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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簽和核發的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9 20:13:49

公文中簽和核發的區别(關于寫作你弄懂了公文寫作中)1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 “上行文應當标注簽發人姓名。”公文簽發是公文生效必備的條件,“請示”“報告”“意見”等上行文應當正确标注“簽發人”。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對“簽發”要求認識不清,有的對“簽發人”意義認識不到位,有的該标注卻不标注“簽發人”,有的亂标注“簽發人”,甚至錯把“簽發”行為當作“簽發人”使用。

一、認清“簽發”與“簽發人”的概念

《條例》規定,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序。可見,“簽發”是公文拟制過程中的一個必備程序。所有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不論是上行文、下行文還是平行文,也不管是什麼文種,任何公文都必須履行“簽發”的相關程序和手續。“簽發”是領導人行使職權的一種行為,是公文處理的一個過程和必備環節。公文一經領導人“簽發”,就意味着該公文已經産生法定效力。

“簽發人”是公文格式的18個要素之一,是上行文中的文面格式的必備要素之一。“簽發人”的标注要考慮公文的行文關系,同時也要考慮公文文種問題,它的标注通常隻能在特定的公文文種中進行。實際上,标注簽發人姓名僅僅針對“請示”“報告”“意見”文種的上行文而言。“簽發人”是上行文的必備格式要素,它體現的是單位領導人對上級機關負責的一種形式。

二、公文“簽發”有什麼要求

公文必須經過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才能正式生效,公文簽發是發文機關負責人履行職責的重要體現。

1. 依權限簽發。機關負責人隻能簽發自身權限所及的公文,對自己職權範圍内的公文負責。内容重要、涉及面廣、對全局工作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普發性公文,以及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意見”等,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屬某方面工作的公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或經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

2. 負責任簽發。機關負責人要充分認識簽發公文所承擔的責任,在簽發前,應對文稿作全面審核,進行必要的修改、糾正和補充,并對密級、公開屬性進行審核,确認無誤後簽發意見。簽發意見要具體,态度要明确,如明确地寫上 “發”“可印發”“同意印發”或“清稿後發”等具體發文意見。

3. 按程序會簽。涉及多個機關工作的聯合發文,應做好會簽工作,使各機關負責人均履行簽發手續,承擔相應責任。會簽要注意時效,主辦機關應主動做好與會簽機關的銜接,對未及時會簽的要催辦。

4. 按格式簽發。機關負責人應在公文處理單(發文辦理單)“簽發欄”内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聯合行文時,會簽機關在“會簽欄”内簽字。簽發時應使用鋼筆、毛筆、簽字筆和耐久的碳素墨水(墨汁),不能使用鉛筆、圓珠筆或純藍墨水。

三、哪些公文需要标注“簽發人”

《條例》規定“上行文應當标注簽發人姓名。”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GB/T 9704—2012,以下簡稱《格式》)規定“上行文的發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編排,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格式》“式樣” 公文首頁版式圖 4附有“簽發人”标志。帶有“簽發人”标志的公文首頁版式式樣,我們習慣上把它稱為“上行文格式”。在公文文種中,“請示”“報告”以及按請示性公文程序和要求辦理的“意見”,應該按照“上行文格式”來處理,都要求必須出現“簽發人”标識區域,并标注簽發人姓名。

作為下行文、平行文的公文文種,諸如通知、通報、函等,不屬于上行文範疇,不适合使用“上行文格式”的版式式樣,不應該出現“簽發人”的标識區域,也就是說不應該标注“簽發人”字樣及其姓名。《格式》要求,對一般格式的發文字号編排在發文機關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而對上行文的發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編排,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這也說明在繕印時标注“簽發人”及其姓名隻針對上行文。

之所以規定“上行文”必須标注“簽發人”姓名,其目的在于表明公文的具體負責者,督促有關領導人認真嚴肅地履行權利義務,确保公文質量;同時讓上級機關的領導人了解下級機關誰對上報事項負責,也是我國行政首長負責制的需要。

四、誰是“簽發人”

按《條例》規定,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這是對公文簽發的要求,也是對“簽發人”标注的一種要求。對上行文來說,“簽發人”标識區域内出現的姓名,應是發文機關的主要負責人。

所謂“主要負責人”就是指機關的正職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也是通常意義上的單位“一把手”。“簽發人”标識區域内的領導人姓名應是單位“一把手”的姓名。

“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是指在正職缺位的情況下,由某一副職領導人主持工作(即實際上的“一把手”)。不能把“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理解為一般意義上的副職領導人,因為在一個機關裡,“主持工作的負責人”隻能有一位,而一般意義上的副職領導人在不少機關卻有多位。

《條例》規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由此,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制發的上行文可由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簽發,或根據需要報黨委、政府分管負責人甚至主要負責人簽發。但是,标注在辦公廳(室)上行文“簽發人”區域内的領導人姓名應是辦公廳(室)“一把手”的姓名。如辦公廳主任簽發意見為“經××副市長審示後發”,或副市長簽署意見為“請辦公廳主任簽發”,其“簽發人”應為辦公廳主任。

五、怎麼标注“簽發人”

《格式》7.2.6對标注“簽發人”作了規定,由“簽發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簽發人姓名組成,居右空一字,編排在發文機關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簽發人”三字用3号仿宋體字,簽發人姓名用3号楷體字。如有多個簽發人,簽發人姓名按照發文機關的排列順序從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勻編排,一般每行排兩個姓名,回行時與上一行第一個簽發人姓名對齊。

“簽發”要求領導人親筆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它是機關制發公文的重要依據。不管是“簽發”還是聯合行文中的“會簽”,它都是在公文處理單(發文辦理單)上進行的,領導者親筆書寫的姓名隻會在公文處理單(發文辦理單)上出現。

而“上行文格式”中“簽發人”标識區域内的領導人姓名标注不是要求領導人親筆簽名,也不能采用加蓋簽名章的方式來進行,“簽發人”姓名的标注是文件在繕印時通過打印的方式出現在文件上的。

公文中的“簽發”“簽發人”分屬不同的範疇。公文都須簽發,它是公文制發中的一個必備程序。上行文應當标注簽發人姓名。一些基層單位随意标注“簽發人”的問題,應引起相關單位的足夠重視。要加強對公文處理知識的學習,糾正公文寫作與處理中出現的錯誤,推進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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