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打工人”來說,用人單位能否按時發薪水是他們最關心的事,但總有無良老闆抱有僥幸心理,以為“拖一拖”“賴一賴”沒什麼關系,殊不知拖欠工資不僅是失信行為,更可能涉嫌犯罪。
南城縣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貴因公司資金鍊斷裂,自2019年以來,陸續拖欠30餘名工人工資共計222935元。2021年11月,南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洪某貴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洪某貴及時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否則将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公安機關。洪某貴對該指令書不以為然,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資的情況下,仍不支付。
2021年12月,洪某貴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南城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洪某貴随後籌集134500元支付了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之後,洪某貴不僅不支付剩餘欠薪,還躲避有關機關的追查。
2022年2月,該案移送南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承辦檢察官為幫助農民工盡快追回工資,多次與洪某貴溝通,希望其足額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資,以獲得從寬處理。但洪某貴拒不配合,且經多次傳喚不到案。南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洪某貴作出逮捕決定,縣公安局将其列為網上在逃人員。
8月15日,南城縣公安局組織警力在株良鎮将洪某貴抓捕歸案。洪某貴到案後,承辦檢察官積極開展釋法說理,同時與洪某貴家屬取得聯系。最終洪某貴自願認罪認罰,其家屬歸還剩餘欠薪88435元。
近日,南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洪某貴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南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财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來源:南城政法之窗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