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怎麼解讀?“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失業保險金怎麼解讀?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的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适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金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取失業保險金對以後找工作是沒有任何影響的。失業保險金是單位和個人履行繳納失業保險金義務後勞動者失業時享受的一項保障生活的基本權利。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是行使正當權利。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24号)規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得要求失業人員轉移檔案、不得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記入職工檔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取消了60日的申領期限,參保失業人員可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件,随時到現場或通過網上申報的方式,向參保地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且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不具備領取養老金的條件,又沒有工作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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