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丢失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可以憑發票聯或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賬憑證,并由提供複印件單位出具相關證明。
二、丢失普通發票
丢失普通發票記賬聯,處理方法與丢失專用發票記賬聯一緻。
三、丢失空白發票(包括專票和普票)
丢失空白發票,應當于發現丢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然後填報《發票挂失毀損報告表》,持稅控盤到主管稅務機關或自行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
注意:丢失發票不再需要登報申明遺失,也不再需要開具“已報稅證明單”,但《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仍需在發現丢失發票當日向當地稅務局申報《發票挂失損毀報告》。
發票丢失處理辦法
按照政策規定,丢失發票可以用複印件作為憑證。但如果對方執意拒收,隻能重新開具一份發票。之前丢失的那份要作廢或者紅沖掉,不然就要多交稅。但注意:紅沖和作廢發票需要一定條件!發票丢失就直接作廢或者沖紅是違規操作!
當對方堅持拒收複印件,隻能提交丢失報告後作廢或紅沖,具體流程如下:
1)去電子稅務局做丢失報告
2)接受稅務處罰(部分地方取消懲罰)
3)進行作廢/紅沖發票操作(注意一定要以報告處罰和自己的情況說明作為支撐材料說明備查)
4)重新給客戶開具發票
5)丢票方在電子稅務局做遺失報告
6)提供發票複印件做賬
發票作為重要原始憑證,盡量保管好,但是萬一出現意外,先看看是否能取得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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