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農村供水法?民以食為天,食以水為先2005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大力支持下,江西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農村集中供水發展迅速為建立長效機制,促進、規範、保障農村供水事業持續健康發展,讓農村居民“喝上安全水、衛生水”,今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江西省農村供水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以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為宗旨,以解決農村供水管理實踐中的現實問題為導向,緊扣規範農村供水用水活動,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設置了總則、規劃與建設、水源與水質、供水與用水、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47條,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江西農村供水法?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民以食為天,食以水為先。2005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大力支持下,江西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農村集中供水發展迅速。為建立長效機制,促進、規範、保障農村供水事業持續健康發展,讓農村居民“喝上安全水、衛生水”,今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江西省農村供水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以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為宗旨,以解決農村供水管理實踐中的現實問題為導向,緊扣規範農村供水用水活動,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設置了總則、規劃與建設、水源與水質、供水與用水、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47條。
關鍵詞:民生
農村飲水安全事關民生福祉,是脫貧攻堅“兩不愁、三保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打赢脫貧攻堅戰的底線任務,是水利扶貧的頭号工程,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民生問題。圍繞農村飲水問題,全省各地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從“飲水解困”到“飲水安全”,再到“飲水安全鞏固提升”,我省農村飲水實現了“面的覆蓋”與“質的提升”同步走,廣大農村群衆有了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
為鞏固農村供水工作成果,《條例》将農村供水工程定性為農村重要公用基礎設施,給予資金投入、建設用地、供水用電價格、稅收和水資源費減免等優惠政策,保障農村供水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确保農村飲水安全民生工程成為民心工程、放心工程。在财政保障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供水工作的領導,将農村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将農村供水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财政預算,促進農村供水事業發展,逐步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農村生活用水供水價格由政府定價且低于合理成本的,政府給予适當補貼。在建設用地方面,對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用地,按照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列入建設用地計劃;可以依法采用劃撥國有土地或者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等方式保障項目用地。在稅費減免方面,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運營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減免以及免征水資源費等優惠。在用電優惠方面,農村生活用水的供水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合表用戶價格。
關鍵詞:安全
水的質量決定生命的質量。農村飲水不安全問題,主要由水源污染造成的。為加強農村供水工程水質管理,《條例》設“水源與水質”專章,并從以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強化水源風險防控。為了強化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條例》明确規定,水源地選址應充分考慮水源水質、水量和水源地污染源、風險源等因素;要求落實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污染防治、衛生評價、衛生監督等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整治措施;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風險篩查。在農村供水工程的生産廠區及單獨設立的淨水、配水等設施邊牆外三十米範圍内,禁止堆放垃圾,禁止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影響水質的生活生産設施。
二是規範水質監測檢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态環境、衛生健康、水行政等有關部門監測本行政區域内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水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制定水質監測計劃,建立水質通報和信息共享機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農村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在制水輸水環節中,供水單位應當設置水淨化消毒設施,使用符合國家标準的供水安全産品和消毒産品;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質檢測,确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标準。
三是強化供水保障。《條例》要求供水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維護供水設施,保持不間斷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時段供水;設定了臨時停水的提前通知義務,超時停水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供水單位确需退出供水經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所有權人提出,由所有權人依法重新确定供水單位;确需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關鍵詞:長效
江西農村供水工作的短闆,主要表現為“先天建設不足,後天管養不夠”。破解這一難題,真正實現“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必須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創新完善覆蓋工程規劃、設計、建設、運營、維護、更新等各環節在内的全生命周期發展模式,加強資源整合,優化布局和功能配置,正确處理不同基礎設施之間的替代、互補、協調、制約關系,促進系統化、協同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一是突出規劃編制。農村供水事業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需要久久為功。正視江西農村供水工程布點散、規模小、标準低等問題,必須堅持系統思維、整體思維,重新認識并提升農村供水發展規劃的引領作用,正确處理當前問題與長久運行管理的關系。《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生态環境、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編制農村供水發展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農村供水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與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和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規劃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水源,優先建設規模化供水工程。
二是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城鄉供水一體化的實施,優化了資源配置,開創了投融資新模式,提高了農村飲水安全保障,縮小了城鄉服務差距,是農村供水發展的大趨勢,也是鄉村振興、城鄉融合發展的重要方向。自2009年始,全省各地城鄉供水一體化迅猛發展。目前,11個設區市中景德鎮市、新餘市整市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有50多個建制縣實施城鄉供水一體化,全省城鎮自來水管網覆蓋行政村比例超過64%,農村供水保障得到較大提高。在總結工作實踐的基礎上,為全面推行城鄉供水一體化,着力解決農村人口飲水安全問題,《條例》率先在全國以地方性法規方式界定了城鄉供水一體化,并固化“促進農村供水事業發展,逐步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目标。《條例》出台僅一個月,4月26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行城鄉供水一體的指導意見》,明确提出2020年底前各縣(市、區)完成城鄉供水一體化模式構建,2025年底前各縣(市、區)城鄉一體化供水工程體系和服務體系基本建成的總體目标,江西城鄉供水一體化即将進入全面發展新時期。
三是加強水費收繳。水費收繳問題是農村飲水安全多個問題中的關鍵性問題,是矛盾的主要方面,2019年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作推進會對水費收繳工作進行了專門部署。為推進水費收繳,保障水廠基本運行,保障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可持續,讓農村居民用“放心水”、交“明白費”,《條例》規定,在供水管網入戶處安裝經檢定合格的計量設施,依照核定的價格計量收取水費;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生活用水與生産用水實行分類計價;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不收取水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綠化、景觀、環衛等公共用水在公共取水栓取水的,應當交納水費。同時,綜合考慮農村人均用水量低,水廠實際供水量遠小于設計規模的“大馬拉小車”的現實狀況,《條例》規定,農村生活用水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确定,并根據供水成本、費用等變化,考慮用水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時合理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推行按基本水量和超過基本水量按實用水量收取水費的兩部制水價。
關鍵詞:多元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為新時代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指明了方向。近年來,為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江西不斷建立健全農村供水長效運行體制機制,積極推行城鄉供水一體化,做大做強農村供水市場,推行農村供水公益化服務、規模化發展、标準化建設、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和專業化管理;推行以大帶小、以城帶鄉、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推進農村供水行業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整合當前散、小、亂的農村供水市場,由分散的管理模式,向集中化、區域化和網絡化轉變,推行“企業 協會 用戶”等管理模式,讓用水戶充分參與管理,調動其積極性,充分發揮已建工程效益。為鞏固這一成果,發揮多元共治優勢,《條例》從以下方面進行規範:
一是協調政府資源要素。農村供水工作涉及水利、發展改革、财政、自然資源、生态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多個部門,在規劃編制、安全保護範圍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水質監測、應急預案編制及處置等多個環節,各部門間需要相互配合,協調聯動,形成合力。《條例》對政府責任、部門責任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通過政府主導,整合相關管理主體資源,共同推進農村供水事業長期可持續發展,解決條塊分割與碎片化問題。
二是調動村(居)委會要素。《條例》規定,農村供水工程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和村民籌資的,應當按照規定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讨論決定;工程建設的内容、審批手續、籌資情況、受益範圍、預決算等應當按照村務公開的規定予以公示。村(居)委會可以通過村規民約加強對山泉水、地下水等分散式供水工程飲用水水源保護;村(居)委會可以制定供水用水公約,規範供水用水行為。
三是激發用水戶要素。打造全民參與的開放治理體系,是社會治理的關鍵。農村供水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需要廣大用水戶積極配合與大力支持,需要有較高的水資源意識和安全用水意識。《條例》既賦予村民在供水工程投資、工程建設、水源保護的參與權,以及對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間斷供水等供水服務的監督投訴權,也對其用水行為作出相應規範,包含對結算水表至用水龍頭的供水設施維護和正常運行、按時交納水費,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盜用供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不得在集中式供水工程公共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安裝影響正常供水的其他設施等。
四是統籌其他要素。《條例》規定,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或者按照出資協議确定産權。在不改變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由所有權人依法通過承包、租賃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單位。所有權人與供水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産權歸國家所有的農村供水工程經營權的轉讓,應當符合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并通過招标或者拍賣等公平競争方式确定。鼓勵組建區域性、專業化供水單位,對農村供水工程實行統一經營管理和維護。
農村供水工作直接關系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直接影響農業與農村的可持續發展。《江西省農村供水條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農村供水的行業主管部門,我們将責無旁貸地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管理,積極構建完善的供水工程體系和高效的供水服務體系,促進全省農村供水事業的健康發展。
來源:江西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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