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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參加高考

教育 更新时间:2024-11-19 14:35:38

4月19日,18歲的趙某因涉嫌網絡詐騙,被德州市武城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然而,4月21日,趙某需參加全國高等院校單招考試,但行政拘留未滿,警察蜀黍能放他去考試嗎?

再參加高考(期間還出去參加了個高考...)1

4月20日,趙某父母來到武城縣公安局甲馬營派出所,向民警求助,“孩子要在4月21日參加全國高等院校單招考試,要是錯過這天,還得再等上一年。”

可憐天下父母心,民警立即翻閱了相關法律法規,并積極與市拘留所協調溝通,為趙某參加升學考試想辦法。最終,在不發生社會危險性情況的前提下,為趙某辦理了因升學考試請假離所的相關手續,幫助他按時參加了全國高等院校單招考試。

再參加高考(期間還出去參加了個高考...)2

4月27日下午,趙某剛出了拘留所,就同父母來到甲馬營派出所緻謝。“沒有兩位民警的幫忙,孩子就沒有參加考試的機會,也就沒有考上大學的機會了,人家沒有喝俺一口水,沒抽一根煙,還一天跑了兩趟拘留所,我不知道該怎樣感謝他們。”趙某父母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再參加高考(期間還出去參加了個高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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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學考試、配偶生育或者直系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批準。拘留所、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提出申請的12小時内作出審批決定。

現實工作中,一般是由被拘留人親屬向決定拘留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死亡證明、入學報到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辦案部門制作呈請批準請假出所批示表,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由辦案部門将批準的文件交拘留所,拘留所再放人。

雖法可以容情,但情不可逾法!不為别人,也要為自己遵紀守法!

通訊員 孫風超 趙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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