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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王某自今年年初開始, 和幾個親戚一起跟着一家勞務分包商在杭州做裝修。 原來分包商承諾每3個月結一次工資,可是後來卻說因為資金周轉困難, 年底再結算, 并給他們每人打了一張 “工資欠款說明”,上面明确說所有的工資年底一次性結算。 可是現在眼看到年底了, 王某等人每次找分包商讨要工資, 分包商都找各種理由拖延。
此時, 正發愁的王某聽别的工友說, 他們曾經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很快就讨到了工資。
他想知道, 應當如何啟動支付令程序追讨工資欠款?
案例解析:
被欠薪的農民工無論是申請勞動争議仲裁、 提起訴訟還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都需要一段時間來走完相關程序。 國家在立法過程中借鑒我國債權債務處理的相關規定, 規定在勞動報酬追索方面也可以适用 《民事訴訟法》 中的督促程序, 即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本案中, 農民工持有明确載明分包商拖欠工資的說明, 隻要雙方不存在其他債務糾紛, 而且也能夠找到分包商, 那麼農民工就可以向當地基層法院申請支付令。
人民法院在受理後15日内将向分包商發出支付令, 分包商就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償還拖欠農民工的工資。
如果分包商拒不償還的話, 農民工可以立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分包商的财産以追讨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 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來源:勞動法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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