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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金融營銷宣傳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30 05:25:55

12月31日,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網信辦、外彙局、知識産權局就《金融産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禁止金融營銷宣傳(金融産品網絡營銷出了新規定)1

《辦法》聚焦非法金融産品營銷、虛假和誤導宣傳、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适當性管理缺失、不正當競争等五方面突出問題,注重發揮各管理部門的工作合力,與現有監管制度有效銜接,從基本原則和資質要求、内容和行為規範、合作行為管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條具體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提出網絡營銷的基本原則和業務資質要求。明确金融産品網絡營銷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序良俗、誠實守信、公平競争等基本原則。要求金融機構自行開展或委托互聯網平台企業開展金融産品網絡營銷,必須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範圍内進行。禁止任何機構或個人為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絡營銷。禁止通過互聯網面向不特定對象營銷私募類金融産品。

二是明确營銷宣傳内容和行為的具體規範。要求金融機構對網絡營銷宣傳内容的合法合規性負責,建立審核工作機制。營銷宣傳内容應使用準确、通俗的語言全面披露金融産品的關鍵信息,不含有虛假、欺詐或引人誤解的内容。開展金融産品網絡營銷時要分區展示各類金融産品,不得進行騷擾性營銷和嵌套銷售。另外,明确精準營銷、直播等新型營銷、組合銷售的基本行為規範。

三是加強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明确金融機構與合作互聯網平台企業的業務邊界和管理責任劃分。要求金融機構作為業務主體承擔對營銷合作行為的管理責任,與合作互聯網平台企業簽訂書面協議,建立合作互聯網平台企業準入和退出管理機制。要求互聯網平台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開展營銷活動,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金融産品的銷售業務環節,同時要加強對入駐金融機構的管理,不得與金融機構産生品牌混同,不得違規在網站、APP名稱和商标中使用金融類字樣。

四是提出監管措施,明确違規行為法律責任。明确金融管理、網信、電信主管、市場監管、知識産權等部門對金融産品網絡營銷活動的監管職責,以及金融機構、互聯網平台企業違反《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和處罰依據。

奧一新聞記者 麥妙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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