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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質量事故案例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28 14:55:56

輪胎質量事故案例?因發現購買的車輛輪胎生産日期晚于車輛出廠日期,車主遂以車輛生産商、經銷商存在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合同、返還購車款10萬元并賠償各項損失36萬元,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輪胎質量事故案例?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輪胎質量事故案例(拍案輪胎生産日期比車輛出廠日期晚車主索賠36萬被駁)1

輪胎質量事故案例

因發現購買的車輛輪胎生産日期晚于車輛出廠日期,車主遂以車輛生産商、經銷商存在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合同、返還購車款10萬元并賠償各項損失36萬元。

6月19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海澱法院經審理,因車輛輪胎标識與車輛合格證記載内容相符等原因,判決駁回了車主的訴訟請求。

原告劉先生訴稱,2019年9月其與精鷹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産品銷售合同》,購買某型号白色轎車一輛,同日付清全款。2020年10月辦理機動車登記證,注冊登記的信息中載明車輛出廠日期為2019年12月。後其對車輛補胎時發現,輪胎生産日期為2020年2月,晚于車輛合格證登記的出廠日期。故以存在欺詐為由訴至法院。

被告骐達汽車公司辯稱,對劉先生所述車輛出廠日期、輪胎生産日期無異議,但2020年3月對庫區車輛進行常規檢查時,發現輪胎标識與車輛合格證記載不符,存在初期加裝錯誤。因為供應商換新,将本應供應給超跑的輪胎加裝在了普通轎車上。公司發現錯誤後以“輪胎标識與合格證不符”為由對庫區内97台該型号車輛申請了凍結,并返回車間更換輪胎。因此,更換輪胎是基于車輛合格證的要求,即公司必須按照工信部登記的車輛合格證記載内容生産車輛,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不同意原告訴請。針對其辯稱,骐達汽車公司提交了庫區問題處理結果單、返工作業指導書予以證明。

被告精鷹汽車銷售公司辯稱,車輛到庫日期為2020年6月,公司未進行過更換或者維修,對客戶沒有特别提醒義務,不同意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案涉車輛輪胎标識與車輛合格證記載内容相符,合格證亦在出售時向劉先生移交,骐達汽車公司、精鷹汽車銷售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隐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案涉車輛輪胎被更換後也并未對車輪使用價值等造成不當影響,法院最終駁回原告劉先生的訴請。

宣判後,原告劉先生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此案法官表示,通常情況下,欺詐系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本案中,劉先生主張骐達汽車公司出售車輛的輪胎生産日期晚于車輛出廠日期,兩公司未告知車輛存在上述嚴重瑕疵,因此存在欺詐。但在車輛售出時,車輛合格證已經移交給原告,輪胎标識與車輛合格證記載内容一緻,兩公司并未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

案涉車輛輪胎在出售前被更換系因加裝型号錯誤返工,是生産商在出售車輛前的日常維護檢查,輪胎更換符合車輛合格證的要求,并未對車輪使用價值造成不當影響,亦未對劉先生實際使用車輛造成任何損失,因此法院對于原告訴請不予支持。

(文中均系化名)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朱健勇

編輯/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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