生産成本。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增100萬元。2022年企業實際支出安全生産費時,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年度申報企業所得稅中有個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項目”中做相應的納稅調減。
5 已計提但未實際發生培訓,行為、未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1、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和《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1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扣除标準的部分(8%),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舉例
E企業2021年計提職工教育經費60萬元,一直尚未實際使用,不得稅前扣除。隻有對于企業已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可以從稅前扣除。
6 提取了福利費但是沒有,實際發生不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舉例
F企業2021年提取職工福利費60萬元,沒有實際發生相關支出,不可以稅前扣除在計提年度。
問題描述:
我公司主營倉儲服務及短途運輸配送業務,從其他企業購入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廂式貨車,稅法規定除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按4年計提折舊,對方公司按照8年計提折舊,折舊年限是否合理?我公司折舊年限是否按照對方公司剩餘折舊年限繼續折舊?
專家回複:
稅法規定的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折舊年限為4年,是固定資産的最低折舊年限。因此,各個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按不低于最低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對方公司按8年計提折舊是可以的。購入舊的固定資産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在可以确定對方企業已使用年限的情況下,需準備如下的證明資料:獲取購入舊固定資産企業的原始入賬發票複印件以及企業賬面記錄等作為确定折舊年限的依據。對于無法确定已使用年限的情況,按下面的方法确定折舊年限: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産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後與該固定資産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确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産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關于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号):第三條 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産,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産,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确定,一般不得變更。
政策要點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财稅〔2018〕54号)第一條】
2、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币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
3、固定資産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确認:以貨币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産,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确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産,按固定資産到貨時間确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按竣工結算時間确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備注:
從政策規定看,隻要2020年12月31日前新購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産,均符合規定,可以肯定2020年12月份新購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産,從2021年1月份開始折舊的固定資産,完全可以按此政策一次性稅前扣除。來看稅局的确定答複。
大連稅務局問題内容: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4号)第一條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二)固定資産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确認:以貨币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産,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确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産,按固定資産到貨時間确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按竣工結算時間确認。現行500萬元以下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要到期了,并沒有延期執行的文件,那麼對于截止時間,是否有明确認原則,比如:1、以現金形式購入的固定資産,發票日期為2020年12月,2021年1月開始計提折舊,那麼是否可以享受扣除?2、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産,2020年12月固定資産到貨,2021年1月開始計提折舊,那麼是否可以享受扣除?3、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2020年12月竣工結算并記入固定資産,2021年1月開始計提折舊,那麼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複機構:大連市稅務局答複時間:2020-11-30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複: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複如下:題中文件規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因此凡在此期間新購進的均可享受扣除。感謝您對稅務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河北稅務局:問題内容:根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同時又根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産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那我公司2020年12月購入固定資産還可以一次性在下月扣除嗎?
答複機構:河北省稅務局
答複時間:2020-12-21答複内容: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複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規定:二、固定資産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四、企業根據自身生産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讀)(一)明确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三是明确購進時點的确定原則。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執行時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據設備、器具的購進時點确定其是否屬于可享受優惠政策的範圍。公告明确,以貨币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産,以發票開具時間确認購進時點,但考慮到分期付款可能會分批開具發票,賒銷方式會在銷售方取得貨款後才開具發票的特殊情況,公告對這兩種情況進行了例外規定,以固定資産到貨時間确認購進時點。對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以竣工結算時間确認購進時點。(二)明确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時點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産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固定資産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僅僅是固定資産稅前扣除的一種特殊方式,因此,其稅前扣除的時點應與固定資産計算折舊的處理原則保持一緻。公告對此進行了相應規定。比如,某企業于2018年12月購進了一項單位價值為300萬元的設備并于當月投入使用,則該設備可在2019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複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河北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河南省稅務局問題内容:我公司2020年12月新購進固定資産屬于設備、器具,且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按照規定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請問我公司在2020年彙算時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還是在20201年彙算時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複機構:河南省稅務局
答複時間:2020-12-23答複内容: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複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規定,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二)固定資産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确認:以貨币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産,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确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産,按固定資産到貨時間确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按竣工結算時間确認。二、固定資産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因此,2020年12月新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産,應在2021年申報時進行一次性稅前扣除。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複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小夥伴說2000元,2000元以上的就需要按照固定資産核算,進行折舊,也有人說5000元,更有人說500萬元。
越說越猛,那他們說都2000,5000 又是500萬這些标準都是啥意思呢?固定資産的标準到底是什麼?
今天我們就來分析一下。
會計準則是怎麼說的
《企業會計準則》:第三條固定資産,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産:
(一)為生産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産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産所能生産産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小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産,是指小企業為生産産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年的有形資産。
小企業的固定資産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
從上述可以看到,不管是《會計準則》還是《小企業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産的标準上都沒有具體說明固定資産金額的标準是多少。
是否按照固定來核算還是要看持有目的和使用壽命。
那沒有了金額限制,是不是隻要使用壽命超過一年,為生産經營持有的應該确認為固定資産呢?
這還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來定,比如我是大型企業,如果把所有使用周期超過一年的設備、器具都按照固定資産核算。
那麼無疑會增加核算難度,而數量巨多的小設備對公司整體的報表利潤影響也微乎其微,不符合成本效益性原則。
所以在制定固定資産管理制度時候,隻要符合企業本身經營規模,能較為真實反應企業經營,其實都是可以的。
這類企業完全可以定一個相對高的金額,而未超過此金額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即可。
5000元,500萬元的标準是從何而來?
其實這個5000元、500萬元都是稅收優惠政策的标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号)規定,2014年1月1日起,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财稅〔2018〕54号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我們需要明确的是,稅收優惠政策未必反映固定資産的經濟利益消耗方式,我們也不應該以稅收政策來進行賬務處理,公司固定資産标準還是的參照會計準則進行核算。
提醒 :
(1)會計處理是會計處理,稅務處理是稅務處理,橋是橋,路是路,會計與稅務是兩回事;
(2)會計處理方法和稅務規定之間産生的差異,應該通過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進行處理;
(3)外購固定資産,開始折舊的時間是可以使用的次月,可不是購入的當月,從來沒有一次性折舊法;
(4)第三條的規定隻是一個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既可以享受,也可以不用,自行決定;
(5)上述優惠政策不需要進行任何備案手續,企業隻需要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填報相關報表比如,企業購進一台設備,價值500萬,企業按照稅法允許500萬以下的可以一次性扣除,計入當期費用,企業按照稅法标準作為會計核算标準,那顯然不符合經營實質了,這樣的會計信息也是失真的。
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分開處理,會計核算按會計準則,稅收優惠按稅法規定。
會計和稅法有差異,該怎麼處理?
舉個案例:假設A公司2020年實現利潤總額100萬「會計報表上的數字」,企業所得稅稅率25%,那麼問A公司2020年應該繳納多少企業所得稅?
請注意,這裡并不是100*25%直接算,因為稅務是不認可用會計利潤來算企業所得稅的,他們認可的是用應納稅所得額來算。
這個應納稅所得額就是在會計利潤基礎上按照稅法調整的。假設沒有其他任何調整事項,隻有500萬這個政策的影響。
企業2020年購進了一台設備,入賬原值是100萬,當期折舊了20萬,這20萬是含在了你當期利潤總額100萬裡面。
但是我們算企業所得稅,不是有新政策了嗎?稅務局說你的100萬可以一次性扣除,大利好。
那我的應納稅所得額就等于100-80=20,調減80萬,因為有20萬已經體現在利潤總額裡面了。
所以當期應交企業所得稅=20*25%=5萬
賬務處理:
借:所得稅費用 5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5
同時,按照資産負債表債務法要求,調整的80應該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所得稅費用 2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以後年度,我們每年都會涉及稅會差異的調整,遞延所得稅負債也會随着折舊的完成而最終結平。
500萬購進設備一次性扣除政策其實實質就是加速折舊政策,無非就是把企業購進設備的成本前移扣除,讓企業在初期不至于既承擔購置設備的資金壓力,又要承擔企業所得稅的資金壓力。
所以,允許一次性扣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實際上是相當于無息欠了稅務局一筆錢,欠的這筆錢未來要還的。
我們為了更準确反映企業淨利潤,按照資産負債表債務法,把這種暫時的差異不計入當期所得稅費用,而是用遞延所得稅負債來記錄它。
固定資産折舊,有會計折舊和稅前扣除折舊兩種口徑。稅法上對于固定資産折舊,政策上總體來說可以分為四大類:
不得計提折舊的規定;
一般性折舊的規定;
加速折舊的規定;
一次性扣除的規定;
企業的固定資産折舊該如何稅前扣除?思路應該是這樣的:
先看該項固定資産是否屬于不得計提折舊的範圍,如果屬于就不能稅前扣除。
如果不在禁止扣除的範圍内,先看是否符合一次性扣除優惠,再看是否符合加速折舊的規定,都不符合,就适用一般性的折舊規定。
Part 1
不得計提折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下列固定資産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産;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産;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産;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産;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産;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産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産。
Part 2
一般性折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産折舊,準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稅法上,對固定資産的最低折舊年限規定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Part 3
加速折舊規定:
為支持創業創新,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國家實施了一系列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
一、所有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企業的固定資産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産,包括:
(一) 由于技術進步,産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産;
(二) 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态的固定資産。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二、特定行業的固定資産
(一)集成電路生産企業的生産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适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政策依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27号)
(二)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後購進的固定資産(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号)
(三)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包括自行建造),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68号)
(四)全部制造業。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和《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規定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适用範圍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Part 4
一次性扣除政策
一、2014年1月1日起,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号)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号)
三、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等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4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四、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為擴大産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注意事項:
1、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彙算清繳申報中直接享受該項優惠政策,不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2、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産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3、用于研發活動的固定資産,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例】甲汽車制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一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
若該設備6年内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稅前扣除“儀器、設備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不需比較會計、稅收折舊孰小,也不需要根據會計折舊年限的變化而調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計算方法大為簡化。(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企業的固定資産既符合最新政策優惠條件,同時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号)、《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27号)中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5、企業應将購進固定資産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并建立台賬,準确反映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來源:老李聊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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