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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進口貨退換貨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12 01:08:46

跨境電商進口貨退換貨(跨境電商進出口商品退貨指引)1

消費者購買跨境電商進出口商品後,能否實現順利退貨,既關乎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也是跨境電商從業者提高自身競争力,赢得消費者的重要因素。海關對跨境電商退貨的監管以《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以下簡稱“194号公告”)為基礎,進口退貨方面由《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退貨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簡稱“45号公告”)作了進一步細化,出口退貨方面則有《關于全面推廣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44号)為規範跨境電商出口退貨保駕護航。為進一步暢通退貨渠道,塑造跨境電商進出口的完整閉環,同時呼應企業開展相關業務的現實需求,本文将重點針對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零售進口和特殊區域出口業務領域,從進口和出口兩個角度談退貨相關事項,為消費者、跨境電商相關企業提供指引。

跨境電商進口貨退換貨(跨境電商進出口商品退貨指引)2

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零售進口商品退貨指引

近年來,海關不斷創新完善退貨監管措施,允許跨境電商企業境内代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報關企業對“1210網購保稅進口”方式進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向海關申請開展退貨業務,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商通關服務平台向原驗放海關發起退貨申請,跨境電商企業及其境内代理人須驗核退貨商品是否為原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并對此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退貨能否順利完成關系着稅款征收及消費者個人年度額度的調整。為進一步暢通退貨渠道,促進行業發展,45号公告将原194号公告規定的退貨時間節點“海關放行之日”明确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申報清單》)放行之日,并将30日退貨運抵操作時間調整為“30日内申請,45日内運抵”。即根據最新的公告要求,如發生退貨,退貨企業須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進行申請,并将退貨商品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45日内運抵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區域(中心)”〕,首次明确将194号公告中的退貨“運抵原監管作業場所”細化為“運抵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如圖1所示)。

跨境電商進口貨退換貨(跨境電商進出口商品退貨指引)3

根據194号公告,退回的商品須符合二次銷售要求。為突出跨境電商相關企業主體責任,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跨境電商企業應對退回商品是否符合二次銷售要求明确相應标準,并做好品控。對于完成退貨入區域(中心)的商品,海關對相應稅款不予征收,并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累計金額(如圖2所示)。

跨境電商進口貨退換貨(跨境電商進出口商品退貨指引)4

随着跨境電商出口業務量的持續增加以及全球疫情大流行,商品滞銷、消費者退貨等因素催生了跨境電商出口企業的退貨需求。為打通各種形式的出口退貨通道,海關總署全面推廣跨境電商出口商品退貨監管措施,通過建立安全高效的退貨渠道打造跨境電商出口及退貨的完整閉環。下文将簡要介紹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商品的退貨事宜,跨境電商出口企業應注意退貨流程及相關規範性要求。

跨境電商進口貨退換貨(跨境電商進出口商品退貨指引)5

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商品退貨指引

本文所稱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有以下兩種形式:

1“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包裹零售出口”(以下簡稱“1210包裹零售出口”)是指将商品存入區域(中心),通過跨境電商平台完成銷售後,在區域(中心)内打包并離境送達境外消費者的模式。

2“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海外倉零售”(以下簡稱“1210出口海外倉零售”)即将商品出口報關進入區域(中心)完成理貨、拼箱後,批量出口至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台完成零售後再将商品從海外倉送達境外消費者的模式。

需注意,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及退貨本身不存在地域限制,但是按照風險可控、有序推進的原則,“1210出口海外倉零售”的出口及退貨業務目前僅允許在國内綜保區和經批準設立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的特殊區域内開展,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

● 01 ●

海外倉零售數據存儲在境外,監管部門難以實施有效監管,将其限定在有跨境電商發展基礎和監管經驗的綜合試驗區,能夠發揮地方政府和相關企業的作用,形成監管合力。

● 02 ●

為更好地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9〕3号)關于優先支持綜保區發展的要求,以及為推動1210進口政策在綜保區的早日全面适用,從而作出的在綜保區内先行探索跨境電商業務這樣一種專門安排。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商品需要退貨的,退貨企業應自該商品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申請退運。退貨商品不得是國家禁止進境的貨物、物品,且應符合國家檢驗檢疫有關要求。根據規定,退貨企業必須已在海關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業務并建立退貨商品流程監控體系,能夠主動向海關開放生産作業系統,同海關賬冊系統聯動印證,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為保證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商品退貨管理的規範有序,企業應提前申請設立賬冊并按照不同賬冊類型實施嚴格退貨管理——“1210包裹零售出口”商品退貨,應退回原跨境電商出口賬冊;“1210出口海外倉零售”商品(包括消費者正常原因或滞銷商品)退貨,應退回原海外倉賬冊。此外,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的商品退貨,可按規定流轉至區内其他保稅物流賬冊,海關按照現行規定實施保稅監管。具體的退貨流程因出口形式的不同略有差異。企業需要對“1210包裹零售出口”商品開展退貨的,應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商通關服務平台向海關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退貨單》(以下簡稱《退貨單》)。在《退貨單》放行前,應将退貨商品存放在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專門區域。退貨商品應具有可核驗的标識,以便海關抽查核驗。退貨企業應保證退貨商品為原出口商品,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海關查驗無誤後退貨商品可按規定運抵原區域(中心),原區域(中心)的跨境電商出口底賬相應核增(如圖3所示)。

跨境電商進口貨退換貨(跨境電商進出口商品退貨指引)6

“1210出口海外倉零售”的商品若需退貨,區域(中心)内企業需要向海關申報保稅核注清單,根據保稅核注清單數據歸并生成進口報關單/進境備案清單。對出口海外倉的商品退貨在海關查驗環節享有優先權。退貨商品對應的進口報關單/進境備案清單審核放行後,對應區域(中心)的原海外倉出口底賬相應核增(如圖4所示)。

跨境電商進口貨退換貨(跨境電商進出口商品退貨指引)7

特殊區域出口退貨的商品主要有兩種流向:

● 01 ●

退回原區域(中心)後需複運出境,企業須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辦理進境入區手續,在區内對退貨商品在保稅狀态下進行倉儲、分揀打包、加貼标簽及運單等處置并複運出境。

● 02 ●

需退運至境内區外的商品,如不涉及退稅或者能夠提供稅務部門未退稅證明、退稅已補稅證明,經審核為原出口電商商品、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且屬于因品質或規格原因退回的,準予複運進境并可不征稅辦理出區進口至境内區外的手續,出口退貨商品可單獨運回也可批量運回。退貨渠道的暢通與否直接影響到消費者對跨境電商模式的購物體驗以及複購率的高低,關系到跨境電商企業未來的發展空間,在宏觀層面還會對國家跨境電商政策能否穩步推進、擴大實施産生影響。對于需要退貨的跨境電商進出口商品,消費者或有關企業需要嚴格遵守規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站在跨境電商企業的角度,則必須嚴格履行告知義務,按照監管規定進行操作,應告知消費者或有關企業将退貨商品寄回原區域(中心);相關監管部門需要根據職能持續強化監管,優化服務,加大對退貨包裹的查驗力度,督促企業履行質量主體責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發展。

來源:中國海關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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