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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适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類案檢索指導意見》)第一條規定,類案,是指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争議焦點、法律适用問題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經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一般而言,類案的基礎性作用在于了解法院裁判觀點、預判案件走向、評估訴訟風險等方面,“天同訴訟圈”此前已有文章從不同角度闡述了類案檢索方法和案例檢索報告制作。[1]本文則進一步着眼于類案如何在案件評估、辦理的全過程中體現其價值。尤其是對于缺乏實務經驗的新人律師,有必要深入挖掘類案的價值,以便起到“借他山之石,琢己身之玉”的效用。
一、案件評估階段,用高層級法院的典型類案建立案件知識體系
新人律師雖經曆過法學教育和職業資格考試的磨練,但仍舊可能對形形色色的案件有無從下手之感。這些案件可能涉及律師本人非熟知的法律領域或本專業領域新問題,或涉及法律空白。
此時,有必要通過檢索最高院及高院層級的在先類案,了解法院是否對類似案件形成較為統一的裁判觀點,并了解法院處理類案時适用的重點法律規範,從而迅速建立與案件相關的知識體系,全面掌握案件脈絡,對案件辦理和可能走向成算在心。
【案例引入】甲國有企業與乙銀行的合作建房合同約定,甲國有企業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乙銀行提供資金,建成房屋雙方各分一半。其後,在甲企業改制的過程中,在國有股權轉讓資産評估時,将合同中屬于乙銀行的部分房産誤評為甲企業資産并錯誤登記至甲企業名下,甲乙雙方因之成訟。
實踐中一些疑難案件産生的根源在于,雖然法律對有關問題已有較為詳盡的規定,但由于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約定不清晰或履約行為不規範、關鍵性證據缺失等原因,導緻在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判斷合同性質、合同效力等問題時呈現出模棱兩可的局面,前述案例即為例證。
根據有關規定,利用國有土地合作建房的合同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産合同、租賃合同等,對案涉合同的有效性認定亦有不同。此時,通過檢索基本事實相近的類案,能夠了解法院處理類案時如何選取和認定複雜案件中的關鍵事實,從而在後續案件辦理階段能有的放矢地說服法院,依法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二、訴訟準備階段,重視管轄法院的類案檢索
在訴訟準備階段,對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師而言,類案在确定案件的具體案由、确定管轄法院、判斷案件審理可行性以及精準表達訴訟請求等方面具有意義。
(一)判斷案件的主管機關
以公房使用權糾紛案件為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産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及有關規定,因單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産糾紛,均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2]即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範圍之内。然而随着“公房入市”改革進程,公房租賃合同糾紛、公房買賣合同糾紛的數量也日益攀升,但各地法院對于類似争議受理與否卻存在不同的認定,因此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有必要對管轄法院的類案進行檢索,以避免案件無法正常啟動。
【案例引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民申5057号陳君、肖麗芳排除妨害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案涉房屋争議的實質還是糧食集團公司如何落實公房租賃政策的問題,由此産生的房産糾紛屬于曆史遺留問題和單位内部占房、分房問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産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規定的不符合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條件。
【案例引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再553号浙江農業商貿職業學院、姚奇虹物權保護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從案涉房屋不動産登記、房屋租金收款收據、帥孝華向商貿學院提交的延期半年騰房報告、帥孝華寫給姚奇紅的書信等證據看,案涉房屋系商貿學院出租給該院教師帥孝華使用。案涉房屋租賃關系在帥孝華1999年辭職後終止,但因姚奇虹、帥一天繼續占用案涉房屋而引發糾紛,故系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租賃房屋民事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二)确定糾紛性質及案由
以土地争議案件為例,可能出現案件糾紛性質認定分歧的情況,以及行政争議與民事争議交叉的情況,因此有必要針對性檢索管轄法院及上一級法院相關類案。确定糾紛性質和具體案由,直接關乎法院是否受理案件,當事人的訴求能否實現;而确認類案中行政争議與民事争議交叉時法院的處理次序,則有助于案件順利推進,避免法院以民事/行政案件沒有審結為由,裁定中止本案審理。
【案例引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冀民終495号唐山普瑞春城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本案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做出了規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亦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列為“合同糾紛”的下級案由。原審裁定以本案所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于其他行政協議,不屬于民事案件受案範圍為由不予受理欠妥。
【案例引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瓊民終969号海南榮華工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瓊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系行政機關,其将案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榮華公司系代表國家履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職責之行為,故案涉《協議書》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内容,應屬于行政協議。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發布的指導案例76号亦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定性為行政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規定,行政訴訟法已将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雖然該規定并未明确列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其中有一個“等”字,該規定系對行政協議類型的不完全列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作為行政協議亦應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因此,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三)精準表達訴訟請求
實踐中,許多當事人自身并不具備明确的訴求,此時便需要律師基于案件情況設計出明确訴訟請求并在起訴狀中精準表達。尤其是在複雜的合同糾紛案件中,案涉合同的性質、效力及可能的責任承擔問題都直接關涉原告代理律師訴訟策略的展開。
此時,律師可通過精确檢索管轄法院新近發布的類案裁判文書,以及知名律師事務所、知名律師在類案裁判文書中體現的訴訟請求和訴訟策略作為自身在書寫起訴狀、組織訴訟請求時的參照。
【案例引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贛民終243号袁何生、宜春市利達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合夥協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宜春市利達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袁何生合夥協議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袁何生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請求确認袁何生為利達公司的股東,确認袁何生持有利達公司18%的股份,并責令利達公司在10個工作日内完成袁何生股東身份及持股比例的登記工作;2.若上述訴請不能得到支持,則請求判令利達公司支付拖欠袁何生的股權轉讓款1013.39萬元、利息719.51萬元,合計1732.9萬元,并請求責令利達公司向袁何生支付該1732.9萬元的相應利息。
二審法院判決:宜春市利達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袁何生支付轉讓款9142199元及利息3266812元。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階段維持了這一裁判結果。
三、案件審理階段,根據案件争議焦點檢索類案并向法院提交
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并不意味着類案檢索的結束。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有權向法院提交類案檢索報告,用一份客觀、全面、準确的類案檢索報告幫助承辦法官更加準确地認定案件争議焦點的性質。此外,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針對争議焦點更有針對性和更加精細化的類案檢索,也有助于律師對于案件後續走向和可能結果作出更為準确的預期。
【規範引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
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引述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裁判理由中回應是否參照了該指導性案例并說明理由。
【規範引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适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條
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并說明理由;提交其他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
律師向法院提交類案檢索結果也得到部分地方司法文件的認可。在《類案檢索指導意見》的基礎上,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率先出台地方司法文件,進一步加重了訴訟代理人提交類案時,承辦法官的類案檢索義務。
【規範引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範法官裁量權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統一的實施意見(試行)》第九條
承辦法官審理個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類案進行檢索:(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檢察機關對裁判尺度提出異議,且已提交相關案例作為訴辯理由的;……
【規範引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類案強制檢索報告制度的規定(試行)》第2條
正在審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類案檢索:……(5)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公訴機關提交類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張的案件;……
此外,《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引導律師進行類案檢索的操作指引(試行)》明确建議律師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類型、檢索順序、報告形式以及對承辦法官的回應要求等内容,并要求南京市全市法院為律師進行類案檢索提供便利。
綜上,律師有必要在動态的案件審理過程中随着案件審理進程持續進行類案檢索,并及時向法院提交類案檢索報告,便于承辦法官公正高效辦理案件、與類案保持法律适用的一緻性。
餘論
在《類案檢索指導意見》出台前,許多實務界人士基于實務經驗形成的類案檢索觀點是,即使更高層級法院作出了相反的類案判決,承辦法官一般不會違背其自身以及上一級法院作出的類案判決。
《類案檢索指導意見》出台後,《<關于統一法律适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的理解與适用》明确的效力層次卻與實務界人士此前的認知截然相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拘束力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發布的案例、其他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拘束力次之;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拘束力最低。[3]
因此,律師在未來的案件辦理中,應當注意識别和比對不同層次的類案裁判觀點,以便根據《類案檢索指導意見》的精神選取最具有參照性的類案,作出更加準确的案件預判,發揮自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當律師發現承辦法官可能作出違反類案适用層次的不利判決時,也應注意向法院提交具有較強拘束力的類案檢索報告,以便承辦法官規範行使裁量權。
注釋:
[1]例如2016年華轶琳著《手把手教你如何制作一份合格的案件檢索報告》,2019年10月13日吳陶鈞著《法律檢索結果呈現的雙重維度和相應要點》,及2020年6月27日曲金亮著《乘風破浪的律師也需要一份詳盡的法律檢索報告》等。
[2]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産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
[3]參見微信公衆号“人民司法”2020年9月7日發布微信文章《劉樹德胡繼先丨<關于統一法律适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的理解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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