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斯通克拉夫特
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以下簡稱沃氏)寫的《女權辯護》(1792)不少中國讀者都知道,而她的《權利辯護》(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Men,1790)一般不為人知。其實,《權利辯護》是問世最早的駁斥柏克《法國革命論》的文章,沃氏也因此聲名鵲起。沃氏的丈夫戈德溫(William Godwin)如此評論《權利辯護》:“這本書的措辭十分激烈,難免被大加指責。有論者說,對這位大人物(引者按:指柏克)的攻擊,太輕佻、浮薄,簡直是無理取鬧。但這并未損害瑪麗(引者按:指沃氏)這本書的成就。那些緻力于追求自由和宣傳啟蒙的朋友,曾經十分愛戴柏克先生,現在,他們認為是神聖的事業,柏克卻猛烈攻擊,他們感到憤慨和厭惡。”
一、《權利辯護》的價值
《權利辯護》的理論建樹,主要體現為兩點。第一,界定何謂“自然權利”,也就是“天賦權利”。當然,比較而言,潘恩(Thomas Paine)在稍後的《人權論》(1791)中更清晰、更系統地論證了自然權利及其保障。因而,一般的政治思想研究都是将柏克筆下的成規慣例(Prescription)與潘恩的自然權利理論加以比較。第二,批評世襲制,尤其抨擊世襲政府和财産。沃氏指出:“财産這魔鬼一直盤桓左右,伺機侵犯着人們神聖的權利。權利的周圍紮滿了籬笆,這籬笆就是那些糟糕浮華、罔顧正義的法律。”這樣的社會制度是有害倫常的,不惟各個階層的男性,對中等階層的女性,尤其産生負面的影響,這已經預示了後來的《女權辯護》。
今天重讀《權利辯護》,不妨注意其中的史料價值,藉此可以從另一個側面來認識柏克。最好先從“輝格史觀”說起,它代表英國十八世紀政治史研究領域極為重要的一派。“輝格史觀”起源于柏克和麥考利等輝格黨人的政治宣傳。看法大緻是這樣的:英國十八世紀輝格黨和托利黨相互争鬥,他們分别擁有自己的綱領,輪流入主政府。喬治一世和喬治二世時期,輝格黨把持政局,确立了行政權歸于議會多數黨領袖的原則。1760年喬治三世繼位,可以算是一個分水嶺。“輝格史觀”學者認為,喬治三世自小受到博林布魯克(Henry St. John Bolingbroke)《愛國君主論》的熏陶,即位之後寵幸托利黨,一意孤行地推行自己的政策,導緻了“威爾克斯與自由”、美洲獨立等一系列問題。當然,這些政策及其後果也促成了以羅金漢姆侯爵為首、柏克為其代言人的輝格黨興起。按照此派學者的說法,柏克揭露了喬治三世的獨裁行為,确保英國政治重新回到君主立憲的軌道上來。
表現“威爾克斯與自由”的漫畫
但是,柏克還有一副衆人熟悉的面孔。從十八世紀的托利觀念過渡為現代托利主義,标志性的人物也是這位柏克,尤其是他對法國大革命的态度。在十八世紀的英國政壇,輝格和托利分子并不秉持“進步”的觀念。他們的政治理念是實用主義的,是對具體情境的回應,并不關乎今天意義上的“意識形态”。到了十八世紀末,柏克回應法國革命者及其在英國的不從國教崇拜者的政治構想,雄辯地闡明了政治理性的不可靠。可以說,法國大革命所引發的“進步”的社會理想和運動,成為此後英國乃至歐洲的政治景觀的永久特征。不妨說,到了十八世紀末,才誕生了現代意義上的意識形态之争。
十九世紀的英國保守黨,主要是從後期柏克的思想中,發掘出現代保守主義的意涵。舉其大端而言,主要表現在兩點:第一,國家和教會間的相互依存關系;第二,謹慎的漸進主義。柏克極力呼籲對過去或者傳統的忠誠,同時他也認為,有必要采取零星的、務實的和漸進的變革措施。十九世紀的英國政治家坎甯(George Canning)直言不諱:“柏克先生最後的作品和文字,是我的政治指南。”同樣,另一位政治家皮爾(Robert Peel)的《塔沃斯宣言》(Tamworth Manifesto)也包含着謹慎應對變革的态度。如同柏克,皮爾也認為,1688年的“光榮革命”是根本性的舉措,但又不否認進一步變化的可能性。同理,1832年的議會改革是對一個重大憲政問題的“最終的和不可撤銷的解決”,當然,皮爾也不反對随後的與時俱進的變革措施。這一實用靈活版本的柏克學說告訴我們:英國的保守主義關注的是變革的程序,而不是變革的内容。确保實施變革的恰當方式,才是問題的關鍵,而不是選擇如何保留過去或者回到傳統。從這個角度看,柏克變成了現代保守主義政治的“教父”。借用蘇力的話,這個柏克在發生學上的偉大意義,“往往是後人回頭展望之際構建起來的,在後來者總體曆史觀的觀照下和理性塑造下,才有了神聖的光環”(《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訂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52頁)。
二、柏克的第三副面孔
沃氏的《權利辯護》給我們展示了柏克的第三副面孔:充滿妒忌和憤懑的政客,翻手為雲,覆手為雨。潘恩就不必提了,後來,馬克思也曾評價,柏克是一個“馬屁精”。其實,這樣的看法能夠得到另一派曆史學者的支持。二十世紀三十年代,英國史學家納米爾(Sir Lewis Namier)猛烈攻擊“輝格史觀”,影響了此後英國史學的發展。有學者認為,1930-1970年可以算作西方史學界的“納米爾時代”,八十年代該派的勢頭開始減弱,但其影響依舊很大。納米爾采用極端實證的方法,将研究對象聚焦在1761年的英國下院。他詳盡地調查了幾乎每個議員的政治狀況:他們如何得到議員席位?他們的家族究竟是托利黨還是輝格黨?他們所忠誠的派系是哪些,宮廷、輝格黨世家,還是托利黨領袖?納米爾的研究表明,當時的政客盡是淺薄之徒,一心中飽私囊,決不會為黨派原則所左右。支配十八世紀英國政客的,主要是個人和家族以往的恩怨和眼前的利益。需要指出的是,納米爾并不否認當時英國政治中存在着不同的政治團體。他強調的是,十八世紀英國政界的黨派意識,遠沒有二十世紀這樣深刻,它的組織紀律也遠不像今天這樣嚴格。
納米爾
沃氏在《權利辯護》中的幾項指控,比如,柏克對不從國教者普萊斯(Richard Price)的個人怨憤,對喬治三世的惡意攻擊,還有《法國革命論》寫作之際柏克在輝格黨内的政治地位岌岌可危等等,這些都是事實,不必諱言。1776-1783年美洲獨立戰争期間,倫敦的“美國之友”大多是不從國教者(dissenters)。此處稍微解釋一下這個詞的曆史語境。1660年王政複辟後,英國議會通過一系列恢複國教(聖公會)的法令,在國内實行宗教歧視政策。1661年頒布的《市鎮機關法》,要求市鎮供職人員必須采用國教的聖餐儀式。1673年的《誓證法》重申:一切官員必須按英國國教會的禮儀領受聖餐,宣誓效忠英國國王,否認天主教教義中的“聖體轉化”。相對于“國教徒”,此時産生了一個叫做“不從國教者”的群體,他們是“二等公民”,某些民事、政治和宗教權利統統被剝奪了。當然,針對不從國教者的壓迫政策并不能貫徹到底,總是随着時局的變化而調整。光榮革命後,由于《寬容法》的頒布,完全強制不從國教者在星期天到國教教堂做禮拜,實際上是無法做到的,無論政府還是教會法庭。領受聖餐者的數量,明顯地下降了。更有甚者,在信奉三位一體說的不從國教教徒當中,還流行着“臨時尊奉國教”(occasional conformity)的做法,藉此,某些“二等公民”可以規避《誓證法》和《市鎮機關法》等的要求,也就是說,他們也可以“有條件地”擔任公職。不過,也有堅定的不從國教者,尤其是那些不信奉三位一體說的,比如普萊斯,拒絕為此宣誓,哪怕是一年一次也不幹。在漫長的十八世紀(1660-1832),這些不從國教者曾做出各種努力,試圖讓政府取消《誓證法》和《市鎮機關法》。他們中的一部分逐漸變成了日後的改革派知識分子,當然,也變成了一股可以拉攏或者利用的政治力量。
美洲獨立戰争期間,柏克所屬的輝格黨處于“在野”狀态,需要得到不從國教者的政治支持,以便更有效地攻擊諾斯勳爵為首的内閣。柏克與這些不從國教者往來密切,其中,那位激進的普裡斯特利(Joseph Priestley)就深得柏克的贊許。到了1783年,情況突然發生變化,輝格黨領袖福克斯(Charles James Fox)竟然和諾斯結成聯合政府,這是英國史上最臭名昭著的政治聯盟。1784年大選之際,為了争取宗教信仰自由,許多不從國教者轉而支持新任首相小皮特,福克斯為首的輝格黨遭遇了重大挫折。對不從國教者的“背叛”,柏克恨之入骨。“1784年後,柏克之于不從國教者,可謂敵意重重,其中一個因素,就是個人怨恨。對柏克來說,這種個人因素,永遠不應該被低估的,因為情感上的忠誠和仇恨,往往會影響他的政治觀點。”(F. P. Lock, Edmund Burke, Vol.2, p261, 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6)當下最權威的柏克研究者,就是這樣說的。
普裡斯特利
福克斯
再來看沃氏的第二個指控。1788年11月,喬治三世被診斷患有精神病。英憲中沒有現成條款來規定此種緊急狀态下的攝政事宜。小皮特内閣能否生存下去,或者,福克斯領導的輝格黨能否重新組閣,都取決于喬治三世的病情。這是一個誘人的機會,柏克突然轉而擁護他此前猛烈攻擊的世襲主義立場。他争辯道,攝政王(就是日後那位臭名昭著的喬治四世)的權力不應該受到議會的任何限制。柏克極力鼓吹,攝政王可以通過“世襲權利”來繼承君主的全權,就如同喬治三世已經“自然死亡”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沃氏這位激進的王權批評者,卻在《權利辯護》中對那位“瘋癫”國王及其家人深表同情:“閣下(引者按:指柏克)面前上演的,是如何驚心動魄的一幕!父子生死别離,一位丈夫和深情的妻子,從此天各一方,兩地茫茫——一個人同他自己,分手道别,從此形同陌路,天涯淪落!”
攝政王
當時,連福克斯都不認可柏克有關“世襲權利”的極端說辭,更不必說一般不從國教者了。這種對王權的新興熱情,潘恩在《人權論》中諷刺道:“盡管柏克先生兩年前為攝政法案和世襲繼承問題費盡心機,拼命挖掘先例,他還是沒有足夠的勇氣把諾曼底的威廉揪出來,并且宣布:這就是名單上的頭一名,這就是榮譽之源;這個婊子養的,這個英國民族的掠奪者。”(《潘恩選集》,商務印書館,2001,191頁)沒有想到的是,1789年2月,喬治三世突然轉危為安,柏克頗感尴尬。同年5月,由于彈劾英國的前印度總督沃倫·黑斯廷斯(被指控為“殺人犯”),柏克受到下院的譴責;福克斯也故意回避柏克,反倒越來越和另一位輝格黨新秀、也是著名的劇作家謝裡丹(R. B. Sheridan)握手言歡。柏克和福克斯曾經聯手提出“東印度法案”,彈劾該公司的高級主管黑斯廷斯。1790年1月,福克斯突然放棄了這一“事業”,柏克的憤怒達到了頂點。這就是沃氏所謂“閣下近來人望有所失”的背景。
三、十八世紀英國的不從國教者和社會改革
《權利辯護》中不乏奚落和謾罵,這樣的語言,是當時的政論風氣使然。柏克意欲削減或者取消東印度公司的自主權,制止他們在印度的橫征暴斂,黑斯廷斯彈劾案曆時長達七年之久,柏克的不懈努力,實在是可圈可點的。不過,本文關注的,是普萊斯所代表的不從國教群體,以及它和沃氏、柏克之争的思想關聯。1770年代,英國的改革派知識分子大多都是不從國教的校長和牧師。當下的“修正派”曆史學者克拉克(J. C. D. Clark)列舉了其中一些重要的代表人物,尤以博格(James Burgh)、普賴斯和普裡斯特利最為著名(《1660-1832年的英國社會》,姜德福譯,商務印書館,2014,490頁)。這些人中的多數,又被認定為阿裡烏派信徒,比如普萊斯,或索齊尼派信徒,比如普裡斯特利。簡而言之,他們都堅定地反對三位一體的基督教教義,大力攻擊國教的霸權地位。
沃氏和上面提到的三位不從國教者保持着密切的私人關系。沃氏和普萊斯的交往,戈德溫的《憶亡妻》中有如下評論:“兩人彼此十分關心,這是一種最純粹的精神追求。雖然瑪麗是在英國國教的信條中長大的,但她敬重這位德高望重的不從國教牧師,偶爾也會參加普萊斯的公開布道。”在《權利辯護》中,沃氏更是流露出無限的崇敬之情,不妨說,普萊斯是沃氏的“精神之父”。從回憶錄可知,沃氏和博格夫婦私交甚密;同樣,《女權辯護》也透露了她和普裡斯特利的友誼。前面已經說過,在美洲革命時期,柏克曾經也是這些不從國教者的朋友。普裡斯特利如此評論,“他(引者按:指柏克)深受不從國教者的喜愛…… 我們一直認為,他是我們可以依賴的人,特别是他在籌集資金或捐款事務中為我們說話。而且,他與我們擁有共同的事業,熱心地支持美國争取自由”。但是在1790年,柏克改變了立場,普利斯特裡的評價,也為之一變:“一個公開的美國革命的朋友,竟然與法國革命為敵,而法國革命是出于同樣的原則,這在我看來,真是匪夷所思。”(轉引自J. C. D. Clark ed., 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 “Introduction”, p37,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柏克為何與這些不從國教者分道揚镳呢?或者,換一個角度來提問,沃氏為何與這些改革派知識分子不謀而合呢?
讓我們來稍微了解一下這些不從國教者的觀點和做派。博格的《政治論說集》以沃波爾和佩勒姆等英國首相為靶子,批評十八世紀早期的政治腐敗,寄希望于憲政的重建,以遏制政府專權和道德淪落。“七年戰争”之後,這些不從國教者開始染上了民主主義的色彩,博格和普萊斯不僅參與廢除《誓證法》和《市鎮機關法》的抗議活動,還大力促進議會改革的事業,特别是擴大選舉權、廢除腐敗做法(主要指拉攏選票)和重新分配選區,從而确保更公平的代表權。這些激進籲求也是《權利辯護》的主要論點。博格寫道,“隻有民衆的絕對的、至高無上的意願和喜好,才是他們對其政府形式做出抉擇的充分理由”(《1660-1832年的英國社會》,476頁)。這樣的言論和普萊斯那篇著名布道《愛國論》的主旨,簡直如出一轍。
普萊斯認為,道德判斷是理性的功能,它包含永恒的真理;他采取了一種自由意志論的立場,即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自主地做他認為是自己責任範圍内的事情,而不必受所處環境的束縛。普萊斯相信,上帝的存在及其屬性都是可以理性地加以證明的。這些觀念也都是《權利辯護》和《女權辯護》的思想底色。沃氏同樣相信上帝的全能和仁慈;兩個“辯護”均指出:每一場看似不幸的災難,之所以被容忍,是因為它是神聖目的的一部分。今天的女權主義主要是世俗意義上的,難怪當下某些女權主義者對沃氏的宗教關懷不以為然。
相對于沃氏及其丈夫戈德溫,博格、普萊斯和普裡斯特利年長一些,雖然接受了不從國教派牧師的熏陶,像平信徒一樣生活,至少還是關注政治的虔信的基督徒。而沃氏的丈夫戈德溫(還有那位倡導功利主義的詹姆斯·穆勒)則代表了年輕一代的不從國教者,他們最終放棄了自己的宗教信仰,轉而基于無神論的原則,試圖開創更為激進的政治制度。這裡強調不從國教這個群體,是因為以克拉克為首的“修正史學”對英國“舊制度”的崩潰提出了新的解釋。克拉克指出,1832年“舊制度”的最終危機并不是外來壓力的結果,而是政府和國教自身退讓的結果。也就是說,人口變遷、工業革命、城市化等等都不是釀成最終危及的關鍵因素,最為緻命的,是宗教和社會政策的調整,尤其指1828年《誓證法》和《市鎮機關法》被取消了,1829年又通過了《天主教徒解放法案》。
四、宗教和啟蒙的關系
沃氏和柏克都是啟蒙時代的代表人物,啟蒙和宗教并不是對立的。哈耶克曾經說,法國人本着一種建構論的知識主義精神來解釋英國人的傳統、制度和理念,法國人這樣的思路,哈耶克稱之為“唯理主義”。那麼,這位“親法”的沃氏算不算是一個“唯理主義者”呢?哈耶克解釋如下:“對于唯理主義者來說,理性不再是一種當真理凸顯出來的時候認識真理的能力,而變成了一種從明确的前提出發進行演繹推理而達緻真理的能力。”(引自《哈耶克文集》,鄧正來選編、譯,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484頁)《權利辯護》以及《女權辯護》都清清楚楚地表明,沃氏的理性首先是“認識真理的能力”。這樣的理性能力,恐怕柏克也不會否認。
柏克和沃氏都是國教徒,盡管沃氏懷疑柏克的信仰。《權利辯護》中有雲,“或許閣下有所顧忌,不便公開談論自己的信仰”,這裡暗示柏克可能是一個隐蔽的天主教徒。這樣的懷疑,在當時大有人在。如果說沃氏的思想有前提的話,那是至高無上的上帝,這也一定是柏克的前提。柏克自有深刻的宗教關懷,這使他與許多福克斯盟友自然拉開了距離。人是“一種宗教動物”,這是柏克整個職業生涯中的一貫立場。為社會生活的宗教基礎進行強有力的辯護,這與輝格式的自由主義也并不矛盾。需要注意的是,柏克筆下的“教會”,若不加限定,指的是一個普世教會,羅馬天主教派、英國國教會和新教不從國教者等,都包括在其中。沃氏在《權利辯護》中明确指出,自己不屬于羅馬天主教派,也并非新教不從國教者。戈德溫在《憶亡妻》中說,盡管不定期參加禮拜,但妻子仍是國教徒,這樣的說法是可信的。不過,沃氏對其他教派的态度同樣也是寬容的。那麼,柏克和沃氏的分歧,到底在哪裡呢?
随着法國大革命的展開,柏克正向英國國教會的高教派立場靠攏。法國大革命之後,柏克思想中的新元素不是對君主制的贊美,也不是對貴族的稱頌,而是他對英國國教作用的高度強調。比較而言,沃氏屬于國教會的低教派,這和她所處的社交圈子有關,尤其指前面提到的不從國教者。柏克看問題的态度悲觀一些,沃氏則更為樂觀。這裡再次可見普萊斯的影響,後者對人類可以無限完善的教義,一貫充滿了熱情。在普賴斯、普裡斯特利的思想中,都有一個強烈的千禧年主義的因素。普萊斯和沃氏都相信,上帝幹預人類曆史,是為了使這個世界逐漸改善。因此,千禧年主義可以與社會進步的信仰相互調和,并行不悖。普裡斯特利曾言,“我們正向着完美而邁進”,因此“無論這個世界開始的時候是什麼樣子,其結局将是輝煌的、天堂般的,超出我們的想象現在能夠設想的程度”。柏克同樣相信上帝幹預人類曆史,不過他所謂的神意,主要是通過“成規慣例”(也可以譯為“因襲”)實現的。質言之,财産和權利是漫長的社會關系演化出來的産物,是約定俗成之物,就仿佛漫長的占有時間足以保障現存财産和權利的合法性。沃氏一針見血地指出,如此推論,時間可以洗去一切原罪。柏克的悲觀表現在,面對“成規慣例”或者“因襲”的過程,我們實際是無能為力的。
柏克和沃氏的差異,恰好可以追溯到一種高/低教會神學教義的傳統及其伴随的道德心理。大緻而言,對原罪的信念越堅定,就越不輕易相信人類的制度設計可以克服它自身的缺陷。而且,柏克來自愛爾蘭,在那裡成長、接受教育,愛爾蘭的國教(Irish Anglican)讓他染上了更加強烈的懷疑氣質,這也是其政治立場的促成性因素之一。普萊斯、沃氏也許沒有意識到全面、大規模改革的内在危險。他們或許都沒有充分地領悟到,習慣、習俗、偏見和惰性等在多大程度上支配着人們的日常舉止。樂觀者往往低估了任何問題可以理性地加以解決的難度,或者誇大了人們樂意傾聽和訴諸理性原則的程度。但這不意味着,貶低人類的理性,就是可取的。柏克嘲弄普萊斯是一個精于“計算”的神職人員、誇誇而談的“形而上學者”。普萊斯的啟蒙老師曾經是牛頓的好朋友,在數學和物理方面,普萊斯都掌握了非常紮實的知識。除了道德哲學和神學,他更以概率論、精算學和人口統計學而出名。他也精通實務,人壽保險業在十八世紀英國的迅猛發展,自有普萊斯的功勞,正是他最終說服那些專業人士:沒有理由向女性收取更高的保險費,因為她們的預期壽命要比男性長。他還極力倡導拓展償債基金業務。普萊斯的職業生涯告訴我們:一個精算師的技能,或者基于數據的合理計劃,是可以用來解決具體的社會問題的。普萊斯和謝爾本勳爵關系密切,而以後者的宅邸為中心的那個社交圈子(Bowood Group)可以說是十八世紀英國政府的“智囊團”。無論是律師界、軍隊和教會的發展趨勢,還是政治、經濟和金融事務的最新動向,他們都掌握第一手的資料。
柏克贊美的國教會、(未經改革的)議會和貴族制度等,在1815年以後再次受到了各方的激烈批評,用克拉克的話說,那個令人心儀的“舊制度”很快就“轟然崩塌”了。可以說,當下民主國家或者社會奉行的大多制度或者觀念,恰恰是普萊斯和沃氏所捍衛的:國家和社會機構,應被視為全體人民的公仆,所有公民都有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參與社會管理,而且,所謂的“民衆”,決不是一個由少數精英階層組成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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