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下午,距離湖南長沙市望城區金山橋街道一居民自建房發生倒塌事故發生的4月29日12時24分已經過去72小時,初步核實房屋内受困人員23人中僅救出7人,而事發地附近有39人失聯,意味着還有多數失蹤人員沒有找到。
那麼,“黃金72小時”過後,還會繼續搜救嗎?
這個“黃金72小時”又是怎麼來的呢?
坍塌事件救援的“黃金48小時”包括地震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坍塌事件中通常會有為數不少的人受困,這些人得以幸存的生存率往往與獲救時間密切相關。
早在1991年,一項文獻綜述表明,在地震發生後24-48小時的時間範圍内,搜救出的人活着的比率急劇下降。
基于此,在美國城市搜索和救援早期培訓教材中,這一時間段通常被稱為“黃金48小時”,類似于創傷後緊急救治的“黃金時間”。
“黃金72小時”與“3333”生存法則盡管,坍塌救援中,72小時後能成功救出幸存者的幾率進一步下降,但醫學文獻上似乎并沒有“黃金72小時”的說法。
那麼,這個“黃金72小時”是怎麼來的呢?
很有可能是來源于“3333”生存法則。
所謂“3333”生存法則是指,人一旦受困,
然而,這個說法僅僅是一個“經驗之談”,從來沒有任何可信的研究證據支持。而且,說的并不是生存的最大期限,而是說在這4個情形下的4個時間期限内有效施救,不僅可以存活,而且不會遺留任何實質性傷害。
因而,也有人調侃性地添加了另外兩條“生存法則”:
可見,這個所謂“3333”生存法則也并不是什麼嚴謹、嚴肅的事。
而救援的所謂“黃金72小時”很可能就是從“3333”生存法則中的第3個“3”衍生出來,即一個人一旦受困,沒有水的話,隻可能活3天。
“4444”生存法則實際上,在國際上,盡管同樣缺乏嚴謹的研究證據支持,“4444”生存法則似乎比“3333”生存法則被更廣泛接受:
對于指導救援來說,不管是“黃金48小時”,“黃金72小時”,或“3333”生存法則,或“4444”生存法則似乎遠沒有最長可存活時間更重要。
因為,最長可存活時間是決定救援劃分階段的關鍵數據,在最長可存活時間内,救援的主要目标是盡可能搜救幸存者;而一旦過了最長可存活時間,救援就會進入到“撿屍體”的階段,可以不再以人工或小型機器挖掘為主,而是可以投入大型機械進行挖掘,可以加快救援進度。
坍塌事件最大可存活時間坍塌事件發生後,“黃金48小時”,“黃金72小時”的意義在于在這個時間内盡早找到失蹤者可以獲得最大的生存機會。
但是,對于決定救援策略轉變而來,受困者最大可存活時間則顯得更為重要。
這是因為,坍塌事件發生後處置的第一階段以搜救幸存者為目的,這個階段的特點是不能使用大型機械,是資源密集型,并且充滿危險的階段。隻有不可能在搜救出幸存者後,即超過最大可存活時間,才能轉入動用大型機械的第二個階段。
那麼,坍塌事件發生後受困的幸存者最大可存活時間是多少呢?
目前最長紀錄是20天。
但是,被廣泛接受的是2006年發表的一項對1985-2004年地震造成建築物坍塌廢墟中成功搜救的存活超過48小時事件的綜述。
這份研究通過對相關醫學文獻和媒體報道的分析,發現受困者可存活的最長時間可以達到13-14天,在5到10天内成功獲救的例子不少。
因此,目前國際上通常在事故發生14天後才放棄搜救幸存者,轉入第二階段處置。
這也是2001年9月11日恐怖襲擊美國直到世貿中心倒塌後第14天才為失蹤受害者簽發死亡證書的主要根據。
綜上,救援“黃金72小時”雖然不能說是一個僞概念,但其意義并沒有人們認為的那麼大,至少遠沒有受困者最大可存活時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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