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彙算清繳招待費的納稅調整?為方便納稅人開展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品稅閣按照企業設置的會計科目,整理出每個會計科目中常見的涉稅風險點,幫助納稅人更準确地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品稅閣将在近期陸續推出【所得稅彙繳—會計科目中的常見涉稅風險】系列文章,收藏吧,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所得稅彙算清繳招待費的納稅調整?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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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捐贈超限額扣除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内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2購進貨物、自産貨物公益性捐贈
購進貨物、自産貨物用于公益性捐贈屬于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比如防疫、扶貧捐贈等,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予抵扣,相應增加公益性捐贈支出的金額。無償捐贈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衆為對象的,屬于“不征增值稅項目”而非“免征增值稅項目”,既不征收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也無需轉出。如果自産貨物捐贈用于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應當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調整時需按照視同銷售的公允價值(含稅)确認捐贈支出的金額,同時考慮在12%限額内予以扣除(捐贈可全額扣除的除外)。
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9号)的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通過上述通道無償捐贈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免征增值稅。
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号)的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标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标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例1:
3月1日,某公司購進防疫物資
借:庫存商品/防疫物資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000
貸:銀行存款 113000
4月1日,摘要:向武漢醫院捐贈防疫物資和現金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 1500000
貸:庫存商品/防疫物資 1000000
銀行存款 500000
分析:
(1)捐贈防疫物品免征增值稅,進項稅額需要轉出,應補繳增值稅:13000,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3000。
(2)補繳城建稅及附加:1300,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300。
(3)捐贈物資可直接扣除,直接向醫院捐款,不予稅前扣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0000
3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
企業不是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且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不得稅前扣除。如:直接捐贈等。
4未取得合法票據稅前扣除
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企業或個人将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5購進貨物、自産貨物捐贈未視同銷售
非公益性捐贈購進貨物、自産貨物,增值稅、所得稅均應當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例2:
品稅閣公司是小汽車生産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适用企業會計準則,主要從事小汽車的研發、生産和銷售,公司生産的小汽車均适用5%的消費稅率,A型、B型小汽車的成本為8萬元/輛,C型小汽車的成本利潤率為10%,A型小汽車同期不含稅售價10萬元/輛。(不考慮其他稅費)2020年12月25日,直接捐贈給學校A型小汽車10輛,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93
貸:庫存商品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
借:稅金及附加 5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5
從上例可以看出,捐贈自産貨物在會計上不視同銷售,但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均應當視同銷售。
(1)增值稅視同銷售,應當按照同期該産品的售價确認計稅收入100萬元,按照适用增值稅稅率13%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13萬元。
(2)消費稅視同銷售,應當按照同期該産品的售價确認計稅收入100萬元,按照适用消費稅稅率5%計算消費稅5萬元。
(3)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應當按照同期該産品的售價确認計稅收入100萬元、确認計稅成本80萬元;同時還需按照公允價值(含稅)113萬元确認捐贈支出,增加營業外支出20萬元,由于直接捐贈不予稅前扣除,所以确認的營業外支出全額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調整項為: 确認收入調增所得額100萬元-确認成本調減所得額80萬元-公允價确認支出調增所得額20萬元 直接捐贈不予稅前扣除調減所得額113萬元=共計應調增所得額113萬元。
6稅收滞納金、罰款、罰金等
稅收滞納金、罰金、罰款(指行政罰款)和被沒收财物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合同違約金、罰息等經營性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不得稅前扣除。
7非廣告性贊助支出等
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和解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16]100号),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8資産損失等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産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産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實際資産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産,但符合《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産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确認的損失(法定資産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條)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丢失、黴爛變質的損失,為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需作進項轉出處理。企業所得稅處理中相應增加損失金額,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1.損失确認的執行口徑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存貨毀損、報廢或變質損失中,“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産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上述條款中“占企業該類資産計稅成本10%以上”如何理解?
如公司生産經營果蔬汁、罐頭,其中罐頭被淹報廢,計稅成本100萬,年終存貨3億(其中庫存商品2億、原材料9000萬、周轉材料1000萬),請問該資産損失“占企業該類資産計稅成本”的比例為多少?
答:“占企業該類資産計稅成本10%以上”應理解為占同類存貨資産計稅基礎10%以上,不能理解為占單個存貨資産10%以上。問題中的公司生産經營果蔬汁、罐頭,其中罐頭被淹報廢,計稅成本100萬,年終存貨3億(其中:庫存商品2億、原材料9000萬、周轉材料1000萬),對損失數額較大标準的計算以大類做基數,該企業将存貨分成庫存商品、原材料、周轉材料三大類,其中被淹報廢的罐頭屬于庫存商品大類。因此,該企業罐頭被淹報廢的損失是否符合數額較大标準的計算為:100/20000=0.5%,不屬于損失金額較大。
2損失申報扣除的時間問題
(1)實際資産損失和法定資産損失應在哪一年稅前扣除?
答:企業實際資産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産損失,應當在企業有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産已符合法定資産損失确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2)公司部分固定資産2021年發生報廢損失,但當年未實際處置,在2022年進行變賣處理,變賣損失計入2022年損益。對于這種情況,損失确認時間是2021年還是2022年?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實際資産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産報廢損失屬于實際資産損失,應在實際處置和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兩項條件同時具備的年度申報扣除。上述損失應作為2022年發生的損失,在2022年申報扣除。
3.損失留存備查的資料問題
企業稅前扣除特定資産損失時,是否還需留存備查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特定損失時,不再留存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财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4.損失追補扣除問題
(1)企業今年發生的實際資産損失和法定資産損失當年未扣除,以後年度還能扣除嗎?
答:企業實際資産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條的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産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屬于實際資産損失的,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确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法定資産損失符合法定确認損失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實際申報的年度就是稅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沒有追補确認的問題。
(2)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産損失追補确認涉及稅款或虧損彌補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條的規定,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産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确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産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确認的損失後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産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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