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經濟學家給企業價值下的定義是:企業價值是該企業預期自由現金流量以其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為貼現率折現的現值,體現了企業資金的時間價值、風險以及持續發展能力。
這也是現代财務估價理論的觀點。
随着理财學的發展和新的經濟組織的出現,人們逐漸開始認同另外一種說法,即企業價值是企業現有基礎上的獲利能力價值與潛在的獲利機會價值之和。
管理學領域,将企業價值定義為企業遵循價值規律,通過以價值為核心的管理,使所有企業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管理者、普通員工、政府等)均能獲得滿意回報的能力。
從财務管理角度來看,企業價值具有多種不同的表現形式,如賬面價值、市場價值、評估價值、清算價值、拍賣價值等。
每一種價值表現形式都有其合理性與适用性,每一種價值表現形式都是從不同的角度反映企業價值,同一企業,由于主體需要、偏好及判斷能力的不同,會呈現出不同的評估結果。
由于會計師、經濟學家、投資者和證券從業人員使用不同的标準評價企業價值,所以,他們對企業價值的概念和定義是不同的。
會計師強調企業的賬面價值;經濟學家強調企業的公允市場價值;而投資者和證券從業人員則強調企業的市場價值和内在價值。
并不存在數量、邏輯等方面絕對的企業價值,這就是企業價值可以采用不同評估方法的根本原因。
資産評估的發展經曆了一個從傳統的實物資産評估到現代企業價值評估的發展過程。
企業價值評估已成為國際評估行業的重要發展方向和領域。
對企業價值的評估方法大體可分為三大系列:基于現代價值評估理論的内在價值法、基于市場可比公司的相對價值法、基于資産負債表的資産基礎法。
從市場發達國家企業價值評估方法規範體系看,企業價值評估主要有三種評估方法,即資産基礎法(Asset Based Approach)、收益法(IncomeApproach)和比較法(Comparison Approach)。
随着投資分析理論的發展,企業價值評估方法日臻完善。
一、資産基礎法
資産基礎法是以企業的資産負債表為基礎對企業價值進行的反映的一個途徑,它通過把被評估單位的各項資産和負債以曆史計量屬性為主計量的賬面價值,調整成市場價值,以反映該企業的市場價值。
資産基礎法更加準确地衡量了企業實物資産的價值,是一種與會計準則結合最緊密的方法。
但十分明顯的問題是,由于資産負債表的計量範圍和計量結果“受制于”會計準則,導緻評估範圍很大程度上也局限于“會計準則”,而且體現的企業價值“僵硬”和“機械”,無法把握一個持續經營企業價值的整體性,也難衡量企業各個單項資産間的工藝匹配以及有機組合因素可能産生出來的整合效應。
因而,在持續經營假設前提下,不宜單獨運用成本法進行價值評估。
鑒于資産基礎法的局限性,國際評估準則、美國評估準則以及歐洲評估準則和我國的資産評估準則都明确規定除非是基于買方和賣方通常慣例的需要,資産基礎法不得作為評估持續經營企業的唯一評估方法。
二、收益法
收益法的思想可以簡單地概括為“以利求本”,它是通過預測被評估單位未來經營狀況、預期收益及現金流,然後将其進行折現加總來反推出該企業現在的價值,與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無關。
其中,該企業未來經營的相關風險反映在所選用的折現率中。
企業價值評估所要評定估算的就是其盈利能力,因此收益法常被認為是企業價值評估中應當首先采用的方法。
三、市場法
市場法是一種間接評估方法,它的思想可以認為是“替代原則”。
它是對近期同行業的上市公司或者類似企業的成交價格進行直接比較或者類比分析,然後以被評估單位為基準進行調整,以此來得到被評估單位的價值。
正是其顯見的市場比較結果以及易于使用的特點,此法得到大部分投資者的青睐,在國外企業價值評估中應用較為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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