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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職務行為的法律依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5 20:10:30

認定職務行為的法律依據?被審查調查人的主體身份,既關系其違紀違法行為的認定,又關系作出處理處分的相關程序查清被審查調查人主體身份,是審查調查中最基礎的工作,也是審理工作首先要審核的内容,對于整個案件的定性處理有着直接影響,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認定職務行為的法律依據?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認定職務行為的法律依據(主體身份對定性處理有哪些影響)1

認定職務行為的法律依據

被審查調查人的主體身份,既關系其違紀違法行為的認定,又關系作出處理處分的相關程序。查清被審查調查人主體身份,是審查調查中最基礎的工作,也是審理工作首先要審核的内容,對于整個案件的定性處理有着直接影響。

一是影響違紀與非違紀的界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部分條款将黨員領導幹部作為特殊主體,對某些違紀行為進行了限定,是否屬于黨員領導幹部成為區别違紀與非違紀的關鍵。如張某參加了自發組織的戰友會,若張某為黨員領導幹部,且情節嚴重,張某就構成了違反組織紀律行為;若張某為一般黨員,則不構成該違紀行為。

二是影響此罪(違紀違法行為)與彼罪(違紀違法行為)的界定。如村民小組組長王某,虛報套取該小組集體土地補償資金5萬元,對其行為如何認定?若王某是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征地補償款發放工作過程中,以其本人名義虛報套取該小組集體土地補償資金據為己有,應認定為貪污;若是該筆資金已經發放到小組,王某在對該資金管理分配過程中将其據為己有,則應認定為職務侵占。

三是影響責任劃分。《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将有關人員責任按照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部分條款區分不同責任做出不同量紀,一般對直接責任者的處理重于領導責任者。如某區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李某、副書記張某、組織委員王某,王某在發展黨員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被發展為黨員,且一些黨員入黨程序違規,對此王某應負直接責任,分管組織工作的張某應負主要領導責任,黨工委書記李某應負重要領導責任。

四是影響處理依據。在政務處分法實施之前,監察機關在對監察對象作出政務處分或相應處理時依據各不相同,如果被調查人是行政機關公務員、參公事業編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應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非參公事業編工作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應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民法官應依據法官法,人民檢察官應依據檢察官法,農村基層幹部應依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幹規定(試行)》。2020年7月1日,政務處分法實施後,雖有了統一依據,但根據“從舊兼從輕”的規定,2020年7月1日前的職務違法行為有很大一部分需要依據之前的法律法規,因此,主體身份不同也會造成處分依據不同。

五是影響懲戒後果。在政務處分法實施前,監察對象實施同樣的違法行為因主體身份不同,造成處理依據不同,從而導緻處置結果也可能有所不同。政務處分法出台後,統一了處分依據,規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職人員的共同規則,同時,對于不同類型的公職人員,根據其身份等特點,在處分後果上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所以主體身份不同,也會影響懲戒後果。(邢妍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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