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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切險包括施工人員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5 03:45:22

建工一切險包括施工人員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擴大和強化了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一般簡稱為安責險)的适用範圍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建設工程的中标單位,既按要求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一般簡稱為安責險),又将工程層層轉包,那麼,安責險的保障對象(被保險人),僅是中标單位的工作人員,還是也包括在施工現場和實際施工人所雇用的從業人員呢?以下案例的審理裁判,對廣大企業和職工很有啟發和借鑒價值,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建工一切險包括施工人員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建工一切險包括施工人員嗎(安責險應否包括實際施工人的雇用人員)1

建工一切險包括施工人員嗎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擴大和強化了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一般簡稱為安責險)的适用範圍。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建設工程的中标單位,既按要求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一般簡稱為安責險),又将工程層層轉包,那麼,安責險的保障對象(被保險人),僅是中标單位的工作人員,還是也包括在施工現場和實際施工人所雇用的從業人員呢?以下案例的審理裁判,對廣大企業和職工很有啟發和借鑒價值。

基本案情:某交通工程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中标涉案的公路建設工程。2018年6月11日,工程公司與某建設勞務公司雙方自願簽訂了《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同》等協議。前列合同簽訂後,工程公司将前述工程,以勞務發包的形式分包給勞務公司具體實施修建,工程公司指派技術人員現場作技術指導。同時,還指派專業安全監督人員到現場作督導。

安某作為勞務公司所雇請的人員,從事雜務和看管工地等。2018年5月16日,安某在施工過程中,路過堆放在工地上的水泥管旁邊時,水泥管堆突然坍塌,安某因避讓不及時,被水泥管砸中而受傷。安某受傷後住院治療100天,于2018年8月24日出院。住院治療期間,勞務公司支付給了安某4000元生活費用;共産生醫療費用33254.52元;其中安某自付了2254.52元,勞務公司支付了31000元。經傷殘等級鑒定評定為九級傷殘;誤工期150天;營養期80天,後續治療費為10000元(因安某受傷後,勞務公司一直請人在護理,因此,護理費不作計算)。鑒定費1900元系安某支付。勞務公司在安某出事後向其支付了全部護理費10500元、誤工費和墊付了醫療費31000元。

工程公司因前述工程,在保險公司投保的險種有《建築施工行業安全生産責任險》、《建築工程一切責任險》。雙方就相關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協議。安某要求勞務公司、工程公司和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為此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

層層轉包違法無效 安責險應覆蓋從業人員

一審法院認為,我國法律明令禁止建設工程挂靠施工、違法分包或者非法轉包。本案中,工程公司中标工程後本應由工程公司獨立完成。然而工程公司将前述工程以勞務發包的形式分包給勞務公司具體實施修建,實際上形成了層層轉包關系,違背我國法律規定。勞務公司實際上是前述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安某為該公司雇請為該公司幹活和看管工地等。安某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以上各項費用共計243058.92元(包括勞務公司為安某墊付的醫療費31000元)。

而勞務公司在庭審中明确要求,将其向安某所墊付的醫療費31000元等費用一并判決處理,其要求合理,一并在本案中予以調整。

因安某作為勞務公司該工程的管工,其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應當承擔10%的過錯責任,即安某對其各項損失承擔24830.78元。

對于安某餘下的各項損失218753元到底該由誰來賠償?雖然勞務公司與安某之間形成了雇傭關系,但本案查明工程公司因前述工程在保險公司投保的險種有《建築施工行業安全生産責任險》《建築工程一切責任險》。該次事故又發生在前述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期内。2018年3月30日,工程公司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建築施工行業安全生産責任險》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的從業人員在保險單載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從事建築施工及相關工作,因發生生産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人身傷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因工程公司與勞務公司雙方所簽訂的《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同》等協議系無效合同,故安某受傷所産生的餘下各項損失218753元,本應由作為前述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現基于前述《建築施工行業安全生産責任險》保險條款的約定同時,本着減少訴訟成本、節約訴訟資源原則,應當由保險公司對安某受傷所産生的餘下各項損失218753元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1.由某保險公司賠付安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218753元(含勞務公司為安某所墊付的醫療費31000元等費用);2.駁回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

安責險保障對象應是施工現場全部從業人員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二審另查明,勞務公司已為安某支付醫療費31000元、護理費10500元、生活費4000元以及工資26000元,勞務公司明确表示其為安某支付的費用,待保險公司賠償安某後雙方另行結算。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緻。

二審法院認為,我國設立建築施工行業安全生産責任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施工人員的損失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不論從客觀實際還是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應将在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的人員均列為被保險人。故安某遭受的損失屬于該保險的賠償範圍,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而安某的醫療費和總損失未超過該保險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和傷亡責任限額,保險公司應予全部賠償。

保險公司稱在保險合同的附表殘疾賠償比例表,九級殘疾限額賠償的百分比為4%。該殘疾賠償比例表屬于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未将該殘疾賠償比例表提交,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就該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故該條款不産生效力。

2020年3月18日,二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河北工人報消息 河北工人報記者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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