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有位合作社理事長給本刊編輯部發來信件說:“前不久我和另外5個種茶樹的夥伴申辦了茶葉種植合作社,有相關文件說農民合作社的注冊資金不需要驗資,我們就注冊了100萬元。前幾天國稅部門催我們趕快到網上作納稅申報,否則要被罰款,實在沒辦法就請了一個村裡的大學生幫忙給作了零申報。但合作社剛成立,目前隻有幾百畝茶樹,沒有多少資金,我和夥伴們都不知道怎樣才能處理好我們的注冊資金問題。”
這位理事長的疑惑并不是個例。在與讀者的交流中發現,随着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各級示範社申報等工作不斷深入和主動參與市場意識增強,越來越多的農民合作社重視自身規範化建設,理事長們開始認識到當初注冊成立合作社時其實還有很多問題沒有搞明白,需要補課。
一、厘清與初始資金有關的幾個概念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注冊資本”、“注冊資金”等詞彙來源于《公司法》,是對公司創設股東的法定出資義務的确認。工商部門注冊登記農民合作社時沿用了公司注冊登記的一些概念,有些地方工商部門和稅務部門将農民合作社視同個體工商戶或合夥企業。
其次理事長們要知道什麼是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實收資本和股金。
注冊資本也叫法定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并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通俗地說,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的股東在注冊驗資階段承諾願意以多少财産來承擔公司的責任。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産權。
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産的總和,允許随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通俗地說,注冊資金就是企業全部财産的貨币表現。營業執照上标注的數額就是注冊資金,不是注冊資本。
實收資本指的是股東實際将現金或實物投入公司的資本額。而合作社股金是指合作社内部對入社社員出資額的貨币量化,屬内部核算範疇,與注冊資金沒有直接關聯。
二、合作社注冊成立時需要驗資嗎
所謂的驗資就是公司創設股東将承諾出資放入專用驗資賬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證實注冊資本已真實到賬。需要糾正的一點是,理事長來信中所說的“農民合作社的注冊資金不需要驗資”的說法是錯誤的,應當是“注冊資本”不需要驗資,而不是“注冊資金”。
目前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冊資本要一次性繳足的規定,改為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前期都不用到位資金,認繳資金會有一個認繳期,認繳期最長是30年,也就是說公司可以先注冊起來經營着,30年内資金到位就可以了,在此任何期間内都可以注資。如果公司經營幾年後需要注銷,通過正常的注銷程序遞交辦理就可以了,也無需特意再把注冊資本注入賬戶進行驗資。
合作社法對合作社注冊資金沒有明确規定。合作社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确定注冊資金,一般注冊資金不要定得太高,因為合作社在與其他經濟主體産生業務往來時,過高的注冊資金會使合作社傾向于承擔過大的經營風險,這會使合作社發展面臨意想不到的困境甚至破産。另外,注冊資金也不要太低,那樣不利于合作社開展業務。因此說,注冊獎金要适度。
三、合作社注冊資金需要做賬嗎
根據合作社法和一些地方工商部門實際規定,農民合作社在工商部門登記時無需驗資,對農民合作社的注冊資金規模也沒有具體要求。從記者走訪各地農民合作社情況看,相當一部分合作社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注冊資金與合作社真實資産狀況差異極大。
來信中說“注冊了100萬元”,可以理解為工商部門登記備案此農民合作社有價值100萬元的貨币資金和可經營性資産、房産等實物,這部分資金資産是合作社生産經營的物質基礎,并不代表合作社有100萬元現金存在銀行賬戶。這些物質基礎在“貨币資金”、“固定資産”、“存貨”等賬戶中分散體現,無需用某個專門賬戶集中體現注冊資金。例如合作社收到成員以貨币資金投入的股金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按成員應享有合作社注冊資本的份額計算的金額,貸記“股金”科目,按兩者之間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四、農民合作社注冊資金和納稅有關系嗎
從來信中可以看出,該理事長很擔心100萬元的注冊資金會影響當地稅務部門對該合作社納稅能力的判斷。這種擔心其實是多餘的,合作社日常納稅與注冊資金沒有關聯。根據信中所述,該合作社成立之初沒有發生應納稅業務,那麼就可以作零申報。
農民合作社的注冊資金的多少隻與印花稅的繳納有關,與其他稅種無關。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2008]81号)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産品和農業生産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但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章财務管理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務院财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财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财政部門制定的财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該文件中沒有指出注冊資金印花稅的減免,所以不能免征。合作社在注冊登記時應當按注冊資金的萬分之五一次性繳納印花稅。根據現行印花稅法規定,新注冊的農民合作社應在賬簿啟用時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貼花。
農村财務會計-中國農村網
作者: 本刊記者 周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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