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辦法》明确規定了中央企業設立首席合規官。
對此,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負責人表示,在中央企業設立首席合規官,既有利于進一步明确合規管理職責、落實責任,統籌各方力量更好推動工作,也展現了中央企業對強化合規管理的高度重視和積極态度,對推動各類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具有重要示範帶動作用。
董事會有合規性方面的制度安排,董事長有合規性方面的制度要求,經營層有合規性方面的制度約束,企業還有總法律顧問,有政策法規機構,有各種為企業有償服務的律師,有各種合規性的把關環節,還要設一個首席合規官,即便不是多此一舉,也是沒有這個必要。因為,在總法律顧問身上再按一個首席合規官的頭銜,有什麼意義和價值?如果合規性需要用新頭銜來實現,那恰恰證明企業的制度是沒有發揮作用的,需要解決的是檢查企業制度的執行情況,而不是用增加新的頭銜來解決合規性差的問題。
什麼都要用“首席”來進行制度設計,什麼首席執行官、首席财務官、首席技術官、首席經濟學家、首席質量官、首席品牌官,等等,現在,又要增加一個什麼首席合規官。一家企業,如果什麼“首席”都設滿了,估計也就沒有幾個在做具體事的了。實際上,除了首席執行官、首席财務官之外,其他的都是擺設。譬如首席質量官,有幾個企業是靠首席質量官在抓産品質量管理的,還不是質量管理機構,不是從車間到設備的各個環節,都下達質量管理要求和标準。
如果說産品質量等方面還有一些具體的工作要抓,抓得好差,可以從産品質量合格率等方面得到體現的話,能夠評價一下首席質量官的作用(是不是首席質量官的功勞,也都得給他)。首席合規官設立後,從什麼地方可以證明這是一項正确的決策呢?能确保不再發生不合規現象嗎?敢對董事長、總經理說“不”嗎?首席合規官敢說,難道總法律顧問就不敢嗎?為什麼非要在身上多按一個頭銜才敢在合規性問題上說“不”呢?
雖然辦法規定,首席合規官不新增領導崗位和職數,而是由總法律顧問兼任,那意義在哪呢?合規性工作能否抓好,絕不是靠各種頭銜堆積起來的,而是靠制度安排、制度執行和制度規範起來的。隻有制度執行不打折扣,從董事長到一般員工都能規範好自己的行為,合規性自然沒有任何問題,縱然存在不熟悉相關法律的問題,也有企業的法規部門、法律顧問、尤其是總法律顧問把關。如果他們也把不了關,就是失職,就得追究他們的責任。
對央企提出合規性方面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正确的。前提是,一定要研究用什麼樣的方式來達到目的。依靠設立首席合規官的方式來解決央企的合規性問題,隻能是換湯不換藥。人的行為,不是靠賦予新的頭銜來改變的。總法律顧問就是總法律顧問,加個首席合規官後仍然是總法律顧問,而不會淩駕于企業主要負責人之上。因此,是否合規,關鍵看總法律顧問敢不敢依照法律、制度來分析、評判,最終提出自己的想法。如果做不到,而是受制于權力,那麼,加一個首席合規官頭銜,依然會服從權力。退一步講,如果把首席合規官設立在國資委,由國資委的首席合規官對各企業的合規性負責,情況倒會好一點。設在企業,且由總法律顧問兼任,真正是多此一舉。
所以,在設立首席合規官問題上,國資委有點把簡單問題複雜化、把原本可以制度化的問題人為化了,以為企業能否合規,要靠首席合規官來實現,而不是靠制度來規範。如此,也就是更相信人治,而不信任法治。如果增設了一個首席合規官,企業的合規性問題就解決了,那制度在企業也就形同虛設、成為擺設了。這樣的企業,也就不是真正的市場主體。同時,什麼法規部門、法律顧問等,也可以全部撤銷或解除,因為,也都是擺設,都可以把責任交給首席合規官。怕就怕,企業不合規的問題,就是來自于總法律顧問。結果,反給了總法律顧問監守自盜的更大空間、更多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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