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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人買履是哪個朝代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4 17:16:28

鄭人有欲買履者,先自度其足,而置之其坐。至之市,而忘操之。已得履,乃曰:“吾忘持度!”反歸取之。及反,市罷,遂不得履。人曰:“何不試之以足?”曰:“甯信度,無自信也。”

——《韓非子·外儲說左上》

鄭人買履是哪個朝代的(兩千年後鄭人)1

圖片來自網絡

【鄭人買履】的故事想必大家都聽過,講述了一個鄭國人因過于相信“尺度”,造成買不到鞋子的故事。

兩千年多之後,這個鄭國人轉世成了一位名為“小鄭”的年輕人,為了消弭曾經鬧出的笑話,小鄭發誓一定要買到一雙自己滿意的鞋子。于是,小鄭帶上1000元的預算,出發前往商場:

進入第一家店,小鄭就看到了一雙挺喜歡的鞋子,售價1000。小鄭準備付款,卻被老闆告知這雙鞋的售價是1000美金,而非1000人民币……價格翻了好幾倍,是可忍孰不可忍,小鄭決定放棄;

來到第二家店,小鄭又看到了一雙挺喜歡的鞋子,售價1000元。在反複确認過此處的1000元是人民币而非其他币種後,小鄭準備付款,被老闆告知此款鞋按隻出售,單隻1000元,一雙2000元……從未見過如此賣鞋之人,是可忍孰不可忍,小鄭再次決定放棄;

來到第三家店,小鄭又雙看到了一雙挺喜歡的鞋子,售價1000元。在反複确認過此處的1000元是人民币且是一雙而非一隻後,小鄭準備付款,被老闆告知小鄭選擇的顔色屬于限量聯名款,售價為5000元……既然是限量款,為什麼不早說?是可忍孰不可忍,小鄭第三次決定放棄;

來到第四家店,小鄭又雙叒看到了一雙挺喜歡的鞋子,售價1000元。在反複确認過此處的1000元是人民币且是一雙而非一隻且不屬于聯名款限量款後,小鄭準備付款,被老闆告知此款不能使用代金券……這家店小鄭之前來過好多次,曾在活動期間用積分兌換過代金券,當時店員明明說了本店任意商品都可以用,現在卻說那是“店員明明”說的,不是老闆說的,不算……是可忍孰不可忍,小鄭第四次決定放棄;

來到第五家店,小鄭又雙叒叕看到一雙挺喜歡的鞋子,售價1200元,不過現在是活動期間,可以打8折。小鄭掐指一算,8折之後是960元,沒超過預算,于是準備付款,卻被老闆告知須達到最低消費标準方可享受8折優惠,而“最低消費标準”是3000元……買鞋還有最低消費?是可忍孰不可忍,小鄭第五次決定放棄;

……

終于,小鄭徹底崩潰了:難道找一雙明碼标價、沒有欺詐的鞋就這麼難嗎?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明碼标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将徹底解決小鄭遭遇的問題。

先說說關于“明碼标價”的問題。

明碼标價的主要内容:

1.經營者銷售商品應當标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

2.同一品牌或者種類的商品,因顔色、形狀、規格、産地、等級等特征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的,經營者應當針對不同的價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區别;

3.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當标示服務項目、服務内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

明碼标價的主要形式:

1.經營者标示價格,一般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标明人民币金額;

2.經營者标示其他價格信息,一般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同時使用外國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經營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增加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3.經營者可以選擇采用标價簽(含電子标價簽)、标價牌、價目表(冊)、展示闆、電子屏幕、商品實物或者模型展示、圖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标價;

4.金融、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等同時提供多項服務的行業,可以同時采用電子查詢系統的方式進行明碼标價。

也就是說,小鄭在前三家店的遭遇中,商家都違反了關于明碼标價的規定。第一家店沒有使用阿拉伯數字标明人民币金額,第二家店沒有标示計價單位,而第三家店在同一商品因顔色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時,沒有針對不同的價格分别标示品名。

說完了“明碼标價”,我們再來聊聊“價格欺詐”。《規定》列舉了七種典型的價格欺詐行為:

1.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2.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3.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4.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标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5.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6.不标示或者顯著弱化标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7.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也就是說,小鄭在後兩家店的遭遇中,商家違反了關于價格欺詐的規定。倒數第二家店在通過代金券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而最後一家店的行為則屬于不标示或者顯著弱化标示對消費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

當然,如果商家能夠做到以下三點中的任何一點,就不會再被認定為價格欺詐:

1.經營者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故意;

2.實際成交價格能夠使消費者或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其他經營者獲得更大價格優惠;

3.成交結算後,實際折價、減價幅度與标示幅度不完全一緻,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習慣。

故事的最後,小鄭決定通過網購的方式來買鞋,找到了一家信譽較好的網店,這次的經營者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了明碼标價。在選尺碼的時候,小鄭拿一把尺子量了量自己腳的長度,26.5厘米,應該對應42.5碼的鞋。下單、付款、等待、收貨、開箱……

“鄭人”終于買到了心儀已久的“履”。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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