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群衆造成财産損失如何處理?債務人借錢不還,債權人是否能扣留其财産沖抵欠款?日常生活中遇到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問題,受害人能否自己“出手”解決問題?近日,徐州銅山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因私力救濟過度引發的運輸合同糾紛,既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也避免了私力救濟的濫用與“任性”,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給群衆造成财産損失如何處理?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債務人借錢不還,債權人是否能扣留其财産沖抵欠款?日常生活中遇到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問題,受害人能否自己“出手”解決問題?近日,徐州銅山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因私力救濟過度引發的運輸合同糾紛,既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也避免了私力救濟的濫用與“任性”。
因200元糾紛 承運人将貨物拉回家
2021年底,某鹽業公司有一批食鹽需運至徐州某市場,其工作人員通過某貨運APP聯系到王某,約定由王某将30噸食鹽從湖北運到徐州。
王某将貨物運輸到目的地後,因天氣因素及其他原因導緻無人接收貨物,且無法卸貨。鹽業公司讓王某在目的地等到第二天卸車,王某表示同意但需多加200元壓車費用。鹽業公司認為費用過多,雙方僵持到半夜仍未達成一緻意見,王某一氣之下離開收貨地,将貨物拉到自己家中。
因延遲裝卸貨的壓車補償款數額始終無法達成合意,王某将涉案貨物留置存放在第三方倉庫中,緻使該鹽業公司與他人簽訂的合同不能履行,産生違約損失近2萬元。鹽業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将貨物運至約定卸貨地點并賠償該批貨物的違約損失。
私力救濟過當需擔責
銅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相關法律事實均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後,故應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内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規定進行裁判。
本案中,原被告的糾紛源于運輸中壓車費産生的矛盾,原被告發生糾紛時并不存在權益侵害的緊迫性和難以彌補性,被告在此種行為結束之後也未及時尋求公權力的救濟,其采取留置貨物的私力救濟行為超出必要限度,導緻損失進一步擴大。原告在被告将貨物送至指定地點後,未能及時安排人員接收貨物,亦存在一定的過錯。
經過法官的釋法明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将貨物由倉庫運至指定地點并承擔裝車費及運費,原告則按約定支付被告運費及二次運輸的卸車費。
私力救濟不可濫用
據本案主審法官吳嶽介紹,私力救濟雖為法律和公共道德所認可,但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私力救濟的構成必須同時符合四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即保護合法權益、情勢緊急無法及時獲得公力救濟、手段合理、以必要為限度。同時,該條文還強調受害人事後應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以保障私力救濟的合法性。所以,私力救濟行為人要嚴格按照法律設定的“尺度”實施自救行為,才能最大限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否則因維權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揚子晚報記者 馬志亞 通訊員 李夢瑤
來源: 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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