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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雙碳目标企業應該怎麼做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0-11 01:13:09

為實現雙碳目标企業應該怎麼做(企業應該怎麼做)1

為實現雙碳目标企業應該怎麼做(企業應該怎麼做)2

做HR這行久了,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棘手事件,比如在毫無預告的情況下,員工就這樣消失了。

有的員工嫖娼被行政拘留;有的心情不好,單方面想擺爛;有的可能是突發意外事故昏迷不醒;還有的員工跑到隔壁公司上班。

多數情況下,員工或其家屬可能會通知一下公司,但還有既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也不通過任何方式留痕表明自己主動辭職,而是直接不到公司上班的“員工”。

企業如果“坐視不管”,會帶來怎樣的法律風險?又可以采取什麼措施降低風險?

01

先來看一則案例:

某軟件開發公司因員工工作表現散漫,其主管與其協商調整工作地點。協商未果,在公司未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員工直接不來上班。主管認為員工屬于自離,勞動關系自動解除。

本以為事情就這樣過去了,但一年以後,公司收到了員工申請勞動仲裁的材料。員工稱公司違法解除,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委認為,首先,員工主張公司口頭違法辭退,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次,公司碎主張員工不來上班,屬于自離,但其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也未發出書面催告員工回公司上班的通知。

因此,在雙方均未能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根據公平合理原則,推定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經雙方協商一緻,自2020年12月5日起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4.6萬。

這個案子說明了,員工不辭而别,不能輕易按“自動離職”處理。

02

有不少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無故缺勤5天,按自動離職處理。”可以這樣規定嗎?

實際上,“自動離職”并非規範的法律術語,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自動離職”作出具體的定義。其說法源于《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複函》(以下簡稱《複函》),複函中規定:

①“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② 職工未經企業批準而擅自離職的,企業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

因此,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争議,應按除名争議處理。

這個函件,并未規定自動離職可以自動化處理,而且現行勞動法律法規下并沒有規定“自動離職”一說。因此在員工不辭而别的情況下,員工并沒有向公司明确表示辭職,勞動關系并不會自動解除。

單純缺勤5天,還是要結合相應情況進行判斷,不能按“自動離職”處理。

03

如果員工不辭而别,企業應該怎麼做?建議可以采取如下處理流程:

1.先發返崗通知,及時采取多種方式敦促其到崗。

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短信、内部溝通系統、郵寄、郵箱等。主要内容應包含:通知員工在收到本通知後立即回公司上班,并說明無故缺勤理由。如需請假,請及時完善請假手續并提供證明材料。同時告知無故缺勤,公司将按規章制度嚴肅處理

關于送達地址,建議優先考慮勞動合同等入職資料上填寫的地址,其次為雙方往來函件中約定的其它地址、戶籍登記住所、經常居住地住址。

如果員工在收到通知書後仍不回來呢?HR可繼續催崗2-3次,固定員工缺勤事實,為公司管理的合理性留足空間。

萬一員工回來了呢?則要求其向公司說明缺勤理由,有理由的,根據情形處理;沒有理由的,達到規章制度規定的曠工條件,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決定辭退自離員工時,記得通知工會,征求工會意見。

這屬于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會,并研究工會意見,将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總而言之,在員工群體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的背景下,企業在面對員工不辭而别時,不能再理所當然地認為勞動關系自動解除,而是應當及時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催崗,固定相關證據,為後續單方辭退等處理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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